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两官员受贿额相差4倍获刑一致,法官裁量权被关注_人民监督网 

周口两官员受贿额相差4倍获刑一致,法官裁量权被关注

2021-04-03 12:04 来源于:尚法新闻 | 作者:韩湘子 记者杨轩 | 浏览:
2019年4月,卢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时任商水县委书记马卫东职务上的行为,为时任商水县某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马某某职务调整提供帮助,收受马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河南省扶沟县原县委书记卢伟受贿一案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卢伟利用职务便利,在组织人事、承揽工程和土地性质变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908.85万元。经法院审理,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濮阳中院”)以受贿罪判处卢伟有期徒刑7年。

  尚法新闻注意到,同为受贿罪名,2018年12月29日,河南省商水县原县长熊和平因非法收受钱物价值235.4万元,同样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针对引发网友关注的受贿财物价值相差近4倍,量刑却一致的情况,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为民律师在接受尚法新闻采访时表示,一是卢伟系自首,熊和平没有自首;二是各地法院甚至同一个法院在量刑尺度上也存在差异,即所谓同案不同判。

卢伟案:受贿900余万获刑7年

  2020年9月29日,濮阳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扶沟县委原书记卢伟受贿一案。据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至2019年,卢伟先后利用担任周口市扶沟县县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组织人事、承揽工程和土地性质变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908.8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图为卢伟受贿案庭审现场。来源:网络

  尚法新闻注意到,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河南省扶沟县原县委书记卢伟受贿一案判决书。判决书显示,经濮阳中院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9年,被告人卢伟先后利用其担任周口市扶沟县县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组织人事、承揽工程和土地性质变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908.85万元。案发后,卢伟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80.8万元及价值人民币28.05万元的金条两根。

  统计发现,卢伟的受贿事实共有14起。其中受贿数额大的有:2011年至2016年9月期间,卢伟利用其担任扶沟县县长、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河南省某通信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承揽扶沟县人民公园项目、机西高速连接线升级改造工程、取得财政扶持资金、承揽扶沟县高级中学学生餐厅建设项目等提供帮助。2011年11月,卢伟通过让李某代其支付购车款的方式收受人民币59.8万元;2012年1月,卢伟通过让李某代其支付购房款的方式收受人民币100万元;2018年5月,卢伟通过让李某代其支款给其特定关系人的方式收受人民币60万元。

  2013年至2019年,卢伟利用其担任扶沟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周口某置业公司等在扶沟县开发的领秀新城项目周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在扶沟县武装部其住室、北京等地多次收受上述公司股东王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200万元。

  梳理判决书发现,卢伟还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职务调整上提供帮助。具体为:2017年7月,卢伟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扶沟县某乡党委书记毛某职务调整提供帮助,收受毛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2019年4月,卢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时任商水县委书记马某职务上的行为,为时任商水县某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马某某职务调整提供帮助,收受马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

  判决书中提到,卢伟投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他的辩护人认为,卢伟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真诚悔罪,请求对其在三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不超过20万元。

  对此,濮阳中院认为,卢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受贿数额共计908.8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卢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综上,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卢伟被指信仰丧失、纵权妄为

  公开简历显示,1968年5月出生的卢伟,河南太康人,案发前是扶沟县原县委书记,曾任扶沟县委副书记、扶沟县人民政府县长等职。2019年8月,河南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称,卢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接受河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0年8月,河南省纪委监委网站刊文《严守“六心” 筑牢拒腐防变的铜墙铁壁》。

  尚法新闻发现,文章由时任扶沟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常青撰写,文章提到:扶沟县原县委书记卢伟信仰丧失、废弃宗旨、纵权妄为、道德沦陷、甘被“围猎”,领导的威信荡然无存、干部的激情“一潭死水”、群众的信心大打折扣,辜负了党组织的信任与重托,极大破坏了政治生态,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最终走向了自绝于党、自绝于人民的不归之路!通过反躬自省,只有严守忠诚心、为民心、责任心、敬畏心、政德心和固本心,才能构筑起拒腐防变的“铜墙铁壁”。

