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树隆、张文雄、吴天君落马
中共十八届六中全会落幕后的第12天,中央纪委“一日双杀”,先后宣布安徽原副省长陈树隆,湖南省委常委、宣传部长张文雄落马;河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吴天君被查。至此,2016年至今已有22名中管高官被中央纪委通报落马。
陈树隆是中共十八大后安徽继原副省长倪发科、政协原副主席韩先聪、原副省长杨振超后,被查的第四名副省级高官,早年任职于安徽财政系统,曾任合肥副市长、芜湖市委书记(详见财新网“落选省委常委仅五天 安徽常务副省长陈树隆被查”)。
张文雄是中共十八大后湖南落马“第三虎”。此前,湖南已先后有省政协原副主席童名谦,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阳宝华两名副省级官员落马。其中,童名谦因涉衡阳人大代表贿选案,犯玩忽职守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阳宝华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
2013年,衡阳曝出轰动中国的贿选丑闻,衡阳56名省人大代有送钱拉票行为,涉案金额1.1亿余元;518名衡阳市人大代表和68名大会工作人员收受钱物。张文雄曾任怀化、衡阳市委书记,仕途与因涉嫌贪污罪和受贿罪被逮捕的湖南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原副组长李亿龙以及获刑的童名谦颇多交集。随着张文雄落马,怀化两任市委书记、衡阳三任市委书记已悉数被查。
张文雄还是首个落马的在任省级党委宣传部长。此外,中共十八大后被查的省部级高官中,济南市委原书记王敏曾任山东省委宣传部部长,海南原副省长谭力曾任海南省委宣传部部长。(详见财新网“在任省级宣传部长被查 湖南张文雄成首例”)。
吴天君是中共十八大以来,河南落马的第三名副省级官员。此前,时任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秦玉海,时任河南省委常委、洛阳市委书记陈雪枫,都因涉嫌受贿被查。
据财新记者统计,中共十八大以来,在省级党委政法委书记任上落马的,还包括河北的张越、辽宁的苏宏章。吴天君曾任郑州市代市长、市委书记等职,十八大以来被查落马的省会首府城市市委书记还有广州的万庆良、济南的王敏、南京的杨卫泽、太原的陈川平、西宁的毛小兵、南宁的余远辉以及昆明的张田欣。
吴天君曾主政新乡、郑州等地均以拆迁闻名,强拆引起郑州民间反弹并曾酿血案。吴天君在当地民间被称作“一指没”、“吴太君”、“吴老扒”,意即吴天君走到哪手一指,那个楼就没了,“搞拆迁像鬼子进村一样、老是扒别人房子”(详见财新网“卸任省委常委一周 豫政法委书记吴天君被查”)。
随着上述三人的落马,2016年中央第一轮“回头看”的辽宁、山东、安徽和湖南四省已实现落马高官“全覆盖”,第二轮“回马枪”所到的天津、江西、河南、湖北四省份,仅剩赣鄂两省尚未有副省高官被查。
适逢省级党委换届前后,三人止步新一届省委班子、省委常委班子。在11月3日闭幕的安徽省第十次党代会上,陈树隆并未当选省委委员,也因此在同日举行的安徽省委十届一次全会上落选省委常委;在11月4日闭幕的河南省党代会和省委十届一次全会上,超过提名年龄的吴天君并未当选省委委员、常委;张文雄的落马,也意味着他将无法参加11月15日召开的湖南省第11次党代会,他的仕途终结在湖南省委常委、宣传部长任上。
赵黎平、朱明国、张力军领刑
被认定犯故意杀人、受贿、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储存爆炸物四宗罪,11月11日,内蒙古政协原副主席赵黎平被山西省太原中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
据新华社报道,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赵黎平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持枪将被害人李某某杀害。2008年至2010年,赵黎平利用担任内蒙古公安厅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币2368万元。公安机关勘查杀人相关现场时查获了赵黎平藏匿的转轮手枪、六四式手枪及49发子弹;还在赵黎平的办公室内查获其非法存放的91枚雷管。
法院认为,赵黎平所犯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情节特别恶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大、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且拒不认罪,应依法严惩。
赵黎平是中共十八大以来首例获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副省级高官,也是十八大后唯一涉嫌故意杀人罪的落马高官。赵黎平曾任内蒙古公安厅长七年。2015年3月20日晚,他涉嫌在内蒙赤峰市当街枪杀一名女子,杀人前月曾给死者打300万元借条(详见财新网《卸任警职仍有枪 内蒙政协前副主席追杀情妇》)。
同日,过亿“巨贪”之一、广东省政协原主席朱明国因犯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获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新华社报道,朱明国的受贿情节发生在2002年至2014年间。他先后利用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局长,中共广东省委常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政法委书记、广东省政协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土地开发、职务调整等事宜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妻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亿余元。此外,朱明国对共计折合人民币9104.9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上周涉贿获刑的官员还有环境保护部原副部长张力军。他被认定受贿242.9927万元,获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张力军的问题发生在1998年至2013年间。法院认定张力军先后利用担任国家环境保护局计划财务司司长、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划与财务司司长、污染控制司司长,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副局长,国家环境保护部副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产品经销、项目审批、职务升迁、子女就业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2.9927万元。
