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缉犯回乡入党当上村支书 领导赞其出色_人民监督网 

通缉犯回乡入党当上村支书 领导赞其出色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核心提示:广东信宜村民叶东青12年前因参与抢劫勒索被通缉,5年前返乡顺利入党并当上村支书。其同案犯举报其贿赂警察删改追逃名单。其担任村支书期间曾被领导表扬工作出色,信

    核心提示:广东信宜村民叶东青12年前因参与抢劫勒索被通缉,5年前返乡顺利入党并当上村支书。其同案犯举报其贿赂警察删改追逃名单。其担任村支书期间曾被领导表扬工作出色,信宜正对该事件进行调查追责。

    广东省信宜市新宝镇清水村村民叶东青12年前参与抢劫勒索被通缉,逃亡5年后回乡顺利入党并当上村支书。近日,同案犯向警方举报叶东青,警方查阅卷宗确认其犯罪行为后将其刑拘。3月2日,信宜市宣布成立由市纪委、市委政法委、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介入调查。

    >>旧案

    团伙赌输抢宝马

    据信宜市公安局刑警大队队长陈国武介绍,今年2月7日,有群众向信宜市公安局举报称,叶东青有抢劫的犯罪史。经查阅案件卷宗,相关部门确认叶东青的犯罪行为,并以传唤的方式将其刑拘。

    陈国武说,叶东青原是新宝镇村民,1999年5月的一天,叶东青一伙人在相邻的思贺镇赌博输了,他们坚称另一伙人出老千,双方遂发生争执。叶东青一伙人抢走了另一伙人的宝马车。

    2000年前后,警方抓获几名参与抢劫者,案件初步告破。尽管同伙交代了叶东青的犯罪情况,但警方始终没将其缉拿归案。

    据了解,此案的9名同案犯中迄今已有7人先后被判处3至8年刑期。

    >>镇领导

    叶东青工作出色

    2004年4月,叶东青回村,并于2009年5月当上清水村村支书。

    新宝镇党委书记吴云东说,他2004年4月认识叶东青时,只知道其在深圳经商,不清楚其此前情况。

    对于叶东青的犯罪经历,当地村民得知后普遍感到惊讶。“说实话,他很有胆量,头脑也比较灵活。”吴云东称,叶东青在任职村党支部副书记的两年里,工作较出色。例如,他向企业拉赞助,维修了两所小学的教学楼和村委会的办公楼;在外面“活动”解决了村里4.8公里公路的水泥硬底化问题。

    >>同案犯

    叶东青贿赂警方

    近日,同案犯熊天祥服刑出狱后举报了叶东青。熊天祥在实名检举信中称,叶东青被通缉未被捕却当上村支书;信宜警方有人收受叶东青的贿赂,为其取消网上追逃名字。2月18日,熊天祥到信宜市公安局刑警一中队陈述举报内容时,该中队一有关负责人在公安内部系统查询网上追逃人员名单时,确实没有发现叶东青的名字。

    >>办案人

    离职前仍在通缉

    据时任信宜市公安局主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罗伟权介绍,12年前叶东青等抢劫勒索案由他经办。该案属于结伙作案,又采取了捆绑、殴打等暴力手段,在当时信宜乃至茂名地区轰动一时。1999年5月案发后,他们侦查了几个月仍没抓到涉案人员。2000年,信宜市公安局发布本市内通缉令。同年,经茂名市公安局审批,发布网上追逃名单。两份名单中均有叶东青。

    据罗伟权介绍,当年信宜市公安局确实存在取消网上追逃名字的案例,流程是,由具体负责案件办理的刑警提供笔录内容、承办单位(刑警中队)意见、刑警大队意见、公安法制部门意见、信宜市公安局主管领导意见,完成县市级的信宜市公安局处理程序后,报地市级的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核准,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执行。

    罗伟权称,他在任期间,未曾看到关于为叶东青取消网上追逃名字的材料,更不曾签署过相关意见。2004年4月他离职时,叶东青还是被通缉和网上追逃。

    >>信宜市

    将严肃追究责任

    3月2日,信宜市委就“叶东青事件”召开新闻发布会。信宜市委副书记张火炎称,事件引起了茂名市委、信宜市委的高度重视;信宜市委召开了市委常委会进行专题研究,成立了市纪委、市委政法委、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调查工作组,进驻新宝镇展开调查。

    张火炎表示,目前,事件正在紧急调查中,调查结果出来后,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