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瓯海区委书记被捕 传其涉嫌杀害情人_人民监督网 

温州瓯海区委书记被捕 传其涉嫌杀害情人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记者3月31日从杭州警方获悉,原温州市瓯海区委书记谢再兴因涉嫌刑事犯罪,目前已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其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正在侦查当中。30日,温州市瓯海区人大常

      记者3月31日从杭州警方获悉,原温州市瓯海区委书记谢再兴因涉嫌刑事犯罪,目前已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其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正在侦查当中。30日,温州市瓯海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根据我国人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罢免谢再兴的温州市第11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1962年3月出生的谢再兴,曾先后担任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委常委、组织部长,三门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温州市瓯海区委书记。

  说法一 涉及凶杀案被抓

  据网络流传,谢再兴被抓,是因为他杀害情妇邵慧灵,但对其被杀的过程版本不一;也有人称谢再兴涉案或因买官卖官,强行占地;不过网帖所述内容未获相关部门证实。

  1962年3月出生的谢再兴,曾先后担任天台县委常委、组织部长,三门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温州市瓯海区委书记。

  据杭州警方通报,原瓯海区委书记谢再兴因在杭涉嫌刑事犯罪,被杭州警方带走。“谢再兴因涉及发生在杭州市西湖区的一起凶案,受害人为30多岁的女性。”一位公安内部人士透露。由于谢再兴是温州市和瓯海区两级人大代表,浙江省公安厅日前专门向瓯海区人大发了“关于谢再兴涉嫌刑事犯罪”的函,由区人大常委会罢免其市人大代表职务后,该省公安厅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随后,浙江省内多个论坛出现了关于“谢再兴被抓因为杀死情妇邵慧灵”的帖子,这些帖子中,关于邵慧灵曾任共青团三门县委书记的身份信息一致,但对其被杀的过程版本不一:有称“谢再兴是雇凶杀人”,还有的则写“谢再兴是在邵慧灵在杭州的家,用被子闷住邵,使其窒息而死”。

  从谢再兴与邵慧灵的履历看,2006年前,两人都在台州三门县工作,有较长的“交集”时间。谢再兴曾任三门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2006年调任温州瓯海区委书记一职,而邵慧灵今年34岁,工作后曾长期在三门团县委任职,2006年调离该县后又至浙江省某局任职。另据一名在三门与谢再兴共事过的官员透露,谢再兴与邵慧灵两人之间早已有关系,到现在感情至少维系了近10年。

  记者获得的一种版本是,谢再兴情妇不仅邵慧灵一人,在温州还另有“发展”。当该情妇得知此事后,曾威胁要“举报”。可能该情妇威胁到了谢再兴的家庭和仕途发

  展。大概在2009年的11月期间,邵被抓到福建,并且伪造了一封辞职信后神秘失踪。有消息人士透露,谢再兴一案不排除牵涉到更高层的政法机构官员。“而且,有些人为了立功,肯定会出面检举。”

  “被抓时谢再兴大概想自杀,但被制止了。”当地政法系统人士透露。据称,谢再兴被纪委带走后已经认罪。

  说法二 买官卖官被纪委关注

  有种说法是,谢再兴在任瓯海区委书记期间,有买官卖官嫌疑。在他管辖下,区域内的副局级以上的官员如想升职或者在职,都得到谢再兴处送礼混个“脸熟”。否则,在岗位变动中将乌纱难保。

  一个可资佐证的例子是,谢再兴在2007年父亲去世之际,就曾引发一场“震荡”。当时,瓯海的一些局长、镇长纷纷赶赴台州送礼。“这个时候已经有人告了。据说后来退了一些礼金,事情才算告一段落。”瓯海区委内部人士透露,“其实浙江省纪委关注其好长一段时间了。”

  说法三违规出让农田

  另一种说法是,谢再兴被“抓”是因为他在台州期间的“原罪”导致。3月29日晚上,记者拿到的一份举报材料显示,浙江省三门县海游镇统建村、亭旁镇杨家村的叶宗兵、杨小龙等人一直在举报谢再兴及其家人。该份材料透露,谢再兴在三门县任县长期间,将三门县西区海游镇管辖的17个行政村涉及二万余人生活与生产的七千余亩土地,未经审批出让2/3,有1/3荒芜至今。其中4/5为基本农田。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