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尾"最牛烟草局长"招调20余亲友当下_人民监督网 

广东汕尾"最牛烟草局长"招调20余亲友当下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广东汕尾市烟草公司陈文铸家族成员组织结构图(部分) 广东汕尾市烟草专卖局大门。 据新华社电 记者调查发现,被称为最牛烟草局长的汕尾市第三任烟草专卖局长,利用权力将22名亲友

广东汕尾市烟草公司陈文铸家族成员组织结构图(部分)

 

广东汕尾市烟草专卖局大门。

据新华社电 记者调查发现,被称为“最牛烟草局长”的汕尾市第三任烟草专卖局长,利用权力将22名亲友调入本系统工作,并把持了财务、营销、仓库和监察等核心业务岗位。与此同时,该局去年解聘了7名职工,而7人反映他们都是骨干。

系统成局长亲友就业基地

汕尾市烟草专卖局成立以来的第三任局长陈文铸,首任局长蔡秀任是其舅舅。

据调查,与陈文铸有亲戚关系的至少有22名职工,集中分布在汕尾市陆丰市烟草局和汕尾市烟草局。这些亲戚中,有胞弟、堂弟、表弟、妻弟,有堂妹、表妹、妻妹,有表兄,有连襟(妻子的姐夫),还有弟媳的亲叔叔,当地人将汕尾烟草系统称作陈文铸“亲友就业基地”。

陈文铸曾对媒体说,他们任职、提拔时间,全部是在其调任汕尾工作前,“跟我无关”。但资料显示,10年多时间里,陈文铸只有2006年初调往惠州工作一年,其余都在汕尾烟草系统工作,这些亲戚入职、提拔、调动,基本上都发生在其担任汕尾市烟草局和陆丰市烟草局的主要领导期间。

核心部门被亲友把守

记者调查发现,汕尾烟草机构财务、营销、仓库、监察审计等核心部门,均在陈文铸的亲友把守之下。

知情者反映,这种以亲友安插形成的家族式人脉网络,并不是简单地为了解决就业,而是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利益链。比如,面对200多万元的月招待费等,由于亲友把持内部监督机制,迄今未发挥过作用。

妻弟入职早升职快

在这些人中,陈文铸妻弟、“少年职工”陈展宏和“火箭队员”陈岸涛,引人注目。

当地社保局提供的养老保险缴费对账单显示,陈展宏1985年11月21日出生,2001年3月进入陆丰烟草分公司缴纳养老保险,年仅15周岁。

知情人透露,陈展宏参加工作时间约在2003年底,当时陈文铸已是汕尾市陆丰市烟草局长。为了掩人耳目,人事部门将其参加工作时间改在陈文铸担任陆丰市烟草局长之前的2001年3月。由于没考虑陈展宏的就业年龄过小,露出了破绽。

由于职位升迁和工资增长太快,陈展宏哥哥陈岸涛被人称为“火箭队员”。当地社保局提供的养老保险缴费对账单显示,他2009年10月进入汕尾市烟草局工作,每月缴费工资仅为1200元,半年后涨了3倍多,每月达4473元。而在本系统工作10年的老职工每月缴费工资1800元。

解聘骨干招局长亲友

烟草局一边招录局长陈文铸的亲友,另一边却在裁掉一些业务骨干。

汕尾市烟草局数名职工反映,去年8月23日,该局书面通知7名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理由是“结合综合能力测试和部门考核结果”。这些职工不服,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

一名被解聘职工反映,烟草局的解聘理由站不住脚,“7个人都是业务骨干”,如唐碧容接手档案管理工作前,烟草局档案一直没达标,经过她的努力,综合考评优等;其他几人也受到表扬。7名职工中有4名是2001年由该局公开招录,其余3名也是该局根据业务需要择优录取。

■ 回放

网帖称他比最牛烟草局长还牛

广东省汕尾市烟草专卖局长陈文铸,接连遭网络曝光:3年间进出港澳65次,倒卖名烟牟取暴利,违规调入和提拔亲友30多人,涉嫌“天价招待费”等,被称为“比最牛烟草局长还牛”。

此前,陈文铸受访时表示,2010年3月属春节期间,招待费是多些;对任人唯亲,陈文铸辩解有5人确实与自己有亲属关系,“但全部是在我调任汕尾工作之前”。

对陈的说法,网友直指陈撒谎,并发帖质疑:2010年2月、5月和6月,烟草局的业务招待费合计分别为100万元、135万元和116万元,明显高于陈所说的数额。对于任用“亲友”,除陈列举的5人外,其余人如何解释。

日前,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以“正在调查”为由婉拒采访。

2010年11月前,广东省烟草专卖局进行了第一次调查,通报结论为反映情况基本失实。据新华社

■ 链接

陈家众亲友把持核心岗位

记者调查发现,汕尾烟草机构财务等核心部门,均在陈文铸亲友把守之下。

在财务岗位,陈文铸堂妹陈碧娟任汕尾市烟草局财务科出纳,陈文铸弟弟陈文盛任陆丰烟草分公司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陈文盛妻子李惠敏任陆丰烟草分公司出纳;在营销岗位,陈文铸的司机郑锦锡任汕尾市烟草局营销中心主任。陈文铸表弟蔡小杰任陆丰市烟草局营销部主任;监察岗位,陈文铸表兄胡镇华任汕尾市烟草局监察科副科长,并主持工作。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