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曝陕西宁陕副县长裸照 当事人称文图不实(图_人民监督网 

网曝陕西宁陕副县长裸照 当事人称文图不实(图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网络上热传的宁陕县副县长裸照门 日前,有网友匿名发帖,举报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副县长唐新成涉六宗罪,并上传唐的多幅裸照。昨日下午,唐新成回应,称网帖文图内容均不属实,

网络上热传的“宁陕县副县长裸照门”
网络上热传的“宁陕县副县长裸照门”

  日前,有网友匿名发帖,举报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副县长唐新成涉“六宗罪”,并上传唐的多幅裸照。昨日下午,唐新成回应,称网帖文图内容均不属实,他已向宁陕警方报案。

  网帖

  副县长被曝“六宗罪”

  曝光的帖子题为《陕西安康市宁陕县副县长唐××与女干部艳照遭曝光》,于8月16日11时34分,由一个名为“红娘的小马甲梅”的网友,发在天涯论坛。

  该帖文字不超过200字,第一部分罗列了宁陕县副县长唐新成“六宗罪”,称唐新成在人事任命、工程发包、入股矿山等方面,存在6个问题。

  文末附5张裸照,图中男子赤裸上身准备上床。画面不清晰,图中男子为中年人,照片拍摄时间可能为2009年4月14日凌晨1时56分。

  最后一张照片显示,裸体男子旁边有床,床上被子鼓起,似一人躺在被子下面。发帖网友“红娘的小马甲梅”介绍,“被窝里藏着的就是广货街镇某女干部。”

  昨日,该帖在网上开始风传。截至昨日下午7时,点击量已超过40万。

  发帖网友“红娘的小马甲梅”,在天涯论坛注册时间为今年7月16日,近一个月发了5个帖子,涉及的是美容保健内容。记者多次给其留言,均未获得回复。

  回应

  唐称网帖不实已经报案

  昨日下午,记者电话采访网帖涉及的当事人、陕西宁陕县副县长唐新成,唐称网帖文图均不属实,并逐一回应质疑。

  唐新成说,2006年9月,他从陕西岚皋县调宁陕县,现任宁陕县委常委、副县长,分管计划、国土、水利、交通和环保等部门。

  唐新成说,网帖提到的插手工程承包、入股矿山以及与女干部发生不正当关系等内容,“全部子虚乌有”。据其介绍,实际上,网帖相关文字内容早在今年8月6日就已出现在百度陕西、安康、宁陕等贴吧,当时他已电话向宁陕县公安局报案。

  8月16日中午,随着附带“艳照”的网帖出现在天涯论坛时,唐新成再次向当地警方报案,“除了工作照是我本人外,那些模糊的裸照根本就不是我,对比体型就能发现。”

  唐新成称,宁陕县警方已经立案调查,“最近一两天可能会有结果”。昨日除很多媒体联系采访外,唐新成说他的工作未受影响。

  宁陕县政府信息网显示,唐新成,生于1963年12月,陕西省岚皋县人,1983年7月参加工作,大专文化程度。

  回应

  ●网帖:徇私舞弊,暗箱操作科考。提前漏题。几个和他关系户竟然全部接近满分。

  唐新成:单位招考程序非常严,试卷有专人运送和监管,我不可能接触到试题。

  ●网帖:唐新成之前在岚皋任职,来宁陕后,利用主管交通局、城建局、计划局,从岚皋带来一个工程队,承包工程过亿。现今正在承包××局的工程。

  唐新成:全部子虚乌有,没有的事。宁陕是个贫困县,工程都是政府投资。我2006年从岚皋到宁陕,没有一个岚皋工程队来这。

  ●网帖:唐新成在广货街镇、旬阳坝镇伙同老板开矿,自己占有大量股份。矿产保守估计过亿。

  唐新成:宁陕90%的矿山都是探矿权。资源的审批权力归省国土资源厅。我不能也不可能参与入股,别人也不会让我参股。

  ●网帖:在宁陕有多处水电站,水电站最少的过千万。

  唐新成:我来宁陕时,水电站通过开发和招商引资,该有业主的都有了。

  ●网帖:与广货街某女干部发生不正当关系,后者很快被提升为副镇长现任镇长,不超过3年。

  唐新成:今年以前,广货街镇就没有一个女副镇长,也没有一个干部提拔为副镇长,也没有女副镇长提拔为镇长。

  ●网帖:在西安、安康、岚皋多处房产。

  唐新成:孩子在西安上了3年高中,2006年租了套房,2009年退了。我在安康建行老家属院租住了一名司机的房子,现在还在那儿。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