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高温疫苗高官李树凯、辛旭光丧尽天良_人民监督网 

山西高温疫苗高官李树凯、辛旭光丧尽天良

2008-09-20 09:23 来源于:人民监督网 | 作者:朱瑞峰 陈涛安 | 浏览:
06年1月~07年底, 山西省老百姓消费的二类疫苗盒上,均贴有一个醒目的彩色标签 山西疾控专用。

  【人民监督网评论员朱瑞峰 陈涛安】06年1月~07年底,山西省老百姓消费的二类疫苗盒上,均贴有一个醒目的彩色标签“山西疾控专用”。这两年中山西省卫生厅下发了近十份文件,均写到“为保证疫苗安全、有效,全省统一使用山西省疾控中心生物制品配送中心逐级配送的,标有‘山西专用’字样的疫苗。”并通过媒体大力宣传。


 

   山西省卫生权利机构的行为看似公益,实际并非公益,而且严重地危害着山西3500万人民的生命安全,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标签疫苗并非公益

   2006年以来,山西省的卫生厅副厅长李书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栗文元及其保护伞山西省委纪检委委员辛旭光为了牟取个人利益,滥用职权,把一个注资50万的北京华卫私营公司,打扮成卫生部企业,掌管山西省的疫苗供应和管理权,任命该公司老板田建国,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疫苗配送中心主任。他们为了垄断山西疫苗市场,在疫苗盒上粘贴了“山西疾控专用”标签,这是公司的行为并非公益。据中国青年报2007年12月3日的报道“一家小公司是怎样垄断山西疫苗市场的”中写道,“山西疾控专用”标签误导了老百姓疫苗消费,同样的乙脑疫苗,山西亨通公司16元一人份卖不了,北京华卫私营公司特权贴了“山西疾控专用”标签,28元一人份买不到。可见这个标签是打着公益旗号,使用私营公司诈骗山西老百姓钱财。

标签疫苗质量异常

   疫苗的包装盒上均标有“2~8℃避光保存”。国务院2005年6月1日发布实施的《疫苗流通与接种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6年3月8日下发的《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以及卫生部下发的《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均对疫苗储存和运输做出了严格的温度要求,并指出没有按照规定冷藏运输的疫苗,就是质量可疑和质量异常疫苗,就地封存不得扩散。

   但是,2006年以来,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职工,均目睹了李书凯、栗文元、田建国等人,利用权力长期雇佣大量的民工、钟点工、临时工、宾馆服务员、无业妇女等,在刚建成还未交工的疾病控制大楼的楼道里,摆开了人海大会战,高温、暴光环境下大批量地往各种疫苗最小包装盒上粘贴“山西疾控专用”标签,造成疫苗高温暴光停放,少则4-5个小时多则十几或几十个小时,他们的做法已导致千万人份疫苗质量可疑或异常,成为了劣质疫苗,已对老百姓生命健康安全形成了巨大威胁。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李书凯、栗文元、田建国等人,都是山西省疫苗管理的权威,领导着监测、督导各地疫苗储存、运输和供应工作的最高业务机关,承担着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职责,却公然违反国家条例和规范,向山西省老百姓长期销售,向山西省各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长期供应、推广,各种长时间高温停放过的质量可疑疫苗,存在主观故意,且情节恶劣。

标签疫苗是假劣药

   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三条明确指出:“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核准。药品的标签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不得印有暗示疗效、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第四条明确规定:“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不得夹带其他任何介绍或者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食药监注[2007]49号文件,关于《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对标签中有关文字和标识的使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药品标签不得印制“xx省专销”、“原装正品”、“进口原料”、“驰名商标”、“专利药品”、“xx监制”、“xx总经销”、“xx总代理”等字样。

   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必须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印制。”第七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其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本条例规定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而《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是:“药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李书凯、栗文元、田建国等人,炮制 “山西疾控专用”标签疫苗,严重违反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药品管理法》,可依法定为假药、劣药。

     2004年7月30日,卫生部公布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统一标志,确定了标志的使用范围。既不允许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统一标志使用到经营活动中,也不允许对标志篡改和变形。而李书凯、栗文元、田建国等人,向疫苗盒上粘贴的“山西疾控专用”标签,不但肆意对标志篡改和变形,而且把标志使用到经营活动中,借用国家公益形象误导消费者,是官商勾结利用权力兜售假药、劣药的行为。

   山西省千千万万个消费者,正是在他们这种欺诈行为的误导下,购买、消费了因贴非法标签而长时间高温停放过的质量可疑疫苗,给自己身体健康带来了风险和隐患。

   祖国花朵易世华、病危市民高崇杰,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并使用了他们销售的这一特殊商品,应被国家有关部门法规定性为“假药、劣药”,因“高温暴露”造成质量可疑的疫苗,造成了严重的不可挽回后果。

 接种高温变质疫苗受害人高崇杰

易世华小姑娘接种高温变质疫苗后造成严重后遗症

   标签疫苗遍及了山西全省,违法销售了两年时间,还有千百个遭受灭顶之灾的老百姓,不知道是官商勾结利用权力兜售假药、劣药给他们带来了不幸,在那里默默承受着煎熬。

   我们坚信山西人民即将觉醒,必将拿起法律武器,与那些用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为代价,换取了他们的高额利润的贪官、奸商算总帐。

  

    本图:被《人民监督网》曝光的山西疫苗腐败高官卫生厅副厅长李书凯(左)

腐败高官保护伞——官拜副厅级的中共山西省委纪检委委员辛旭光(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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