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丹东市警察动用酷刑一商人被“大毒枭”_人民监督网 

辽宁丹东市警察动用酷刑一商人被“大毒枭”

2010-10-17 03:44 来源于:人民监督网 | 作者:记者 朱瑞峰 | 浏览:
丹东市中级法院下达刑事判决书,以走私、贩卖毒品等罪对东港市经营海螺的商人冷国权作出死刑判决。冷国权本人和辩护律师及其哥哥冷国府齐呼冤枉,当即向辽宁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辽宁东港市公民冷国权涉嫌贩毒案疑云重重

图:“被大毒枭”冷国权的嫂子往返省市检察机关为弟弟鸣冤 

核心提示:20091216日,辽宁省丹东市中级法院下达刑事判决书,以走私、贩卖毒品等罪对东港市经营海螺的商人冷国权作出死刑判决。冷国权本人和辩护律师及其哥哥冷国府齐呼冤枉,当即向辽宁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辩护律师PK检方起诉

 

      2009922日,辽宁省丹东市检察院根据丹东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缉毒大队侦办的结果,起诉认定:2008年初,被告人冷国权、李英全合谋从朝鲜走私冰毒贩卖牟利,共有4起犯罪事实:

 

120085月,被告人冷国权、李春吉、李英全将某朝鲜人(另案处理)从朝鲜走私至东港市一撮毛码头的一个煤气罐,运至被告人冷国权的租住处,后三人发现煤气罐内藏有冰毒2500克。被告人冷国权等三人将冰毒取出由被告人李英全贩卖给他人。

 

220087月间,被告人冷国权、李春吉、李英全在被告人冷国权的住处,用被告人李英全的渔船从某朝鲜人(另案处理)手中走私冰毒1000克。

 

320088月间,被告人冷国权、李春吉、李英全在被告人冷国权的住处,用美金5000元从某朝鲜人(另案处理)手中走私冰毒1000克。

 

42009118日凌晨,被告人冷国权经被告人李春吉的联系翻译后,开车至东港市椅圈码头,从某朝鲜人(另案处理)手中走私冰毒360克后,贩卖给被告人鲍忠武(原东港市警察),获毒资25000元。

 

    对此,冷国权的辩护人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杨俊哲律师及哥哥冷国府并不认同,并提出了强烈质疑,他们认为检方对此案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只有人证,没有物证。

 

    一是毒品来源不清,判决书认定的四起犯罪都是从“某朝鲜人”处走私冰毒,此人无姓名、无姓别、无住址、无供词,因此无法判定此人存在的真实性。

 

    二是各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侦办中与法庭庭审中的关键供述不一致,自相矛盾。有两名被告人当庭提出警方屈打成招,拒不认罪。

 

    三是没有毒品实物证据,无法确认毒品质量。

 

    四是毒品的去向不明,警方认定走私的4860无冰毒都卖给了谁,并无下家;警方认定李英全贩卖给张景发和刘文贺,李英全却称其是从老费太太手里拿的冰毒。

 

    冷国权哥哥冷国府认为,已经有证据证明鲍中武贩卖的360克冰毒并不是从冷国权手中拿到的,鲍中武和冷国权同在刑警队工作时曾有过节,鲍中武因吸毒贩毒被查获后,举报冷国权既为“立功”,也为报复。

 

    然而,丹东市中级法院并未采纳辩护方的意见,以走私、贩卖毒品等罪对冷国权作出死刑判决,该案轰动当地,冷国权被当地司法人员称为“大毒枭”。

 

刑讯逼供口供竟成定案的依据

 

    在记者的采访中,冷国权辩护律师及哥哥冷国府反应最为强烈的是警方刑讯逼供。

 

    冷国权的辩护律师杨俊哲告诉人民监督网记者,2009714日在会见冷国权时,冷国权叙述了被屈打成招的事情经过。

 

