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嵩县毁麦事件有关责任人受处分_人民监督网 

河南嵩县毁麦事件有关责任人受处分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本报郑州3月26日电(记者韩俊杰实习生张玉甫)3月25日,本报以《河南嵩县:政府指导意见逼农致富》为题,报道了河南省嵩县九店乡陶庄村农民部分麦田被强制毁掉改种烟的事件。报

      本报郑州3月26日电(记者韩俊杰  实习生张玉甫)3月25日,本报以《河南嵩县:政府指导意见“逼农致富”》为题,报道了河南省嵩县九店乡陶庄村农民部分麦田被强制毁掉改种烟的事件。报道刊发之后,嵩县县委、县政府经过深入调查后做出决定:责成九店乡对已毁麦苗进行补偿,对九店乡进行全县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嵩县县委、县政府表示,该县已责成九店乡对已毁麦苗进行补偿,并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力求取得相关群众的谅解,确保其思想和情绪稳定。对此次毁麦改种烟的九店乡进行全县通报批评;责成九店乡党委、政府及党政一把手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对该乡主管副职进行诫勉谈话;对陶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陶庄村烟叶专干给予免职处分,对乡包村干部给予停岗3个月处分;县纪委根据调查情况,将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后续处理。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