  文章介绍,卢伟视组织纪律如儿戏,视权力为自己的“囊中物”,大搞“一言堂”“家长制”,将纪律红线远远抛之脑后,以权谋私无异于社会蛀虫,必然受到纪法的严惩。党员干部必须强化公仆意识、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不能把手中的权力视为私有,借以牟取私利,必须把权力与责任统一起来,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文章透露,卢伟却沉湎于吃喝玩乐,沉醉于声色犬马,将许多时间和精力倾注在牌桌上,消耗在赌局中。在与商人老板交往中亲清不分、是非不分,长期与企业老板称兄道弟、利益勾兑。

熊和平案:66名行贿者中48人系政府官员

  值得一提的是,罪名同为受贿,河南省商水县原县长熊和平在受贿235.4万元的情况下,也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详情见中国商报法治周刊2018年11月16报道:河南商水原县长与女商人产生矛盾后被抓,一审获刑7年)。

  公开资料显示,2016年1月11日,周口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免去熊和平的河南省周口市环保局局长职务。 同年2月19日,熊和平当选为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人民政府县长。

  尚法新闻发现,在其担任县长一年多后,2017年11月,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其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018年8月30日,西华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熊和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同年12月29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周口中院”)作出裁定,驳回熊和平上诉。

  (2018)豫16刑终675号刑事裁定书显示,2006年至2017年,熊和平担任周口市环保局副局长、局长,商水县县委副书记、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66人钱物价值235.4万元(其中现金208.1万元、大众途观轿车27万元、购物券面值0.3万元)。

  熊和平家属告诉尚法新闻记者,向熊和平行贿的66名人员中有48人为政府官员,且在法院认定的行贿者中,有多人承认受胁迫违心作了伪证。

  据熊和平家属提交的刑事申诉状及相关证据显示,一审中已有7名证人出具新的证明或录音材料,证实一审期间向熊和平行贿的内容存在虚假且受当时办案人员威胁所作。比如,原商水县政府系统一名享受副处级工资待遇的官员张某在按有手印的材料上说,自己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按照办案人员的说法作了证明。

  伪证消息传出后,曾在当地及网上引发热议。此外,据知情人士透露,法院认定的大众途观轿车,实际上是商水县人民政府借用的,并非熊和平受贿所得,案发前政府已将该车辆退还。

  因不服周口中院判决,熊和平向法院提起申诉。二审上诉期间,其在请求书上写道:“因为我没有受贿,所以才在综合讯问笔录第18页中编造了极不符合逻辑的理由:平时应酬多,这些钱和物都用于红白喜事随礼。200多万都用于随礼和看老干部,这理由太可笑。”

  对此,熊和平的二审辩护律师殷清利介绍,在官员的行受贿案件中,款项的来龙去脉是最重要的,在熊和平的案件里受贿款的去向太不合理。他曾在二审庭审时,要求法院调取熊和平老家与单位的宴会与随礼记录,但未被法院采纳。

  殷清利透露,此案从2020年1月10日提交刑事申诉材料至今已近15个月过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审查决定,由此可看出此案的复杂性及原审判决存在的违法及错误。但刘丽及律师对河南省高院申诉复查持乐观态度。

  尚法新闻发现,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发布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已于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第457条规定,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以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参照本解释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处理。

  目前距离熊和平提交申诉材料已过去近15个月,足可见该案的复杂程度。

  3月24日,熊和平家属告诉尚法新闻记者,“去年4月6日,我们收到河南省高院发来的信息,显示已对(2020)豫刑申80号案件收案。目前便是等高院那边的消息。”

周口:“裙带”下的官场动荡

  通过梳理发现,熊和平的落马存在诡异之处。

  2018年初,周口市人大代表、女富商杨瑞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随后有关她和当地多名官员关系暧昧的传闻也出现了。令人想不到的是,杨瑞被查直接导致周口官场发生了大震荡。

  该案经尚法新闻披露后,全国多家媒体进行了追踪报道。尽管坊间传闻有点低俗,但并非空穴来风。比如周口市原纪委副书记彭如祥和商水县原县委书记马卫东的落马都与此有关。

  据悉,马卫东与杨瑞的关系似乎最为亲密。在马卫东的大力扶持下,杨瑞准备在商水县邓城镇搞一个投资项目。

图为商水县邓城水镇启动仪式现场。 来源:网络

  但时任县长熊和平觉得事有蹊跷。熊和平称,该项目在没有规划、设计、土地等手续的情况下,2016年11月26日,启动仪式即在商水举行。在2017年,更多问题暴露出来,合同一改再改,投资金额被提高到50亿元,杨瑞要求和政府成立合资公司,政府占股51%。“我开始反复征求律师、法制办、法院院长意见,都认为这个合同违法,构成虚假投资,并有重大投资风险。”

