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咸阳中院被指伪造案卷 曾贱卖千万元地产_人民监督网 

陕西咸阳中院被指伪造案卷 曾贱卖千万元地产

2011-09-06 08:10 来源于:中国青年报 | 作者:王帝 | 浏览:
一次偶然的机会,在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与陕西瑞康源乳业有限公司有关的案子中,瑞康源公司代理人吉书文发现,本来已判决的案子在案卷中竟增加了一部分,而增加的那部

  一次偶然的机会,在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与陕西瑞康源乳业有限公司有关的案子中,瑞康源公司代理人吉书文发现,本来已判决的案子在案卷中竟增加了一部分,而增加的那部分中竟有一份“永不上诉”的承诺书。更为奇怪的是,在承诺书上签字的瑞康源公司法人代表刘继军说,自己并未签署过此文件。

  是法院私自更改案卷,还是瑞康源公司后悔“永不上诉”而自食其言?中国青年报记者为此深入调查。

  “我们又一次被代表了。”陕西瑞康源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康源公司”)代理人吉书文笑言。

  一次偶然的机会,在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与瑞康源公司有关案子中,吉书文发现,本来已判决的案子在案卷中竟增加了一部分,而增加的那部分中竟有一份“永不上诉”的承诺书。更为奇怪的是,在承诺书上签字的瑞康源公司法人代表刘继军说,自己并未签署过此文件。

  是法院私自更改案卷,还是瑞康源公司方后悔“永不上诉”而自食其言?中国青年报记者为此深入调查。

  债主与欠债者“携手讨公道”

  马海明与张利生一直坚信,无论过程多么艰辛,法院终将会给与自己一个公道的判决。“但我的信仰却即将被咸阳中院的所作所为所摧毁。”张利生说。

  马海明是瑞康源公司的代理律师,而张利生是山西久久兴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久兴公司”)股东。

  由于分别向山西恒康乳业科技公司、山西通泰昌集团公司借出1030万元催要无果,久久兴公司诉诸法庭。2006年8月,该案在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两公司偿债的同时,曾承诺以土地及厂房作保的瑞康源,被判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可以说,张利生是马海明的东家,瑞康源公司的债主。本应对立的讨债者与欠债者却因咸阳中院的一系列“莫名其妙”的举动站在了一起。

  2003年,中国银行太原市鼓楼支行(以下简称“鼓楼支行”)借给通泰昌公司共计3000万元。山西亚泰兴业投资有限公司为这3000万元贷款作保。2006年5月12日,瑞康源公司为两家公司的3000万元借款和担保提供了连带保证。当天,鼓楼支行就将包括瑞康源在内的3家公司诉至法院。

  2006年10月,该案在瑞康源公司所在的陕西省咸阳市中院作出判决,在通泰昌、亚泰无力清债的情况下,瑞康源成为清偿这笔巨额借贷的事主。

  其间,2006年5月29日,咸阳中院对瑞康源公司财产进行查封。此前的3月21日,瑞康源公司财产已被太原市中院冻结。

  2008年4月,咸阳中院裁定:两债合一,瑞康源公司资不抵债,准予破产。

  此后,马海明坚持认为这是一起错案,并指出了《担保承诺书》不可能成立的诸多破绽。而对于张利生而言,如果瑞康源公司因为两债合一破产,久久兴就须与其他债权人地位平等,按比例清偿,张利生认为这让他遭受了重大损失。

  自此,债主与欠债者“携起手来”。

  2009年6月1日,陕西省高院作出再审裁定:指令咸阳中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但瑞康源公司破产之路并未因此停止,两次债权人大会后,最终瑞康源公司的财产全部卖出,原估价1600余万元的财产以880万元被拍卖。

  其间,瑞康源和久久兴双方多次提议终止债权人大会。咸阳中院一法官回答:“再审期间才中止原判决执行,现在还没有再审,破产继续进行。”

  对于为何至今未进行再审的问题,咸阳中院回答,再审未开庭是因为省高院的再审裁定还未送达山西方面的当事人——通泰昌和亚泰两家公司,“具体何时送达,还要领导开会研究”。

  2009年11月9日,中国青年报以《咸阳中院停审期间贱卖千万元地产事件调查》为题报道了此事。之后,马海明与张利生并没有放弃,他们继续走上了举报之路。

  但在2011年6月,马海明却胆怯了,“我一直认为,如果对手是当事人,只要我们有道理有证据,最终一定会有一个公正的结果。可在我得知一件事后,我却害怕了,不敢再参与此事。”

  中国青年报记者问:“你指的是什么事,又为何因此如此动摇?”

  马海明说:“在知道这件事后,我才发现,一直作为我们对手的,竟然不只是对方当事人。其实,我们是在与法院作对!”

  蹊跷的“永不上诉”保证书

  马海明究竟发现了什么呢?一起亲历偶然发现这件事的吉书文对记者讲述了这一经过。

  “2011年5月27日,我与张利生知悉最高院巡视组的人到陕西高院巡查,便希望能争取到面见他们反映情况,晚上的时候,我们的要求终于被批准,我们便到咸阳中院会议室见到了该院院长、副院长。”吉书文说。

  令吉书文没有料到的是,自己与张利生却成了被质问的一方。

  吉书文回忆,咸阳中院院长及审监庭法官刘彩霞质疑吉书文:既然00083号判决书(指的是瑞康源公司与中行太原鼓楼支行因担保纠纷由咸阳中院作出的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记者注)案卷中有瑞康源法人代表刘继军签名的“服从判决,永不上诉”的材料,你们公司为何还在上诉?

