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守法商人冷国权被判处死刑一案,乃是丹东市公检法机关相互协作,用种种卑劣暴力的手段编造口供,伪造证据,无视法律与良心所制造的惊天冤案。为了揭露他们无耻的非法行径,为了拯救一条无辜的生命,为了不让佘祥林、赵作海悲剧重演,为了正义有处容身。本着普通公民的良心和责任,现将此案真相公布于众,希望社会各界予以关注。
冷国权,1965年出生,今年45岁,年轻时当兵17年,上过云南前线,复员后政府安排在交通部门工作,后被招为东港市公安局司机。三年前开始经商,申请营业执照后开办主营海产品业务的公司。冷国权在公安局工作期间鲍忠武是其主管领导,冷国权离开缉毒大队开始经商之后鲍曾多次向其借钱,后冷国权发现鲍中武借钱用于吸毒,遂拒绝了鲍此后的借钱要求。无疑,鲍对此怀恨在心。2009年1月20日,鲍被公安机关刑拘,为了报复冷国权且为自身开脱,便诬陷其毒品来源系冷国权所提供。2009年1月19日晚八时许,丹东市刑侦支队20余人包围冷国权家,在未正式着装,且在未出示证件的情况下从后窗闯入室内,强行将冷国权按倒在地。冷国权八十多岁的老母亲和他二姐前去询问,竟被警察打倒,接着,警察用枪顶住冷国权的二姐的头并威胁道:“你起来就打死你!”受此惊吓,冷国权母亲病发,不省人事。情况危急,家属提出要送去医院治疗,却被警察以怕她们串供的理由制止,在警察在场的情况下尚且不让医疗人员救助情况危急的老人,丹东警方的行为无疑耽误了救治的时间。后警察发现冷母确有生命危险,才于凌晨两点钟左右允许打电话给120急救。在此过程中老母亲被无端限制人身自由达6小时,在身边照顾老人的冷国权的二姐也被限制人身自由达14个小时,甚至连上厕所都有专人监视。第二天上午警察又来重新搜查,没有出示任何合法手续便如匪徒一般强行撬开保险柜,抢走冷做生意周转现金65万元,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及部分收藏品,并将冷国权的一台北京现代吉普车开走,同时扣押车辆全部手续及往来账一本、手机两部以及冷国权本人的身份证。警方在扣押上述物品时无出具任何相关手续,使得日后追偿损失变得极其困难。更有甚者,在控制冷家的十四小时期间,丹东警察竟然未经冷家人同意就随意吃起冷家原本准备过年用的年货,吃不完的还随意糟蹋!
冷被带走后,冷国权的家属聘请了辽宁生权律师事务所的翟律师为冷国权提供法律帮助。2009年2月2日上午翟律师在丹东看守所会见了冷国权,发现冷国权已是遍体鳞伤,翟律师经询问得知这是被警察殴打所致,翟律师当即用手机进行拍照,记录下冷国权当时的状况。会见完,翟律师对其家属说明了冷国权的悲惨境况,并给在场的人看了照片。后翟律师的行为被支队获知,支队邵队长找到并威胁翟律师,要求翟律师退出代理。2月9日翟律师无奈用手机发来内容为:“我无能为力,帮不上忙。”的短信,向冷家属表示退出代理,但2月10日翟律师又为冷国权找了生权所的付长文律师代理此案,翟律师也把他了解的案情及会见的情况如实作了介绍。
付律师介入此案时支队己将用“陈冬”的假名将冷国权的羁押地点秘密转移至凤城看守所,并叮嘱羁押部门禁止律师会见冷国权。付律师多次合法提出会见冷国权的要求,均被无理拒绝,最终也未能见到冷国权。
万般无奈之下,2009年3月5日冷国权的家属又在找到我代理此案。我当天就前往凤城看守所要求会见冷国权,但被告知“非经办案单位同意不能会见”。我随即前往支队办理相关手续,办理冷国权一案的办案人员接受代理手续后将我领到教导员办公室。教导员竟然称办案人员不在家,故当天不能会见冷国权。我说办案人员刚才还接待了律师,怎么不在家?何况本案不涉及国家机密,依相关法律规定,律师会见嫌疑人无需办案人员在场,教导员承认我的说法正确,但依旧拒绝安排会见。我一再追问理由,教导员竟摆出了一副无耻的嘴脸,说没有理由,就是不能见。无奈之下,我只好去市公安局信访处说明情况,信访处领导听取情况后即与支队纪委孙书记联系,并要求依法安排律师会见,后经孙书记协调支队勉强同意会见。
2008年3月11日,我再次前往凤城看守所会见冷国权,在此期间中丹东市刑侦支队派两名干警在场监视,并对会见过程进行录音,我主张这一行径非法并应立即停止,但被拒绝。后只得在公安机关的监听下进行会见。针对以上这些违法行为,冷国权的二哥冷国府已于2009年5月18日进行过控告,但没有结果(见证据一)。2009年7月14日冷国权再次要求律师会见,要求律师代理控告支队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并将自2009年1月19日开始先后六次被支队办案人刑讯逼供的详细过程向我作了陈述,我根据冷国权陈述做了记录(见证据二)并找到相关证人文科、顾建勋、张志涛、宋连江调取了冷国权被刑讯受伤的证据(见证据三),并于2009年7月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书面控告支队刑讯逼供违法办案(见证据四),省检察院将此案转送于丹东市人民检察院。市检察院接到转办后,对控告的内容及提供的律师调取的证人证言进行核查,属实后告知冷国权家属已立案侦查,并叫家属等待消息。然而检察院迟迟没有行动,在冷国权家属多次催促之后,才于2009年10月9日将此案起诉于法院。
