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5日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原广东健力宝集团董事长、总经理李经纬及3名副总经理集体贪污案近日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杨仕明、黎庆元、阮钜源侵占健力宝饮料公司1100多万元购买保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杨仕明还涉及其他贪污和受贿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其余两人分别获刑14年。3人还分别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李经纬因患有严重疾病在一审开庭时被法院裁定中止审理,故未对其作出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6月,原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健力宝公司”)副总经理杨仕明、黎元庆、阮钜源及李经纬、于善福(后两人另案处理)5人召开会议,决定用子公司广东健力宝饮料有限公司(简称“饮料公司”)的职工福利基金为5人购买个人商业保险,并指示杨仕明负责落实。杨仕明即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三水市支公司(简称“人保公司”)联系。
2000年6月底,杨仕明指使饮料公司财务部经理梁海鸥,通过在中国工商银行三水市支行预先开设的健力宝工会账号,将饮料公司的职工福利基金共计人民币1141.3850万元作为投保费划给人保公司,并用人保公司按上述保费金额开具的5份加盖有“附件”字样、投保人均为“健力宝饮料公司”的非正式保险费发票入账。
人保公司收到保费后,即为李经纬购买“国寿福瑞”和“康宁定期”两个险种,投保费为331.88万元;为杨仕明、黎庆元、阮钜源、于善福4人购买“国寿福馨”和“康宁定期”两个险种,投保费分别为人民币187.56万元、200.91万元、229.185万元、191.85万元,并开具5份正式发票,由杨仕明交给李经纬等人各自保管。“国寿福瑞”“康宁定期”等都是两全类保险产品,具有投资收益功能。
法院还查明,1997年,时任健力宝饮料厂主管销售和财务的副厂长的杨仕明,在健力宝饮料厂旧销售大楼装修过程中,收受承建方贿送的人民币10万元,为其收取工程款提供便利。2001年,健力宝公司面临转制之际,杨仕明利用其主管公司财务的便利,指使陆庆坤(已判刑)以支取业务费用的名义,从公司结算中心的账上套取现金非法占有,共支取人民币19万元,杨仕明获得人民币13万元。
佛山中院审理后认为,杨仕明等3人均是受国有单位委派担任健力宝公司的董事或副总经理,享受相应国家干部待遇,属于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杨仕明等人购买保险的金额已明显超出其应当享有的职工权益,因此认定其构成贪污罪。杨仕明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
一审宣判后,3人均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