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通过 首次削减13项死刑罪名_人民监督网 

刑法修正案通过 首次削减13项死刑罪名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核心提示:刑法修正案(八)获得人大通过,取消了13项经济性死刑罪名,同时将醉驾、飙车、恶性欠薪加入刑法。此次刑法大修加重了民生犯罪,规定食品安全犯罪最高可判死刑,且提高

    核心提示:刑法修正案(八)获得人大通过,取消了13项经济性死刑罪名,同时将醉驾、飙车、恶性欠薪加入刑法。此次刑法大修加重了“民生犯罪”,规定食品安全犯罪最高可判死刑,且提高最低刑期。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25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这次会议以139票赞成、7票反对、11票弃权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这意味着历时两年左右的刑法第八次“大修”,最终尘埃落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1997年全面修订后,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和七个刑法修正案。近年来,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第八次“大修”正是针对这些新变化而制定。总的来说,这次的条文修改有两大特征:一是“宽严相济”的原则更加鲜明;二是对危害民生的犯罪明显加大了刑罚力度。

    综合新华社电

    第1大特征:宽严相济更鲜明

    大幅削减死刑罪名,严格限制缓刑,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最高刑期,改变“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现象。

    焦点一:削减13个死刑罪名,新中国首次

    本次大修之前,我国的刑法有68种死刑罪名,是世界上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之一。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罪名从未被适用过死刑,这次备受关注的削减死刑罪名问题终于“尘埃落定”,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正式被取消,我国的死刑罪名将减至55个,削减幅度近1/5,力度非常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明祥透露,修改法律明确减少死刑罪名,这是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的第一次,凸显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障。

    刘明祥指出,这次取消的死刑罪名,都是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是经过慎重选择的,比如传授犯罪方法罪就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没有适用过的例子。还有如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等死刑罪名的取消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像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当年定死罪是为了严打经济犯罪,现在已经不存在实践背景。

    对比征集到的意见,记者发现,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等的死刑罪名没有取消,这也体现了对危害民生犯罪决不纵容的立法态度。

    这13个死刑罪名被取消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一个大家关心的问题

    死刑最终会被完全废除吗?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也认为,减少死刑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也符合国际上废除或减少死刑的趋势,但完全废除死刑还不现实。牟新生委员说,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犯罪活动还比较多,因此还不能废除死刑。

    刘明祥说:“取消部分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影响社会治安大局。但减少死刑罪名,绝不意味着对犯罪的纵容。”

    据介绍,现在世界上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有90多个。从目前来看,国外废除死刑的国家并没有因此而导致犯罪率上升。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强调,“通过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到最终完全停止死刑的实际适用,这是最终希望达到的目的。”

    焦点二:75岁以上不再“无条件免死”

    最终敲定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比前几次审议,一个重大变化就是,“满75周岁不适用死刑”最终增加了一个限制条件:“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同时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个开门立法的亮点

    这个修改采纳了网民意见

    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在去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的初次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75岁免死”的条款,可能会对人们起到负面的导向作用,为今后的司法实践留下后患,因此建议立法必须考虑实际情况。

    而有些网民提出,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人们的寿命也逐渐提高,已满75周岁的人,完全有能力实施特别恶劣的犯罪,如果一律规定从轻,可能导致这部分人群故意犯罪增多。最终的修正案吸纳了这些意见。

    其他 有期徒刑最高25年 “坦白从宽”有了法律依据

    此前的刑法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刑法修正案(八)则将这一规定修改为: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刑法修正案(八)则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有关专家指出,刑法中增加这样的规定,有利于真正落实坦白从宽的政策。

    第2大特征:“民生犯罪”刑罚加重

    这次刑法修正案中,对于一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焦点一:首次规定醉驾飙车无后果也入罪

    近年来,飙车、醉驾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醉酒驾车已经成为一种严重危及人民生命安全的违法犯罪的新形式。

    现行的刑法规定了重大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后逃逸等行为的量刑标准。刑法修正案(八)则增加了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八)同时规定,有飙车、醉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专家指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必须是行为人产生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这次刑法修改增加的规定,只要有醉酒驾车、飙车的危险驾驶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将用刑法进行处罚。这是立法保护民生的体现。

    焦点二:食品安全犯罪最高可判死刑

    现行的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从几年前的苏丹红事件、三聚氰胺事件,到最近发生的皮革奶事件,食品安全始终触动着老百姓的神经,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力度已刻不容缓。

   【最低刑提高,罚金无上限】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拘役”,对于罚金,也没有规定数额上限。

   【最高可判死刑】刑法修正案(八)还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产销假药无后果也判刑】现行的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将被处以刑罚。刑法修正案(八)则规定,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焦点三:“欠薪”入罪 强迫劳动罪加刑

    干活拿钱,天经地义。但现实生活中,一些职工尤其是农民工以下跪、爬塔吊、跳楼等极端方式讨薪的消息不时出现报端。

    针对“恶意欠薪”行为,刑法修正案(八)作出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正案将强迫劳动罪的法定最高刑由3年提到10年。修正案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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