    冷国权对辩护律师杨俊哲说:“2009119日晚上,丹东市刑侦支队警察把我带到刑警大队,问我家里有没有藏毒品。我说没有,三个警察先是打我的嘴巴子,然后把我从老虎櫈按到地上,头夹在两腿之间,用拳头打,由于我戴的是脚镣,老虎櫈上有铁环,腿别得受不了,警察还用手推我的肋骨,痛的我钻心的痛。”

 

    一个年龄较大的警察,问我抽烟不,我说不抽,他们就用白纸卷了一根挺粗的纸筒,把我的嘴捂上,把纸筒插进鼻子里,点着火,我受不了一吸气纸筒另一头的火就呼一下,冲到脑门上,几下子就感觉脑袋抬不起来,很快就晕过去了。他们就把纸筒拿出来,掉我的上衣和鞋子,往我身上浇凉水,并把窗户打开在零下20多度的情况下冻我。在寒冷体罚无用情况下,他们警察又把塑料垃圾袋醮上水,套在我头上,从脖子处把袋子扎上,用手把我的嘴和鼻子外的方便袋拍实,呼气时方便袋能鼓起来一点,吸气时方便袋就贴死了,我喘不上气来,很快又晕过去了,再醒来的时候,大便和尿全在裤子里了。”

 

    冷国权说:“整个审讯期间是在老虎凳上度过的,三个警察轮番看守不让睡觉,稍有瞌睡就打,即使这样我还是没有按警察的要求“招供”。

 

    就这样连续被折磨了三天,我的脸已经肿得变形,耳朵嗡嗡响。一个胖警察说快过年了,年货都没买,别惹我们这帮人发急,不说就将你打彪。办案警察将我的手铐打开,让我跪在地上,两只胳膊往后使劲,抓头发捏脑袋往后使劲,还用手一根一根往下推肋骨,警察管这种方式叫做“小燕”。警察拳打头部、拽头发,用皮腰带两头叠到一起猛抽我的后枕部,我疼得实在受不了简直生不如死,就说,你们让我咋说都行让我承认什么都行。”

 

      2009121日,按警察的要求签字画押之后将冷国权送进了丹东市看守所。

 

      200927日,丹东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警察将冷国权从看守所提到刑侦队一楼。冷国权的翻供惹恼了缉毒大队教导员罗辑与警察栾松,警察将冷国权头套上黑帽遮住眼睛,两只手分开,脚离地斜吊在铁栅栏上,50分钟后脑袋发胀缺氧昏迷,然后被拷在老虎凳上。

 

      200928日,教导员罗辑与警察栾松把冷国权押到刑警队二楼健身室,将冷国权的上衣脱光,鞋子拔掉,裤子脱到脚脖子处,蹲马步。警察用高压电棒点击冷国权脚背、小腿肚子、后脖颈和后背处,电击后冷国权肉体呈密密麻麻烧焦状眼子。

 

    警察进行了三天三夜的严刑拷打,冷国权拒不“招供”。气急败坏的教导员罗辑将审讯笔录当场撕毁并扬言要让冷国权精神、身体全垮。

  

 

  图:冷国权(被改名为“陈东”)的只有提讯时间没有入监回所时间的提讯证

 

   

    2009年2月9日,办案人罗辑、栾松将冷国权异地关押到凤城县看守所,为使刑讯逼供不被其家人和律师发现,办案警察为冷国权改名为陈东。从此,禁止律师会见当事人,不准家属送衣物。

 

    丧失大脑记忆的冷国权在凤城县看守所关押期间,被缉毒大队教导员罗辑和警察栾松又先后两次外提到丹东市刑侦队进行严刑拷打。

 

    第三次刑讯逼供在刑警队一楼,警察采用两次斜吊冷国权,警察栾松穿着警靴踢冷国权胯骨,失去知觉后又被办案警察带上二楼老虎凳上,警察栾松又用脚不停的踢冷国权的脸。冷国权实在忍受不住,一头撞在老虎凳上旁的铁环上,头顶撞开一个口子,鲜血溅了正在床上躺着的教导员罗辑一身。该次刑讯时间达两天三夜。在送冷国权到凤城县看守所路上,警察进行恐吓道:“不得向看守所管教说受伤之事,如果讲了,下次提审就扒了冷国权的皮。”

