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家级贫困县虞城顶风批地违规建别墅区_人民监督网 

河南国家级贫困县虞城顶风批地违规建别墅区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河南省虞城县是一个国家级的贫困县,就是在这样一个地方,却建起了一片别墅,别墅里小桥流水,亭台楼阁,豪华气派。那么,这个贫困县里的别墅群属于什么人,又是如何建起来的

河南省虞城县是一个国家级的贫困县,就是在这样一个地方,却建起了一片别墅,别墅里小桥流水,亭台楼阁,豪华气派。那么,这个贫困县里的别墅群属于什么人,又是如何建起来的呢?记者进行了实地调查。央视《焦点访谈》2010年12月18日播出节目《顶风建起的别墅区》,以下为节目实录:

 

花草树木,亭台楼阁,小桥流水,这里并不是什么公园,而是河南省虞城县一个住宅小区的中心花园,中心花园的四周围绕着几十栋别墅,这些别墅每栋都有三层高,占地半亩多,使用面积约300平米,靠近中心的红色的别墅看起来更气派一些。

外围蓝色屋顶的别墅尽管别墅与别墅之间的密度小了点,使用面积也和红色的别墅不相上下,尽管我们无法进入别墅内部,但从外表看,罗马柱装饰造型,直达三层的矩形玻璃窗和地下的车库,都显示出了豪华气派的程度。翼城县是国家级的贫困县,与当地百姓的一般住房相比,这个全县唯一的别墅区如鹤立鸡群,十分惹眼。

记者:

这栋房子是什么人在住?

李磊 河南省虞城县供电公司工会主席:

这栋房子是胡伟。

记者:

他在公司里头做什么工作?

李磊:

以前是我们供电公司的上一任局长。

记者:

这个呢?

李磊:

郭书记。

记者:

A22是什么人在住?

李磊:

A22是原局长,原局长的房子,前面那一栋是退休的一个老领导,黄局长,黄书记。

记者:

过去担任什么职务?

李磊:

担任书记。

记者:

这一栋呢?

李磊:

这一栋是我们副局长。

解说:

原来这个小区叫做珠江花园,是翼城县原电业局,也就是现在的供电公司的住宅区。中心位置的九栋别墅住的是公司高层领导,边上的别墅住的是中层领导,最外围的五栋住宅楼住的是一般职工。

记者:

像普通职工住宅楼那个面积有多大每户?

李磊:

职工楼是150平方米。

解说:

我们数了一下,珠江花园小区共有61栋别墅,每栋占地0.5亩左右,如果加上附属设施和配套路面,这61户就占去了七八十亩,相当于整个小区近三分之二的土地。由于我国土地资源日趋紧张,为最大限度地节约用地,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严格的制度和措施。早在2003年初,国家就明确要求,停止所有别墅项目供地,那么这个大型别墅小区的建设是否经过了审查批准呢?我们首先找到了县里负责规划和工程建设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记者:

当时报批的时候是以别墅项目报批的,还是以办公住宅,住宅楼的形式报批的呢?

吴志峰 河南省虞城县建委副主任:

2003年的时候,我也不抓这一块,我也不知道。

记者:

那现在怎么能够查出来原始的档案材料在什么地方?

吴志峰:

原始材料档案室管理者。

记者:

这个档案在不在?

胡文军 河南省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局办公室主任:

搬过几次家了,这些档案暂时找不到了。档案员找了那么长时间也没有找到。

记者:

你说暂时找不到还是?

胡文军:

可能是丢失了。

胡文军:

丢失了。

解说:

在规划这个部分无法查到档案,我们准备从别的角度入手。供电局住宅小区的建设是由县建设局专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股负责的,他们应该也很清楚别墅区建设的相关情况。于是第二天我们来到了县建设局施工股。

记者:

你好,看一下珠江花园开工证。

张磊 施工股股长:

开工证。

记者:

对。

张磊 施工股股长:

你哪儿的?

记者:

我是中央电视台的。

张磊 施工股股长:

你找谁?

记者:

找施工股。

张磊 施工股股长:

我也是找人办事的。

记者:

你不是刚才坐在那儿吗?

张磊 施工股股长:

不是,我俩这儿说话呢,他人出去了。

记者:

他人去哪儿了?

张磊 施工股股长:

人出去了。

解说:

刚才还很热闹的施工股,一下人去无空了,我们无意间发现了这张桌子玻璃板下的照片,和刚刚离开的是同一个人,原来自称来访者的那位就是这间办公室的主要矛盾主人,施工股股长张磊。

建设局施工股拒绝接受采访,我们又找到了专门负责土地管理的县国土局,了解别墅项目的用地情况。

耿建设 河南省虞城县国土局副局长:

通过政府批准出让,协议出让供它的。

记者:

以协议出让形式。

耿建设:

对。

记者:

当时供给多少土地呢?

