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干部成腐败案件高危人群 行贿受贿形式渐多_人民监督网 

年轻干部成腐败案件高危人群 行贿受贿形式渐多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近两年违纪案件特点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多。两年来,政府系统违纪违法案件中,被查处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53人,占被查处总人数的23.35%。 经济案件发案率高,以权谋私的案件比较突出

近两年违纪案件特点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多。两年来,政府系统违纪违法案件中,被查处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53人,占被查处总人数的23.35%。

  经济案件发案率高,以权谋私的案件比较突出。2008年全市立案查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违纪违法案件85件,占全年立案数量的三分之一强。 
 
 年轻干部成为案件发生的高危人群。两年来,因违纪违法被立案查处人员中,31岁至45岁年龄段违纪违法案件占大多数,共计127人占55.95%。

  本报讯(记者杨明通讯员穗纪宣)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广州市政府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上了解到,近两年政府系统80%以上的案件直接或间接与经济问题挂钩,且一般涉及金额较大。

  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苏志佳指出,近年查处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都反映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这些领导干部在各种诱惑面前缺乏自我约束力,有的甚至明知会触犯法律仍我行我素滑向腐败的泥潭,教训非常深刻。

  查处局级干部要案13件13人

  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谢宝怀通报,2007、2008两年,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合计立案查处违反党纪政纪案件580件637人。其中处级以上干部的要案90件93人,局级干部13件13人,处分党员、监察对象504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81人。其中,政府系统违纪违法案件198件227人,占34.14%和35.64%。案件体现了几个特点:

  一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现象突出,集中表现为贪污贿赂和失职渎职。其中,贪污贿赂106人,失职渎职62人,分别占总人数的46.70%和27.31%。

  二是群体性作案特征明显,窝案、串案较多。

  三是经济案件发案率高,以权谋私的案件比较突出。从发案原因来看,政府系统80%以上的案件直接或间接与经济问题挂钩,且一般涉及金额较大。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的现象比较突出。

  “中介行贿”方式日渐增多

  四是行贿受贿形式日益多样,方式更加隐蔽。谢宝怀透露,当前日渐增多的是“中介行贿”的方式,即行贿受贿的双方不直接接触,而通过中介进行联系,这种行贿方式更加隐蔽。

  五是年轻干部成为案件发生的高危人群。“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开始注重对一些年轻干部实施长期感情投资,进行"期权"谋利。”

  记者了解到,今年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将围绕“机关服务年”活动,进一步拓展电子监察领域,推进电子监察工作向街(镇)延伸,将电子监察系统向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交易、政府采购等重点工作领域拓展。上半年将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纳入电子监察系统。同时,开展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作专项效能监察,确保治水工作任务按时、保质、廉洁、安全地完成。

  干部要自觉管住“小节”

  苏志佳强调,领导干部拒腐防变要做到三条——首先要恪守从政道德,办事不图回报;其次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管住“小节”;第三要主动接受监督,正确运用权力。

  “少数党员干部工作的出发点不正确或者在各种诱惑面前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把正常的工作、职责内的事看做是自己给别人办事,因而接受别人的"回报"也是合情合理的。在这种错误观念的指导下,出现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问题,甚至违纪违法就不足为奇了。只要我们心里想着群众,想想自己也是从一个普通的群众坐到这个位置上的,人家来办事就好像自己当年去办事一样,希望得到热情周到便利的服务,你就会知道自己该以什么样的态度去履行工作职责。”

  苏志佳说,从近年来广州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情况看,一些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都有一个从不拘“小节”到丧失“气节”的过程,从量变到质变。“他们大都从帮助朋友、同学、老乡等办事开始,发展到一起吃吃喝喝,甚至认为逢年过节收个一两千元的红包没什么,不过是人情世故,属生活小节。他们往往忘记了曾经为对方办过事,业务上有过交往,或者本身就是合作的伙伴,收受这些红包就是违纪违法。以至"红包"越收越多,几年下来竟然收受"红包"达十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这些教训值得记取。”苏志佳强调,“一个党员干部与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离得越远,与违纪违法就靠得越近。”要做到自觉管住“小节”,一要谦虚谨慎,严格要求,洁身自好;二要保持良好心态,把快乐建立在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基础上;三要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四要慎交善交朋友。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