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文理大学”校址子虚乌有 网站备案号系捏_人民监督网 

“天津文理大学”校址子虚乌有 网站备案号系捏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假大学 真忽悠》报道追踪 校址子虚乌有 网站备案号系捏造 天津市汉沽区双桥子乡汉南路28号是一个并不存在的地址。但是,这并不妨碍天津文理大学宣称自己坐落在此,并且拥有

《假大学 真忽悠》报道追踪 校址子虚乌有 网站备案号系捏造

  “天津市汉沽区双桥子乡汉南路28号”是一个并不存在的地址。但是,这并不妨碍“天津文理大学”宣称自己坐落在此,并且拥有24.59万平方米的新校园。

  6月23日,本报一版“中青视线”栏目刊发《假大学 真忽悠》一文,报道了“天津文理大学”等多所子虚乌有的大学在网上欺骗考生的行为。当天,希望到“汉南路28号”实地走访的记者无一例外地扑了空。

  此地除了一个标明“汉南路3号”的加油站和一家化工企业外,再也找不到其他门牌号码。沿着加油站向前,汉南路的两旁,只有大片难以看到边际的盐场。路上行人稀少,且没人听说当地还有一所高等学府。

  就连“天津市汉沽区双桥子乡”也是一个过去的地名。双桥子乡作为行政区域早已撤并,汉沽区也已成为天津市滨海新区的一个功能区。

  在互联网上,“天津文理大学”依然在招摇撞骗。有人在一家网站询问它属于“几本学校”,得到的回答是“野鸡大学”。在另一个相关话题中,有人宣称它“既省时间又可以毕业”。

  多家网络招生中介发布的信息显示,“天津文理大学”收费3000元,可获“本校毕业证书”,并强调找工作时,可让用人单位登录“天津文理大学官方网站”进行查证——也许这是“天津文理大学”需要建设网站的原因之一。

  这些招生广告宣称,“天津文理大学”由“中国新世界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是中国“持续教育的首创者”,致力于为低学历人员、在校大学生等提供灵活的学习渠道。据称,“在籍学生人数约4800人,其中近50名硕士和4名博士研究生”。

记者拨通一家招生中介的电话,咨询“天津文理大学”的报考要求,接电话的男子先是告知“没什么要求”,随后又警惕地让记者以后再联系,随之迅速挂掉电话。另一家中介一听说“天津文理大学”,则直接挂掉电话。

  “天津文理大学”网站复制了南开大学的众多新闻及信息公告,并将南开大学校长龚克等校领导改为“天津文理大学”领导,以误导受众。

  得知自己以校领导的身份出现在“天津文理大学”网站上,南开大学一位校级领导哭笑不得。他对记者感慨道:这些人的想象力真丰富,可惜想象力被用于造假,通过“移花接木”傍名校,散布一些虚实掺杂的信息实施欺骗。南开大学这位领导担心,此类“野鸡大学”将破坏公众对教育界的印象,而且家庭经济困难、信息闭塞的孩子更容易上假大学的当,希望司法部门介入调查,严厉打击假大学,以免贻害无穷。

  有读者向中国青年报记者反映,使用较高安全设置的浏览器访问“天津文理大学”网站,电脑提醒这是一个“欺诈网站”。

  “天津文理大学”网站上有一个网站备案号,为“津ICP备05644756903号”。但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记者试遍了网址、域名、备案号等各种查询方式,均“没有符合条件的记录”。

  天津市通信管理局有关工作人员明确告诉记者,在工信部系统上查不到的网站就是没有备案。网站上列出的备案号,“有可能是自己挂的,不见得是真的”。

  在这位工作人员的提示下,记者查询“天津文理大学”网站的IP地址为“183.90.186.221”,此IP地址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根据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站未经备案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通过不法渠道备案或进行虚假备案的,一经确认,将注销备案,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司法部门。本报天津6月23日电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