安徽阜阳市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伟(副厅级)三年间累计受贿171万元,近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王伟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6年9月以来,王伟在担任阜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夏某贿赂141万元人民币,为夏某公司在环保评估、判决执行、职工涉案处理及工程建设纠纷处理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李某贿赂20万元人民币,为李某亲戚的案件执行、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孙某10万元人民币,承诺为孙某调动工作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伟犯罪后,能够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且有立功表现,法院遂予以减轻处罚,作出如上判决。在法定期限内王伟没有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