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超出了社会公众的底线,在一般老百姓看来,是无法理解和接受的。”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微博)院长张立勇在谈到该省的一宗“眼花”错案时如是说。
今年4月,河南陕县一法官在审判一起致3人死亡、2人受伤的交通肇事案时,在受害人家属没有得到
赔偿的情况下,却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为重要依据,对肇事司机从轻
发落。此案被曝光后,该法官自称“眼花”错判。这就是备受舆论关注的“眼花”错案。
“司法良知严重缺失。”9日举行的河南省法院“5.9”错案警示日(2010年“赵作海错案”发生后,
河南法院将其释放日5月9日定为错案警示日)座谈会上,张立勇首次回应说,“眼花”案暴露出来的问题
主要是法官司法良知丧失、职业道德沦丧,自称“眼花”错判,完全超出了一般公众的心理预期,结果引
起舆论哗然。
最终,“眼花”错案重新审理,原从轻发落的被告人被处以3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赔偿受害人家属15
万元人民币。“眼花”法官亦被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在河南,2010年“赵作海错案”发生后,又相继发生了“时建锋天价逃费案”、“智障人吕天喜抢劫
案”等。张立勇认为,这些错案的发生有一个共同特点:都是在事实认定、证据审查、法律适用等刑事审
判最基本的环节上出现了严重问题。
谈及上月刚刚发生的“眼花”错案,张立勇坦言,错案发生是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重失灵。他透
露,这起案在合议庭合议时,对被告人如何量刑根本没有进行讨论,合议笔录只有半页纸;庭长、主管副
院长签发文书时也没有审阅案件材料,根本没有履行把关职责,只管签字。
“合议庭合而不议,合议制度形同虚设;庭长、院长审查不细,把关不严;审委会讨论案件走过场、
走形式;审判管理只是个摆设。”张立勇表示,尤其是“眼花”主审法官水涛,将“可能赔偿”曲解为“
积极赔偿”,将“全部责任”写成“主要责任”,将“从轻处罚”改为“减轻处罚”,水涛的一系列错误
决不是“眼花了”,而是“心黑了”。
4月初,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主要针对的是法官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所引起的错案追责,旨在避免错案发生。“眼花”错案便是该办法出台后不久发生的。
张立勇表示,错案发生后的追责已经有了实施办法,下一步还要制定预防错案发生的办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