审理朱明国案件的柳州市中院和审理张力军案件的北京市二中院均认定,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张力军还被认定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因此,柳州中院对朱明国的受贿犯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北京二中院认定张力军依法可从轻处罚。
张力军目前系中共十八大后落马且已宣判的高官中,受贿金额及获刑最轻者;朱明国是十八大后自十二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白恩培以来,第二例获判死刑缓期执行者(不含军队系统)。
据财新记者统计,中共十八大后落马高官已有34人获刑。除郭伯雄的涉案金额未披露外,34人中有五人的犯罪金额过亿,分别是白恩培(2.4亿余元)、朱明国(1.4亿余元)、周永康(1.2亿余元)、金道铭(1.2亿余元)、万庆良(1.1亿余元)。十八大后被指控受贿金额超亿元的中管干部还有景春华、毛小兵,但目前尚未宣判。
34人里多数被认定受贿千万余元。犯罪金额在“百万元”档的,除张力军外还有三人: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祝作利(854万余元)、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陈安众(810万余元)、湖北省政协原副主席陈柏槐(283万余元)。
此外,34人里同时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有六人,除朱明国外还有白恩培、王永春、郭永祥、倪发科、蒋洁敏。
王天普、孙鸿志过堂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党组成员、总经理王天普受贿、贪污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副局长孙鸿志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上周分别在江西南昌中院、山东泰安中院一审开庭。
二人都被检方指控犯受贿罪。王天普被控在2003年至2014年,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董事、总经理、党组成员,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经营、承接工程、安排工作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347.658376万元人民币。
孙鸿志被控在2002年至2014年,利用其担任吉林省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党组书记、局长、中共松原市委副书记、市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司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25家单位或个人在承揽工程、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本人或通过妻子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20万余元人民币。
二人都涉嫌贪污。检方指控王天普在2008年2月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党组成员、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总裁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公司资产79.5934万元;孙鸿志被诉在2009年春节前至2014年11月,利用担任松原市长的职务便利,侵吞公款164万余元。
此外,检方还称截至案发前,孙鸿志家庭财产及支出共计折合人民币3579万余元,其中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共计折合人民币2625万余元,被告人孙鸿志对折合人民币953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据财新记者统计,截至目前,在今年被诉的中管级别高官中,有五人涉嫌贪污罪。除上述二人外,还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局长杨栋梁,港中旅原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王帅廷,以及天津政协原副主席、公安局长武长顺。
盖如垠被诉
落马一年的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盖如垠,因涉嫌受贿,近日由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天津一中院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被告人盖如垠利用其担任黑龙江省大庆市长、中共大庆市委书记、黑龙江省副省长、中共哈尔滨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盖如垠曾先后主政大庆、哈尔滨,因其强硬作风和大刀阔斧的城市改造而备受争议。其子盖阔在大庆、哈尔滨、沈阳等地秘密经商,涉足酒类销售、广告传媒、道路工程、政府礼品采购等领域,并插手政府的能源项目(详见财新网“特稿|盖衙内的生意经”)。
盖如垠在2015年12月8日被查落马,是黑龙江省继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隋凤富及省委原常委、大庆市委书记韩学键后,第三名落马的省部级官员。盖如垠与韩学键在大庆搭过三年多班子,在据此前媒体报道,正是韩学键向办案人员供出了盖如垠。
今年2月3日,盖如垠被“双开”。中央纪委明确指其“严重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子收受财物,纵容、默许其子在其管辖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其配偶、子女接受他人赠送现金,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利益,搞钱色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