2009年10月26日、11月10日丹东市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庭审过程中,冷国权及其所谓的“同伙”李英全均在庭上主张先前证言不属实,李英全否认其伙同冷国权有走私毒品行为,更否认其以前贩卖的毒品是从冷国权处获得的事实;另一被告人李春吉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所有供述以庭审为准,其在庭审中所做供述大量否认了其在公安机关所做的陈述,客观说明了其在公安机关所做供述的不真实性。李春吉的供述也推翻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主张冷国权无罪。我也根据庭审中证据的变化情况发表辩护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所获取的冷国权、李英全口供材料乃刑讯逼供的非法所获,依法不能做为定案的依据。鲍中武当庭供述他是于2009年1月18日凌晨从冷国权处获得冰毒350克,但此笔交易己被李春吉证实不可能实际发生。由于公诉机关没有新的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我便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做了无罪辩护(见证据五)。
诉讼中冷国权家属曾多次要求检察院提供冷国权控告支队刑讯逼供的卷宗,以证明刑讯逼供事实的存在,从而否定冷国权在公安机关被屈打成招的口供。检察院明确告诉卷宗确实存在但应由法院调取,他们只能向法院提供,不能在个人之间传递。于是我书面申请法院调取该卷宗,法院接受了我的申请。但是,法院于2009年12月25日在未告知我调查情况如何的情况下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处冷国权死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见证据六)。
我们认为法院判决的存在严重问题,该判决是在没有查清事实真相,也没有做到不枉不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情况下作出的。现给出理由如下:
一、本案事实不清。
1、没有实物(毒品)证据,没有买毒贩毒的上下线,只靠相互矛盾的被告人供述来证实罪行属实,缺乏基本的可信度。
2、公诉方主张毒品通过走私进入,但却并没提供任何关于走私的任何细节证据。如何走私,由谁走私,这些重要的细节竟都不存在。
3、毒品数量质量不清。庭审中各被告人的供述与在公安机关供述出入很大,显然无法证明毒品数量和质量。而判决书中也没写明认定事实的理由,依据和方式。
4、毒品去向不清。所谓的毒品哪去了?4860克非小数目,这么多毒品要有去向。
二、证据不足
判决书所认定的前三起犯罪证据来自于三被告的供述和证人于胜运、项福存的证明。而于胜运和项福存没有证明案件事实,更没有证明冷国权参与犯罪的事实;冷国权和李英全则当庭翻供,各被告以前的供述也相互矛盾,只有第二被告李春吉供述犯罪;李春吉庭审中明确说明以庭审供述为准,而庭审供述内容又与之前供述大相矛盾。
其表现为:(第一起)以前供述打电话朝鲜人姓江,庭审供述姓权;以前供述中国船长姓刘,庭审供述姓于;以前供述倒罐里水的是冷国权,庭审供述是李英全;以前供述称了重量是2500克,庭审供述没称,不知道是多少;以前供述是白色塑料袋包装,庭审供述是方便面袋包装;以前供述是白色面状和颗粒,庭审供述是手指肚大小的块状;以前供述给了一万美金,庭审供述给多少钱不知道。
他在庭审供述中明确以下问题:第一、此前他和姓权的无毒品交易行为,也不知道冷国权与姓权的是否有这一行为;第二、朝鲜人电话只说罐气没说其他,他不知道有毒品;第三、开罐时他不在场,是听冷国权说有毒品;第四、他没给讲价。(第二起)以前供述打电话的朝鲜人姓江,庭审供述是姓权;以前供述朝鲜来人数2人,庭审供述3, 4人;以前供述付款5000美金,庭审供述没付钱;以前供述毒品数量是1公斤,.庭审供述没称重量;以前供述是白色塑料袋包装,庭审供述是想不起来了;以前供述是白色面状和颗粒状,庭审供述没看见。
