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人不是“跨省拘捕”案的终结_人民监督网 

放人不是“跨省拘捕”案的终结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 社论 近日,青年王鹏因为举报官二代马晶晶在公务员录取中涉嫌作弊,而被宁夏吴忠市利通区警方跨省抓捕,罪名是诽谤罪。马晶晶的父母亲都是宁夏的官员,他母亲甚至还是吴忠

 ■ 社论

  近日,青年王鹏因为举报官二代马晶晶在公务员录取中涉嫌作弊,而被宁夏吴忠市利通区警方跨省抓捕,罪名是“诽谤罪”。马晶晶的父母亲都是宁夏的官员,他母亲甚至还是吴忠市的市委常委、政协主席。据最新的消息,王鹏已被释放。

  从去年的王帅帖案开始,多个举报者、批评者被冠以“诽谤”的罪名,受到(跨省)拘捕。其中很多的案子,在网络的“围观”中戛然而止,案子被撤销。这起跨省拘捕案的过程,也不外乎如此。

  国家刑法将“诽谤罪”原则上定为自诉案件,而不是公诉案,这表明原则上公权是不能介入诽谤案的,以彰显司法的公平。但一些地方的警方还是取媚于权力,将自诉的诽谤案,办成轰轰烈烈的跨省抓捕的大戏,引起了公愤。所以公安部严格限制了诽谤案的立案标准,最高检也提升了诽谤罪的批捕级别。吴忠警方尽管在公诉还是自诉的问题上发生过分歧,饶是如此,吴忠警方的跨省拘捕还是发生了。问题出在哪里?

  去年4月,公安部下发《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明确只有三种情况应被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警方可按公诉程序立案侦查:(一)因侮辱、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二)因侮辱、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人员,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三)因侮辱、诽谤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王鹏举报官二代考公务员时舞弊,且不说举报内容是否属实,哪一条够得上公安部的上述标准,需要由警方立案?上级公安机关应该对如此办案加以“指导”了。

  此外,今年8月,最高检也向媒体表示:今后一段时间内,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前应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批。

  但是最高检的这一限制性规定,对本案难起作用。因为跨省抓王鹏的是吴忠市利通区公安局,应由区检察院批捕,就算批捕权上移至上一级检察院——吴忠市检察院,又如何?按之前的报道:跨省抓捕是“通过吴忠市公检法各部门事前联合开会协调讨论,并获得相关领导批示”,原来市检察院就是同意的。而且,诽谤案“受害人”的母亲正是市委常委,这有违起码的程序正义。

  虽然现在人已经放出来了,不过这样的事件从一开始就应该避免。而本案的其他蹊跷之处,在值得大家继续围观的同时,也是将此案彻查到底的重要线索。

  宁夏人事厅表示录用马晶晶为公务员,程序没有问题,信息在2007年11月1日就在银川市人事信息网上进行了公示。但记者没有搜索到“银川市人事信息网”;银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也没有该公示信息。这也得有一个说法吧?蹊跷的地方还有,2007年6月,王鹏面临毕业时,学校开始统计就业率,马晶晶赫然把自己的就业单位填写为“共青团银川市委”,但一个月之后,公务员招考才开始,如此未卜先知,也请相关部门出来解释一下。

  吴忠跨省案蹊跷如此之多,怎不让人浮想联翩。是秉公执法,还是公器私用?马晶晶的公务员考试究竟有没有问题,其父母在这个事件当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相关部门得给公众一个说法,也树立一个“榜样”杜绝今后跨省抓捕的闹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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