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公安局李文中刑讯逼供的经过_人民监督网 

汝南县公安局李文中刑讯逼供的经过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汝南县公安局 李文中刑讯逼供的经过 1997 年 7 月 9 日 夜里 ll 时,李文中在没有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以问事为由,将我直接带到汝南看守所 9 号监室关押。关押至 9 月 l 3 日下午

汝南县公安局李文中刑讯逼供的经过

 

199779夜里ll时,李文中在没有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以问事为由,将我直接带到汝南看守所9号监室关押。关押至9l 3日下午5点左右,我被李文中的手下提审到刑警一中队办公室,此条违反了法律程序,关押在看守所的嫌疑人不能带出看守所审问,李文中安排手下警察中军L}J、汪胜利把我带到刑警一中队办公室后,申军中、李立让我跪在办公室的水泥地上并对我进行非法询问。

因当时郭得清院内发生的事情我不在现场,(有现场目击证人证明我不在现场。)申军中、李立逼迫我,让我承认当时在现场并打了郭海全,我宁死不从。

    申军中恶狠狠地说:你不想活了,你是不见棺材不掉泪。说话问,申军中、李立用拇指粗细的塑料绳将我反捆背后,我痛得直冒冷汗,我不承认,他们又连上两绳,我仍不承认。在这种情况下,申军中、李立用竹条狠劲地抽打我,打得我浑身流血,跪得血流满地,如今还有伤疤,他们计我承认打了郭海全,因为我没打,所以就打死我,我也不说打了。他们没办法就把我又送回9号监室,回监室三天左右,我混身不能活动。

   郭全得

2012617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