  熊和平表示,于是自己就把意见反馈给了马卫东,“他不但不听,还认为我在拆他的台。”

  2017年11月24日,熊和平被周口市人民检察院通报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同年8月,西华县法院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对熊和平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另据了解,2018年5月5日,河南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高德友(副厅级)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同年12月26日,鹤山区法院公开宣判高德友贪污、受贿一案,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贪污赃款9.55万元、受贿赃款191.926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据知情人透露,杨瑞被强制之后,很多线索落到了公安机关手上,这时候,周口市纪委副书记彭如祥开始奋力扑火,勾结周口市经侦支队主要领导将警方杨瑞专案组在其保险柜搜查到的大量视频和行贿日记物证藏匿,以对抗督导组核查。2019年3月30日,河南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称,周口市纪委原副书记彭如祥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据《北京青年报》时政公众号“团结湖参考”刊文分析,随着火势不断延烧,很快,商水县委书记马卫东落马了。曾经在周口下辖的项城市担任书记、时任河南省司法厅副厅长黄真伟进去了。扶沟县委书记卢伟见势不妙,向纪委主动投案。这些人虽然未必都跟杨瑞有牵连,但是短时间内,如此多有着周口背景的“书记”被调查,仍然是比较特殊的现象。

律师: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差异

  关于上述两官员受贿数额差别巨大,但量刑却均为有期徒刑七年这一问题。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为民律师认为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卢伟系自首,熊和平没有自首;二是各地法院甚至同一个法院在量刑尺度上也存在差异,即所谓同案不同判。

  李为民律师介绍,关于受贿罪,我国法律规定有三个量刑档次:受贿3万元以上不满20万,为数额较大;受贿数额20万以上不满300万,是数额巨大;300万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档次对应的量刑分别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根据刑法第61条的规定,量刑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进行判处。在受贿性质犯罪中,犯罪数额属于事实问题,是确定量刑的最主要因素。如果没有其他情节,应当在法定的范围内量刑。在上述量刑规定中,还有一个因素就是量刑的情节,影响量刑的情节有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情节就是在量刑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情节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罚。酌定情节又称裁判情节,是法律条文本身没有规定,根据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在量刑时酌定适用的情节。自首、立功等就是从轻、减轻的法定情节,坦白、退赃、认罪态度等属于酌定情节。刑法规定,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卢伟受贿908.85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量刑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从我国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看,在这个数额的受贿案件中上没有判处死刑的。卢伟的犯罪数额本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这个档次量刑。因为卢伟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这个档次量刑幅度内从轻,比如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可以减轻一个档次,在十年以下判处。卢伟就是减轻了一个档次,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判处其七年有期徒刑。”李为民律师表示,至于如何适用自首这一法定情节,是法官根据案情事实和自首的具体情况进行裁量。

  他认为,行为人同属于自首性质,其处理结果也会不一样。譬如,犯罪事实未被发现时行为人去自首、犯罪事实已经被发现行为人去自首、发现了犯罪事实也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后行为人去自首,不同的自首时间阶段,在从宽的幅度上还是应当有区别的。

  李为民律师指出,第一种情况下的自首从轻、减轻幅度应当最大,依次递减。究竟如何适用自首情节,最终是由法官根据案情自由裁量确定。各地法院之间甚至在同一法院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也是客观存在的。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应当解决的问题。

  至于引发热议的伪证这一说法,李为民律师表示,首先,行贿者没有如实作证,不一定就是伪证。伪证是证人故意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事实、情节等作虚假陈述,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等行为。如果证人迫于压力或者被诱骗等因素作出了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不利的陈述,不属于作伪证,只能叫做不实之证。就熊和平案件而言,如果确实存在不实之证,在查明事实后应当对不实部分予以扣除,如果涉及犯罪数额也应扣减。

  “如果确有不实之证,造成认定犯罪数额有误,属于认定犯罪事实错误,按照法定程序应当进行再审。再审的结果,也应当在法定的幅度内重新判处。”李为民律师强调,同时,对造成不实之词的原因也应当查明,并根据查明的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韩湘子 记者杨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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