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回应强拆:钉子户与政府对抗没有好下场_人民监督网 

街道办回应强拆:钉子户与政府对抗没有好下场

2011-09-06 08:31 来源于:人民网 | 作者:秩名 | 浏览:
深圳业主陈彩娟怎么也想不到,龙岗区龙城街道办会趁她外出的空当,用推土机强行将她的百年祖屋推平,屋内所有财产不知所终,留守的2名老人也差点被活埋。街道办不仅没有说法,还没有

     深圳业主陈彩娟怎么也想不到,龙岗区龙城街道办会趁她外出的空当,用推土机强行将她的百年祖屋推平,屋内所有财产不知所终,留守的2名老人也差点被活埋。街道办不仅没有说法,还没有给她一分钱赔偿。街道负责人刚解释,陈彩娟的祖屋确实倒塌了,里面也掩埋了一些东西,但这是自然倒塌,由于年代久远,跟街道办没有任何关系。在南都记者的不断追问下,这名负责人又改称这是误拆,由于受周边房屋拆除影响较大,街道办在组织强拆时,拆除其邻居的楼房,不小心推土机将陈彩娟的祖屋错误拆除了。因为属于误拆,街道办也不是故意的,对此不会承担任何责任。(《南方都市报》8月31日) 

  有道是“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既然连神枪手都难免有看走眼的时候,射击冠军都可能因为失误而脱靶,那么,非要让拆迁队“百发百中”,毫无差错,的确有些强人所难。事实上,拆迁这事儿,其实绝非易事,要想拆得恰到好处,而又不伤及周边其他建筑,就好比两军交战却不能误伤平民一样有难度。如此看来,外出一趟,百年祖屋没了,还真不能全怪街道办,既然相关负责人都已经承认是“不小心误拆”了,认错态度如此诚恳,当然不能再去埋怨人家是存心故意,也没有理由继续纠缠不休,而更应对人家的失误给予宽容和理解才是。 

  不过,街道办既然不是“圣贤”,拆迁“看走眼”也的确在所难免。但是,“拆错了”人家的房子,恐怕并不能一句“不小心”便轻描淡写、一带而过。毕竟,仅仅“知错”其实还远远不够,能否“知错就改”,其实才是评判是否真正“知错”的准则。既然连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小孩子,不小心损坏了公私财物都要照章赔偿,监护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拆错了”,当然必须为自己的“不小心”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而组织拆迁的街道办,也同样不能两手一摊便撇清领导与监管之责,更不能“老子”和“儿子”之间玩起“踢皮球”的把戏。既然已经“拆错了”,那么还请敢作敢当,知错就改,具体而言,妥善安置业主,及时恢复业主的祖屋,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无疑是最起码的责任底线。这个时候,以“不是故意的”为由,便想“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的确有公然耍无赖之嫌。 

  事实上,颇为值得玩味的一个细节是,当被记者追问,为什么事先没有做预案?为什么会这么凑巧,就偏偏误拆除了陈彩娟的祖屋?相关负责人无法回答,只是反复指责陈彩娟作为“钉子户”,与政府对抗要不得,否则就没有好下场。“误拆”如此百发百中的清除了“钉子户”,与其说是再度证明了“对抗没有好下场”的宿命,毋宁说是暴露了“误拆”背后的“强拆”真相。而更隐蔽也更决绝的“误拆”,其实要比“强拆”来得更狠。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