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溧阳撤销“微博直播开房”局长职务_人民监督网 

江苏溧阳撤销“微博直播开房”局长职务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核心提示:22日下午,江苏溧阳市卫生局局长谢志强被撤职。这是继21日谢志强因微博直播开房事件被停职之后,当地主管部门对其再次做出处理决定。 22日下午,中共溧阳市委召开常委

    核心提示:22日下午,江苏溧阳市卫生局局长谢志强被撤职。这是继21日谢志强因“微博直播开房”事件被停职之后,当地主管部门对其再次做出处理决定。

      22日下午,中共溧阳市委召开常委会,研究决定,撤销谢志强溧阳市卫生局党委委员、副书记职务。同时, 经溧阳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撤销谢志强市卫生局局长职务。

    这是当地主管部门对卫生局局长谢志强“微博直播开房”事件第三次做出处理决定。

    21日上午,当地纪委就表示已介入调查。下午,就做出了第二轮处理:溧阳市委召开常委会研究决定,对谢志强作出撤销其溧阳市第十一届党代会代表资格、停职检查、接受组织调查的处理意见。

    新闻回顾:江苏溧阳“微博直播开房”局长被停职

    江苏溧阳卫生局局长谢志强通过“微博”约一名女子开房事件被曝光后,引起广泛关注。21日,当地纪检部门做出对其停职的决定。谢志强表示,自己在今年三四月份注册此微博,没料到微博内容可以被别人看到。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