耿建设:

当时是105亩,那一片吧。

解说:

在县国土局与供电公司的土地协议出让合同上,我们看到土地的用途是办公住宅,并没有别墅的内容。

耿建设:

当时他没说是别墅,当时他们办地时,只是说住宅办公。

解说:

既然小区的土地用途是办公住宅,那么小区里自然应该有办公场所,可我们找遍了整个小区,除了别墅和住宅,只找到了这样一个看上去不太像住所的房子。

记者:

这栋房子是干什么的?

供电公司小区居民:

这是会所,职工干部活动中心。

记者:

那这小区也没有见着有办公楼啊。

供电公司小区居民:

没有,这里没有,这里是家属院。

解说:

审批的土地用途中的办公项目实际上子虚乌有,那么住宅项目里是否可以包括别墅呢?

记者:

政策允许建这个吗?

耿建设:

别墅可能是,当时也应该不允许建别墅。

记者:

那么怎么会没人管呢?

耿:

这事我也跟你说不清。

解说:

后来我们从县规划局拿到了一张供电公司住宅小区建设的规划图,就是外行也可以一眼看出,这个项目在规划的时候明显就是一个别墅区。可见这个别墅项目的建设在县里并不是什么秘密。

记者:

这个是别墅房,还是住宅楼房?

吴志峰:

这个看不太清楚。

解说:

这是虞城县供电公司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单据。按照国家规定,只有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才算是正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

我们注意到交款时间是2003年6月30日,而就在交款的四个月之前,也就是这一年的2月份,国土资源部已经下发了《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其中明文规定,禁止别墅类用地的土地供应,可是虞城县国土局还是顶风违规给电业局的别墅项目供了地。更为荒唐的是,在这份土地出让合同上,建设什么项目,建筑规模有多大,容积率是多少等关键内容和数据,居然全是空白。

记者:

这是必须在合同范本里有要求的?

耿建设:

对。

记者:

但是你看现在这里头,所有的这些项目都没有填,建的这些别墅你们清楚不清楚?

耿建设:

别墅应该也是住宅用地,具体他们超标或者。

记者:

你说别墅也是住宅,国家对别墅是有明文要求的。

耿建设:

当时在供地之前肯定不知道这个事。在供地之前,肯定不知道这个事。

记者:

后期你们查过没有?

耿建设:

后期没有。

解说:

我们注意到,虞城县国土局是在2003年6月之后给这个项目供的地,而县建设局给这个项目的施工发放许可证是在2003年9月,这两个时间都是在国家叫停别墅类用地的土地供应之后,大概这才是供地协议上出现了一些空白的真正原因所在。

关于这个别墅项目的建设,虞城县有关负责人接受了我们的采访。

曹新博 河南省虞城县副县长:

这方面是存在问题,应该说存在问题,从土地使用性质上应该存在问题。在监管上应该是有缺位问题,存在这个问题。

解说:

如此大型的别墅项目违规上马,顶风建设,严重违反了国家规定,而这大笔的建设资金又是从哪里来的呢?据介绍,这个项目是由供电公司内部集资兴建的,在县供电公司工会查询的时候,记者意外地发现,工会的工作人员正匆忙删除一份文件。经恢复后,上面清楚的显示出供电公司人员缴纳建房集资款的数额。

记者:

这个别墅楼跟领导的这个楼,面积有区别吗?

李磊:

面积没有区别,全部一样。

记者:

全一样。

李磊:

包括里面的设计都一个图纸,没有任何区别。

记者:

那他怎么会是,这是187200元一栋。

李磊:

对。

记者:

领导这个怎么是130000元呢?

李磊:

这个情况我得再了解一下。

解说:

我们注意到,当时当地普通商品房的价格是每平米1000元左右,而供电公司员工的住房150平米,缴纳住房款85000元,相当于每平方米500多元,公司领导的别墅每套近300平方米,只交了13万元,相当于每平方米只有400多元。

由于县供电公司拒绝提供建房方面的财务支出情况,那么供电公司作为一家国有企业,又是用什么钱补贴的建设费用呢?这依然是个疑问。

演播室主持人 侯丰:

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稀缺,为此国家三令五申叫停别墅建设,可是偏偏就有一些部门和单位我行我素。虞城县供电公司顶风建设,各级审批部门放任不管,别墅区从建成到现在七年的时间里,为何始终无人过问。而且建别墅的资金究竟是从哪里来的,这些都需要继续调查。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