 

    第四次刑讯逼供警察将冷国权吊在铁栅栏双脚离地进行“车轱辘战”达三天三夜。期间两人一班轮流看守,用扫帚的细棍将冷国权的上下眼皮支上,在矿泉水瓶盖上扎上小孔,装上自来水水后向冷国权眼睛上喷,如果不见效就用手拽头发。

 

    冷国权遭到刑讯逼供产生的伤痕,被同为凤城县看守所被羁押人员的杨春海、张志涛、顾建勋、文科、宋连江等人目睹。辩护律师依法提取了冷国权受伤的证言和证据。

 

 

   图:因上访被行政拘留非法关押到刑事看守所的冷国权狱友顾建勋

    

     顾建勋接受人民监督网记者采访时说:“我是因为上访被羁押的,冷国权是从别的监室被调到我们十四监室的,他当时的名字叫陈东,他说自己叫冷国权,是公安局给他起了个假名字叫陈东。冷国权被提审回来后,我看到他的后背上有被高压电棍击伤的痕迹,头上有伤口,身上有瘀紫,有的地方都黑了。我说你为啥不向看守所报告,他说警察不让说,要说了,下次打得还重,他说他想自杀。我就向看守所的孟管教进行了报告,孟管教做了记录。我们同监室的证人有几个人已经被丹东市检察院威胁而不敢做证,我不怕他们检察官与警察的威胁,我愿意随时到法庭上为冷国权作证,但至今没有任何执法部门来找我提取证言,或许是我常年坚持不懈上访举报腐败官员的缘故吧!”

 

    张志涛说:“我是因为诈骗被刑拘的,现在取保回来,陈东(冷国权)走路不好使,身上青一块紫一块的,脚脖子是肿的,他说耳朵不好使听不清,是被刑警队打的。”

 

    杨春海说:“我和冷国权住在同一个监号里,冷国权第一次被提审回来后,我看到他头上有一个56公分长的口子,膝盖以下有被电棍击打的痕迹,脚跟发青发肿,后背也有发黑的地方。第二次被提审回来,我看他的手和腿、脸和眼睛都肿了。”

 

    同监室被羁押人员张志涛、文科也对冷国权身上的伤情予以作证。

 

冷国权涉嫌贩毒案疑云重重

 

    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俊哲接受人民监督网记者采访时说,该案漏洞百出,已成中国司法史上一个笑料。一审死刑判决下达后,我去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面见审判长于慰超,于慰超法官无奈的说:“这个案件大家都知道是怎么回事,我不当家,我就是判处冷国权他们一天徒刑你们也要上诉。赶快上诉,别的废话不要说了。”

 

    冷国权的嫂子孙元敏对记者说:“我家共为我弟弟冷国权委托了4批次律师。第一个律师因在看守所拍下了冷国权的伤情而被丹东市司法机关“和谐”。第二、三个律师受委托后到看守所被丹东市公安局禁止会见,可怜的两个律师连冷国权的影子都没见到。杨俊哲律师是我们在外地找的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也受到丹东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的阻拦,杨律师多次到丹东市公安局找局长控告才被允许会见。”

 

    在一审第一次开庭时,杨俊哲律师提问同为被告的目击证人李春吉。李春吉当庭推翻了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公诉阶段的两次口供。另一被告人李英全也以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为由翻供。审判长立即打断律师的提问宣布休庭,辩护律师当庭向法庭提出抗议。

 

    杨俊哲律师认为公安机关严重违反程序,所形成的证据链前言不搭后语、驴唇不对马嘴。按口供是冷国权、李春吉、李英全为同一案,丹东市公检法机关拼凑两个案件捏到了一起,将15个被告硬套到一块,冷国权为第一被告。让人笑掉大牙的是两个案件的被告人当庭质证时,齐声说根本不认识。

 

    冷国权2009120日被刑拘,从公安机关整理的卷宗看,给冷国权形成的笔录是2009324日,也就是冷国权刑拘64天后公安机关才进行了询问。也就是说公安机关非法关押公民60多天。

 

    被告人家属委托的多个律师,公安机关违法禁止会见冷国权,难道是为冷国权养伤拖延时间?辩护律师气愤的说。

 

    冷国权在丹东市看守所换押到凤城县看守所改名为陈东,律师到凤城县看守所去会见但被告知没有冷国权这个人。显然公安机关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这背后到底隐藏着什么见不得人事情呢?

