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让"吃空饷"者"吃不了兜着走_人民监督网 

检察日报:让"吃空饷"者"吃不了兜着走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近日,湖南省永州市数个区县上百名教师吃空饷事件经网友曝光后,迅速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这一事件尚未冷却,2月17日,人民网海南视窗又披露了网帖曝光三亚部分教师吃空饷,教

 近日,“湖南省永州市数个区县上百名教师‘吃空饷’”事件经网友曝光后,迅速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这一事件尚未冷却,2月17日,人民网海南视窗又披露了“网帖曝光三亚部分教师吃空饷,教育局将全面调查”一事;2月18日,重庆市万州区“官二代吃空饷两年”事件又被曝光。 

  专家认为,“吃空饷”现象之所以产生并大量存在,背后离不开一个“权”字。其实质是公权私用,是一种腐败。

  “吃空饷”现象为何禁而不绝

  2月20日,东北师范大学廉政研究中心教授柏维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吃空饷’现象在全国很多地方都存在,只不过有的地方严重些,有的地方轻微些,有的地方暴露得多一些,有的地方隐藏得深一些。” 

  永州“吃空饷”事件被曝光后,许多网友发帖称自己所在的单位也有类似的“吃空饷”现象。在一些地方,“吃空饷”已成为公开的秘密。 

  对“吃空饷”现象,相关部门不是没有治理过,但为何禁而不绝呢? 

  “‘吃空饷’现象之所以存在并禁而不绝,有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原因。”柏维春表示,就客观原因而言,主要是薪酬拨付方与薪酬接受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薪酬是上级机关或人事、编制、财政等主管部门规划和拨付的,由于公共部门组织结构上纵向分层和横向分部的复杂性,导致信息不对称和信息流失,这为“吃空饷”现象的滋生蔓延提供了客观基础。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也表达了“‘吃空饷’现象之所以产生,是因为人事、财政等部门之间信息流通不畅”的观点。 

  “从主观方面看,‘吃空饷’现象的产生是由于部门的自利性和公职人员的趋利性所决定的。在制度缺失、制度执行不力、监管缺乏的情况下,贪占公共资源的‘吃空饷’现象必然禁而不绝。”柏维春说。

  “吃空饷”具有腐败性质

  从媒体报道来看,仅永州市零陵区就查出有87人存在吃财政空饷行为。零陵区财政局提供的数据显示,除尚未核对的30万元左右的款项外,零陵区“吃空饷”的金额在100万元左右。 

  柏维春认为,“吃空饷”既是“私吃公”,也是“公吃私”,其实质是公共权力的滥用。“私吃公”是因为少数公共部门和公职人员为满足私利而贪占公共资源,以地方或局部利益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公吃私”是因为少数公共部门和公职人员以“公”之身份侵害纳税人之个体权利。无论是“私吃公”还是“公吃私”,本质上都是一样的——利用公共权力满足私利。由此可以确定,“吃空饷”具有腐败性质。 

  有网友认为,“吃空饷”是合谋腐败。柏维春表示,“吃空饷”是否具有合谋腐败的特征,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为“空饷”为部门领导者个人独占,或为整个部门的人员所“共享”,或为补充部门正常开支所用,是应该有所区别的。当然,如果属于合谋腐败,其危害则是不言而喻的。它意味着该公共部门性质的异化,必然导致公共部门与社会之间大面积的冲突,这样的公共部门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海南大学副教授王琳认为,“吃空饷”的性质认定应区别不同情况:若个人“吃”了,叫贪污;若是以学校名义截留并用于校务,叫挪用;知情不报,制作假材料欺骗人事、财政部门,叫诈骗。

  如何治理“吃空饷”

  据报道,永州市教育部门将采取措施治理教师“吃空饷”问题,被空吃的“饷银”正在被追回。2月19日,重庆市万州区有关方面表示将严肃处理“吃空饷”事件,由区纪委责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辞退,当事人两年间所领取的工资、津贴与福利等收入全额退还。 

  有网友表示,对于“吃空饷”的人,不仅要让他们连本带利地吐出来,更要依法惩处。要让为“吃空饷”提供机会的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其作出严肃处理。否则,根治“吃空饷”就会成空想。 

  柏维春教授则提出三点建议: 

  ——严格编制和预算管理。在编制管理方面采取实名制管理,确保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数和领导职数、财政供养数相对应,这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吃空饷”现象发生。 

  ——严格监督检查。要增强财务、政务公开透明度,确保群众对公职人员编制、岗位配备与职责、工资发放等等的知情权,通过群众监督和专门机构的监督检查,杜绝暗箱操作行为。 

  ——严格实施问责。加大对单位与个人合谋骗取“空饷”的惩处力度,让有关当事人“吃不了兜着走”,不仅要让“吃空饷”的人和单位受到惩罚,更要让那些为个人和单位“吃空饷”提供便利的官员受到法律严惩。如此,“吃空饷”顽疾才有根除的可能。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