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贵州独山县常务副县长蒋志宏受贿90万领刑7年_人民监督网 

原贵州独山县常务副县长蒋志宏受贿90万领刑7年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前不久,(贵州)贵定县法院对原独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蒋志宏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蒋志宏受贿92.23万元,被判有期徒刑7年。 同案被认定犯有受贿罪的还有蒋志宏的驾驶员蒲建军

        前不久,(贵州)贵定县法院对原独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蒋志宏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蒋志宏受贿92.23万元,被判有期徒刑7年。

  同案被认定犯有受贿罪的还有蒋志宏的驾驶员蒲建军。法院审理认为,蒲建军是蒋志宏受贿的“帮手”。

  一个常务副县长、一个专职驾驶员,他们是如何“联手”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7月25日,记者走访了有关部门,对此案进行了独家采访。

  “打招呼”

  收“感谢费”

  蒋志宏,1963年4月出生,是土生土长的独山县人。捕前系独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还是独山县十五届人大代表。因为涉嫌受贿罪,2010年7月9日,被执行逮捕。

  1998年5月至2003年6月,时任独山县财政局局长的蒋志宏,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工程承包人蒋某某先后承包修建独山县羊凤乡、董岭乡、甲定乡、麻尾镇等7个乡镇财政所办公楼,并先后7次收受蒋某某所送的现金10.5万元。

  在法庭上,蒋志宏承认自己收受了10.5万元,但他认为,这是蒋某某为了感谢他的关心,“逢年过节的礼尚往来”。

  2008年,蒋志宏履新任独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同年上半年,老熟人蒋某某为了获得独山县余家湾农村集贸市场工程(下称麻尾火车站站前广场)承包权,找到了蒋志宏,请蒋向项目实施单位打招呼。蒋志宏同意后要求项目实施单位独山县国资公司(下称国资公司)总经理孟友权(已另案判决)照顾蒋某某。

  之后,孟友权在将招标代理权交给贵州万和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时,对该公司业务员催进华(已另案判决)说明,“蒋某某是县领导安排来做工程的,一定要保证他中标”。后经蒋某某、催进华操作,蒋某某获得了独山县麻尾火车站站前广场和商铺标段工程,2009年1月23日晚,蒋某某为了感谢蒋志宏的帮忙,将10万元现金送到了蒋志宏家中。

  在法庭上,蒋志宏承认自己确实为了此事向孟友权打过招呼,但是自己是说“在不违反原则的情况下,该照顾的照顾。至于怎么通过招投标的并不清楚”。

  “老熟人”

  送了40万

  2009年3、4月,蒋某某为了获得独山县第三期廉租房工程,来到蒋志宏办公室,请求蒋志宏向项目实施单位打招呼。蒋志宏同意后,要求实施方将工程安排给蒋某某。经操作,蒋某某顺利中标,而蒋志宏为此又得到了20万元“感谢费”。

  2009年1月24日,独山县三泰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谭显祥(另案处理)经蒋志宏“打招呼”后,中标独山县廉租房第一期工程一标段。为了请蒋志宏“想办法拨点款”,谭于当天晚上给蒋志宏送去了3万元现金和两瓶黄金酒。后来,谭显祥“大约得了20万元”的工程款。

  法院审理查明:蒋志宏受贿金额总计92.23万元,其中,仅“老熟人”蒋某某一人就送了40.5万元。

 相中一块地

  司机当帮手

  2009年年底,蒋志宏在视察独山县北门廉租房工程的过程中,“相中”了安置地中的一块243平方米土地。蒋志宏遂向国资公司总经理孟友权表示“想要这块地的土地使用权”。

  2010年初,蒋志宏授意其专职驾驶员蒲建军,由蒲提供其母亲高某某的身份材料,找孟友权以高某某的名义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并承诺“以后将土地变卖,两人各买一辆车”。

  在利益的诱惑下,蒲建军将母亲高某某的身份资料复印件交给了孟友权。

  孟友权同公司副经理朱建明合谋后,虚构了3户征地户有偿将243平方米土地转让给高某某的“协议”。随后,孟友权安排朱建明用虚假手续在该县国土、规划等部门为高某某办理了用地手续,并用国资公司公款3.09万元支付了办证费用。之后,孟友权开具虚假发票冲销该笔费用。

  2010年2月1日,孟友权将用地手续在独山县政府会议室内送给了蒋志宏。蒋志宏随后将用地手续交给蒲建军保管。案发后,经专家评估,该宗地市场价值为人民币38.73万元。

  法院认定自首

  副县长领刑7年

  2010年6月23日,蒋志宏向独山县政府县长陈述了自己有收受他人礼金的违法违纪行为,6月24日在接受检察机关讯问时,蒋志宏如实供述了受贿的犯罪事实,6月25日,检察机关立案,同时对其采取拘留。同年7月12日,蒋志宏家属向黔南州检察院退交赃款17.9万元。

  法院据此认为,蒋志宏有自首情节。而蒲建军明知城北安置区243平方米的土地属国有性质,无权取得,但在蒋志宏承诺给其利益的情况下,仍提供其母亲身份证件,使蒋志宏受贿行为得以完成,其行为构成受贿的“帮助犯”,其受贿金额为该宗地的市场价值38.73万元。在共同犯罪中,蒋志宏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蒲建军作用小,系从犯。

  最近,贵定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蒋志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蒲建军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蒋志宏退交赃款17.9万元,由扣缴部门自行上缴国库,尚未退缴赃款继续追缴。

  7月25日,记者了解到,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蒋志宏、蒲建军并没有提出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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