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局:数据作假是最大腐败 专家称不假很难_人民监督网 

统计局:数据作假是最大腐败 专家称不假很难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记者昨日获悉,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日前在局务会议上称,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是统计领域最大的腐败,是对政府公信力最大的影响,坚决惩治和积极预防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是统计

   记者昨日获悉,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日前在局务会议上称,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是统计领域最大的腐败,是对政府公信力最大的影响,坚决惩治和积极预防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是统计系统廉政建设的首要任务。

  马建堂表示,统计人员参与数据造假或干预企业独立真实上报数据的,都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严肃处理。加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办力度,继续曝光一批违法违纪案件,坚决打击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

  据记者统计,这是今年以来马建堂第四次公开强调预防和严惩统计数据造假行为。今年2月14日,马建堂发表公开信,要求企业对任何暗示、授意甚至强令企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应坚决予以抵制,并积极进行举报。

  为保证数据真实准确,从今年2月18日起,全国70万家“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通过互联网直接向国家数据中心或国家认定的省级数据中心报送统计数据。马建堂在接受访谈时曾表示,不用层层汇总,将避免数据可能存在的造假干扰。

  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3月份设立曝光台,首次曝光重庆永川区和山西河津市干预企业独立上报数据、涉嫌违反统计法的行为。其中,重庆永川区人民政府印发文件,要求企业直报数据前,先将数据报给地方部门,经审核评估后,方可上网报送。

  在众多的措施下,各地上报数据造假依然频繁发生。日前,有媒体调查发现,目前全国仍有不少市、县、区通过成立“统计改革小组”或印发文件的方式对企业直报数据采取行政干预。甚至有地方政府正在运作与直报数据并行的另一套汇总数据,实施数据双轨制。

  对此,马建堂称,绝大多数地方支持企业独立上报真实数据。但是仍有个别基层政府机构置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制度于不顾,以各种或明或暗的方式,干预企业独立真实上报。

  被曝光事件

  2月21日,重庆永川区政府被曝印发文件要求企业直报数据须经相关部门审批方可上网报送。

  3月20日,山西河津市统计局被曝个别工作人员向企业发送数据资料,要求企业按此数据报送。

  4月6日,甘肃玉门市政府被曝发文要求企业联网直报报表须送审后再上报。

  4月6日,福建建瓯市被曝发文要求企业送审报表数据通过后,才能网上直报。

  国家统计局4次表态

  今年2月14日,马建堂发表公开信要求企业对任何暗示、授意甚至强令企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应坚决予以抵制,并积极进行举报。

  2月18日起,全国70万家“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直接报送统计数据。马建堂表示,将避免数据可能存在的造假干扰。

  4月6日,有媒体报道《经济数据造假?地方政府设置事前审核》,马建堂对此作出批示,再次强调各地不得干预企业数据上报,确保企业真实、独立上报统计数据。

  马建堂近期在局务会议上称,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是统计领域最大的腐败,坚决惩治和积极预防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是首要任务。

  分析

  数据造假影响经济决策

  “这种现象太普遍了,调研时就能看到。”中国社科院宏观经济研究员袁钢明表示,各地数据造假的情况较多。他认为,特别是在经济状况不好的地区,达不到经济目标,为了政绩就会发生数据造假,做出一份漂亮的数据单。

  “2009年,全球经济危机时这种现象很普遍,今年这种情况又开始多了起来。”袁钢明表示,数据造假的危害很大,数据会影响决策部门的结论,如果数据不准确就会影响经济决策。

  “地方统计局是小兵一个,没有自主权。”袁钢明指出,国家统计局严厉表态对数据造假情况的影响不大,很多权力部门都在统计局之上,从体制上来看,各级统计局归相应的政府管,要跟政府保持一致,所以数据造假情况难以避免。此前马建堂也表示,不排除个别地方,可能由于政绩观不太正确,对数据有些干扰。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