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言消除“双重国籍”_人民监督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言消除“双重国籍”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加入了外国国籍,就不能再保留中国国籍,这是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然而,加入外国国籍又未注销中国国籍的实际上的双重国籍在我国已不是个例。 双重国籍的出现有哪些原因?带来

 加入了外国国籍,就不能再保留中国国籍,这是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然而,加入外国国籍又未注销中国国籍的实际上的“双重国籍”在我国已不是个例。

  “双重国籍”的出现有哪些原因?带来了哪些管理难题?如何才能有效消除?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部分常委会委员,26日在分组审议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时就此发表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有较大数量的留学人员和以其他方式移居国外的中国人,在取得外国国籍后,并不报告,拥有的中国居民身份证还保留着,户口也没有注销。”陈宜瑜委员说。

  陈宜瑜认为,根据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的规定,上述这类人从国籍上说应该算是外国人,但他们当中的一些人回国时继续使用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甚至还更换了二代身份证,出现难于依法管理的情况。希望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办法。

  除了“双重国籍”人员自身的因素,金硕仁委员还指出出现“双重国籍”的另一种情形

  “我国公民在境外加入外国国籍后,到我驻外使领馆申请退出中国国籍。但由于信息共享不及时,导致公安机关未能及时注销已加入外国国籍人员的在中国的国籍信息,此类人员继续保留着国内户籍。”

  “虽然在法律意义上是无效户籍,但在我国户籍管理机关继续显示为有效户籍,人为造成‘双重国籍’。”金硕仁委员说,这不仅与我国国籍法相悖,也给公安机关外国人管理工作带来不便;同时,在办理涉外行政、民事、刑事案件等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困难和麻烦。

  由此,金硕仁委员建议,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入境管理和我公民在境外加入外国国籍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