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彭某等六人村干部贪污、受贿一案。六个村干部违反规定以公款重复购买养老保险,构成职务侵占罪,六人中的朱某二人同时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均受到应有的刑事制裁。
2002年,当地有关部门确定将6.8亩国有土地作为该村拆迁安置用地,由该村组织拆迁安置、开发建设。该村与某商贸公司签订协议成立项目部,联合开展拆迁安置工作。2004年,六上诉人以某村名义出具借条在项目部借款13万元,另从村财务支出6273元为六上诉人购买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开具了两张专用收据,分别在项目部和村财务列支。2006年8月,彭某等人又以集体与个人共同承担方式购买了社区工作者养老保险。后当地民政部门明确规定不能重复享受公款负担的养老保险待遇,如重复的应退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承担部分。彭某等六人隐瞒了2004年已购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事实,均未执行该规定。后彭某等六人反复多次按各自的保费份额将13万元退给项目部后又将各自退还款取回,并将上述从村财务列支的6273元退出入村财务账。2010年10月17日,彭某等分别向商贸公司出具虚假借条,以掩盖其共同侵占的犯罪事实。期间,上诉人朱某二人分别收受商贸公司与某医院贿赂16300元和9300元。
该院审理认为,六人作为村委会工作人员,在按政策规定享受社保待遇后,未按政策规定退出先前已购买的农保,而是利用职务之便反复多次将该136723元农保购买款从项目部抽回占为己有,侵吞集体财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朱某二人在从事集体经济组织事务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16300元、93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六个村干部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七万元至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