  吉书文听到此事后当场就懵了,“因为早在2008年6月19日我们从咸阳中院档案室复印的判决书的案卷共47页,全卷中没有刘继军的任何签名,这点作为代理人的我非常清楚,我当时想一定是案卷被咸阳中院的人改了,当时,我就把我的疑问反问了回去。”

  吉书文回忆,当时刘彩霞一口咬定:“案卷没问题,字是刘继军签的。”

  也许是自己记错了?抱着这个疑问,吉书文立刻找到了刘继军,询问此事。而回答吉书文的却是刘继军的一脸惊讶。“这不可能是我写的,我这还准备上诉呢”,在接受采访时,刘继军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

  为此,刘继军与吉书文于5月30日来到了陕西省高院纪检监察会议室。吉书文回忆,负责接待他们的有省高院纪检监察室副主任李伯有、审监庭审判长肖宏果等。

  吉书文单刀直入:“咸阳中院将判决书的案卷给改了。”

  吉书文回忆说,他随即拿出2008年6月19日复印的判决书全卷复印件原件。记者在吉书文手中看到了这份原件,上有咸阳中院档案室的公章及法官的签名,上面明确写着:“本案卷共计肆拾柒页”。而在吉书文对记者出示的这份案卷里,中国青年报记者并未发现刘继军的那份签名。

  “高院的人就拿出咸阳中院提供的判决书的案卷,与我提供的案卷复印件进行比较,发现页码多处被改,并拿出有刘继军签名并加盖瑞康源公章的‘服从判决,永不上诉’的一页纸,问刘‘是你的签名?公章是你盖的吗?’”吉书文说。

  刘继军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我当时回答,不是我的签名,章也不是我盖的,现在我还是这句话,不信可以做笔记的司法鉴定。”

  吉书文说,在陕西高院的要求下,刘当即签了个本人的签名,纪检的人同时告知吉和刘,一定要保存好该证据。

  如果不是刘继军亲手所写,那么这份“永不上诉”的保证书又出自何人之手呢?

  三次“被代表”后,瑞康源化作乌有

  像这种“被代表”的情况,吉书文遇到的不止一次。

  “早在案子开始的时候,我们就一直被别人莫名地代表着。”吉书文说。

  张利生对记者诉说了第一次“被代表”的经过,“在判决书全卷中的一份标注签署时间为2006年12月7日宣判笔录上,有一位名为李建华的人代表案中包括瑞康源公司在‘服从判决’的意见下签字,后来我们调查,此时李建华既不是瑞康源公司的法人代表或股东,同时全案卷中也找不到瑞康源公司给其出具的法人授权书,同时瑞康源公司方说也从未给李建华授权。”

  “第二次,就到了今年,也许你还记得陕西省高院在2009年6月1日作出再审裁定:‘指令咸阳市中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的事吧。咸阳中院却18个月没有进行再审,在此期间,瑞康源公司资产也被拍卖掉了。”张利生说。“咸阳中院耗时18个月后,将原在咸阳检察院、陕西检察院抗诉成立、并由陕西高院指令咸阳中院再审的申诉主体瑞康源公司,在瑞康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换成陕西瑞康源乳业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人——陕西天之骄律师事务所为被告。并又在瑞康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造出瑞康源公司资产管理人经合法传唤后不参加瑞康源公司与中国银行太原鼓楼支行借款纠纷一案的再审为由,就终结了本案的再审。”吉书文说。

  “那时,我们除了再告、再举报外,已别无他法。但没想到后来又出了这‘永不上诉’的‘卖身契’,先不论此物是否有法律效力,通过这几次的‘被代表’就让我们感觉出更改案卷的人,意图让我们永不能翻身。但我们又无能为力,对方能改得了案卷,就证明保管案卷的咸阳中院都站在我们的对立面,和法院打官司,谁能赢?”吉书文说。

  针对法院被指更改案卷一事,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浦志强。

  浦律师表示:“更改案卷是伪造事实真相的行为,法院的案件,所有的案件,是怎样就怎样,哪些需要入档,或者分卷,形成就要实事求是。卷宗是不可被更改的。更改卷宗是为了谋取利益的手段,是司法腐败的表现。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档案法,还违反了人民法院内部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世事难料,在瑞康源公司方与张利生在一番垂头丧气后,却迎来了转机。

  张利生说,早在2011年5月30日,刘继军与吉书文接受省高院调查时,陕西省高院就针对此案成立了调查组。

  吉书文说,8月25日,在陕西高院信访大厅接待室,高院审监庭法官肖宏果接待了吉书文一行。

  “对于卷宗中出现的在瑞康源方否认授权的情况下,李建华替代瑞康源签字的问题,肖法官表示,现在正处于调查阶段。对于卷宗中‘多’出的‘永不上诉’的保证书,肖法官说:一般的常识没有这么写,我不上诉还出什么证明,这是原来没有的,后来加上的,加了这么两页。”吉书文回忆说。

  8月29日,张利生一行再次来到陕西高院,“陕西高院纪检监察室的副主任李伯有和之前的肖法官对我们表示,一审判决中是有问题存在的,案卷中多了‘服从判决,永不上诉’的材料后,案卷页码也被改了,这涉及法官有违纪的性质。”

  中国青年报记者致电咸阳中院,但截至发稿,并未得到对方的回复。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