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官“公共情妇”李薇获释 因配合调查从轻发落_人民监督网 

高官“公共情妇”李薇获释 因配合调查从轻发落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高官公共情妇李薇悄然获释 本报讯 《中国青年报》于2月16日援引媒体报道并配图,披露了被称为高官公共情妇的李薇近况:当人们还热衷于用嘲讽的口吻祝贺李薇有情人终成狱友,即

高官“公共情妇”李薇获释 因配合调查从轻发落

  高官“公共情妇”李薇悄然获释

  本报讯 《中国青年报》于2月16日援引媒体报道并配图,披露了被称为“高官‘公共情妇’”的李薇近况:当人们还热衷于用嘲讽的口吻祝贺李薇“有情人终成狱友”,即将与情人们济济一堂,共度佳节时,这位48岁的奇女子近日悄然重获自由,以无罪之身消失在人海,只留下一个模糊而神秘的背影。

  据媒体报道,李薇身世坎坷,却经历传奇:作为越南出生的法越混血儿,李薇以难民身份进入云南,凭借过人的逢迎手段接近高层,成为“公共情妇”,编织起一张联系资本与官场的巨型网络。她涉足烟草、地产、石油等行业,迅速积累了巨额财富。

  尤其令人称奇的是,与其有染的有多个省部级高官,如云南原省长李嘉廷、青岛原市委书记杜世成、中国石化原董事长陈同海等纷纷落马。事情闹大,李薇却因配合调查从轻发落。

  如今她重拾自由,留下的却是一部中国超级“裙带资本”的荒诞活剧,一部权色如何纠缠交易的警世“小说”。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