他在庭审供述中明确以下问题:第一、电话中没说有毒品,只说买船;第二、买船的事是李英全与对方谈的,他没看见毒品也没称不知重量。(第三起)以前供述打电话的朝鲜人姓朴,庭审供述想不起来了;以前供述打电话内容有毒品是给冷国权的,庭审供述电话没说有毒品;以前供述来人是姓朴的和一个基地长,庭审供述3, 4个人;以前供述付款5000美金,庭审供述付款一万美金;以前供述形状是白色和颗粒,庭审供述是块。(第四起)以前供述打电话人姓张,庭审供述姓朴。他还在庭审供述中明确以下问题:第一、他接朝鲜人电话时间是17号后半夜,接电话后就给冷国权打电话告诉情况;第二、该批毒品18号凌晨没有上岸,是18号下午上的岸。以上矛盾的供述可以看出,李春吉的供述完全不足认定本案事实。因为,同一人的不同的两份截然不同的供述,不能同真,只能同假或一真一假,适用此类证据认定案件不存在任何确定性,也为法律所禁止。同时由于冷国权和李英全翻供,李春吉的供述就成了孤证,按照法律规定,孤证不能定案。因此,冷国权的前三次犯罪是不能认定的。
第四起犯罪有李春吉和鲍中武供述,也有冷国权供述,还有尹鹏伟、孙小凤证实和鲍中武17号与冷国权的通话记录,乍一看似乎存在证据链条,但稍加推敲就不难发现这是谎言。鲍中武供述他是17号下午接冷国权电话说是有毒品,18号凌晨3, 4点钟拿到毒品的。而李春吉供述接朝鲜人电话的时间是17号后半夜,之后马上就给冷国权电话,这一情节己为李春吉和冷国权在庭审中共同认定。这就说明17号下午冷国权还没有得到消息有毒品,怎么能给鲍去电话呢?同时李春吉还证实毒品是18号下午上岸的,这就更证明鲍18号凌晨所拿到的毒品不是冷国权给他的,也不是判决认定的这批毒品。电话记录恰恰没有李春吉与冷国权的通话记录,不能证明冷国权于17号下午得到电话通话的事实。此所谓事实由于李春吉的证实使鲍的供述成为孤证,也是不能定案的。
三、一审判决所采信的证据来源违法,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1、卷内证据冷国权李英全供述来源违法。由于被刑讯逼供冷国权已将丹东市公安局办理此案的单位告到省检察院,现丹东市检察院已立案。辩护人当庭所举证人文科、顾建勋、张志涛、宋连江的证言笔录也可以证明这一事实,此四人笔录己经检察机关核对无误。庭审中李英全也陈述其在支队被刑讯逼供。
2、检察机关出示的冷国权在支队所作的讯问笔录不是在冷国权被刑拘后及时作出的。冷国权被刑拘的时间是2009年1月20日,检察机关出示的第一份笔录是3月24日所作,相隔64天,冷国权在此之前多次接受讯问,支队多次做过笔录,有很多内容都是作无罪供述,只有在被刑讯逼供时,冷国权被迫按照办案人事先整理好的内容陈述并签字画押。更为荒谬的是支队现对这些笔录没有存卷。
3、庭审中公诉人讯问被告李春吉、鲍忠武有诱导性发问的行为。对李春吉的发问是公诉人先陈述内容后让李春吉回答是不是,把李春吉的回答锁定在一个公诉机关希望得到的答案范围内。鲍忠武在回答审判长就17号晚上是否向冷国权借钱时回答说借了。公诉人马上追问是不是拿毒资?鲍马上回答说是。这显然是在诱导证言。
4、本案中,鲍忠武检举冷国权犯罪是为了立功减罪,这一目的在庭审中表现的非常明显,结合上述其他理由,鲍忠武编造谎言,诬陷冷国权,从而达到减轻自己应得惩罚的目的昭然若揭。
四、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协作违法办案,制造冤案
丹东市公检法三机关处理此案的人员为了各自不可告人的私利,无视真相和法律,无视他人的幸福和生命,为了编造证据不惜穷一切卑劣的手段,相互包庇,弄虚作假,造惊世冤案,意图谋杀一个无辜的公民。冷国权无罪,但一个无罪的人却因为一个极为卑劣谎言而身陷囹圄,甚至将被剥夺生命,而那个曾经充满欢笑的家庭也被阴霾笼罩,佘祥林、赵作海的悲剧可能在此重演。法院变成了谎言的天国,警察成为了了魔鬼的化身,检查院正在将无辜的人送进地狱。苛政猛于虎也,可不公的司法岂不比苛政可怕不知千百倍?孔子所见哭泣的妇人至少还有深山可去,而在一个没有司法公正的社会里,我们将无处可逃。如果人民寻求公正的地方不再有公正,正义的殿堂变成罪恶的乐园,本该保护幸福和自由的法律被践踏,谁还能保证,下一个被摧毁的幸福,被剥夺的生命不属于你我?
作为冷国权的辩护律师,在庭审明显有利我方的情况下, 冷国权和李英全二人仍然被判处重刑,实在令我莫名惊诧且痛心不已。为挽救正直无辜的守法公民,为了揭露被谎言遮蔽的真相,为了寻求被罪恶玷污的正义,本人在网上发布此文,希望引起广大网友以及有关方面的关注,让丹东市公检法三机关的违法行为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让违法乱纪者得到应有的惩处,还法律的尊严,还冷国权、李英全清白,还他们家人宁静幸福生活。
2010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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