  

 

 图:家属向丹东市公安局看守所为冷国权送衣物登记表

 

    冷国权2009年1月19日晚上被抓,从看守所出具的“接收财务登记表”可以看出冷国权入所羁押时间为1月22日,公安机关连续30多个小时询问,明显超出法定的的不得超过12小时规定,公安机关办案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国家的法律。

 

    家属和律师分别就冷国权被刑讯向丹东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书面举报,一审庭审时,律师申请法庭调取检察院的立案材料,审判长当庭告知检察机关没有立案。法庭出具了检察机关提取的冷国权“健康检查笔录”,该表为凤城县看守所2009年11月20日出具,但检查时间为2009年1月20日。

 

    事实证明冷国权2009年1月22日被送往丹东市看守所羁押,2009年2月9日才被异地羁押到凤城县看守所。杨俊哲律师认为:“这份笔录是伪造的,2009年1月20日4时35分冷国权还没有被送往看守所羁押,看守所不可能对冷国权进行身体检查。”

 

 

 

图:司法机关伪造的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

 

 图:丹东市公安局调取的冷国权手机通话单

 

       公安机关调取的2009年1月17日到2009年1月19日冷国权手机13188387685通话记录证实,1月17日至1月18日8点30分之间,冷国权没有与李春吉的手机15844324487和13188362285通话。

 

    由此,客观上不能认定冷国权被指控的第四起犯罪事实的存在。即:冷国权在1月17日下午接到李春吉电话说是有朝鲜船只运送物品给冷国权,冷国权告知包忠武有毒品要上岸,并将该毒品于2009年1月18日凌晨出卖给包忠武。

 

 “县长”不如“现管”省检察院闫副检察长的批示成废纸

 
       冷国权的哥哥冷国府及其嫂子孙元敏得知弟弟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后,多次到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进行控告,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闫建成多次批示责令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然而丹东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陈阁与安德民副局长相互推脱、敷衍人民群众的控告。对于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闫建成的批示材料,反渎职侵权局局长陈阁、副局长安德民则采用阴奉阳违的办法进行软对抗。安德民副局长对孙元敏说:“省检察院那个姓闫的是新来的,是个管信访的,他管不了我们反渎职侵权局。我们调查了,冷国权身上是有伤,是被打了,关键没有人证明是刑警队打的。你告到哪也没有用,都是由我们丹东市检察院来查处,我说了算。”

 

    2010年8月23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控诉申告处高处长答复冷国府、孙元敏夫妇:“省检察院调卷审查完毕,该案不构成刑讯逼供,并已经将结论发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冷国权哥哥冷国府气氛的说,辽宁司法机关官官相护,刑讯逼供案件一旦成立,一些违法犯罪的警方人员必将受到法律制裁。一个普通老百姓的生命哪有警察的前途重要。

 

司法机关三缄其口拒绝监督

 

    2010年9月25日,记者采访了丹东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负责宣传的李检察官请示主管副检察长后,答复人民监督网记者:“该案件已被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调卷审查。鉴于检察机关的宣传纪律请记者谅解不能接受记者的采访。”

 

     2010年9月26日,人民监督网记者采访了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宣教处长刘廷祥热情的接待了记者。刘处长请示了主管副院长后说:“主管副院长讲了,该案件正在省高院二审中不便接受新闻记者的采访。”

 

    请继续关注人民监督网记者的连续调查报道。
 

  人民监督网相关报道链接:

丹东公安滥施酷刑炮制贩毒假案专题

责任编辑:rmjdw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