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一起“县委书记派人进京抓记者”的事件吸引了全国网民的眼球,事件起因是位于北京的《法人》杂志(法制日报社主办)刊登了一篇本社记者朱文娜采写的题为《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的文章,报道了辽宁省西丰县商人赵俊萍遭遇的“短信诽谤”案。随后,先是由辽宁省西丰县委宣传部部长李福路、西丰县政法委书记周静宇等人赶到《法人》杂志社进行交涉,随后西丰县公安局多名警察又来到杂志社,称朱文娜因“诽谤罪”已经立案,要求向朱文娜“了解情况”,并向社方出示了警官证、对朱文娜的《立案通知》及《拘传证》。自此一石激起千重浪,特别是在网上更是掀起了一股热潮,引发了一场“权与法”的大讨论,事件最后以中共辽宁省铁岭市委宣布,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因在“进京拘传记者”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责令其引咎辞职而暂告一段落。
无独有偶,年终岁末,网上又爆出新闻,报道称“12月4日晚7点多钟,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四名干警来京将中央电视台女政法记者李某从住宅中连夜带走,据介绍,该记者曾以涉嫌滥用职权为由采访过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而检方认为该记者涉嫌受贿。”再次在网上引发热议。虽然背后的真相我们还不清楚,但就该事件的程序而言,我们似乎看到了一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思。
感谢互联网,自从有了这个平台,许多原本不为人知的事件被暴露在阳光之下,从沈阳刘涌案到陕西周老虎,从许霆无期改五年到“北京派来的高官”林嘉祥被免职,无不体现了网络的巨大力量,虽然有法律受舆情左右之嫌,可我们毕竟也看到了民间参与国家事务的热情正在不断高涨,法律,已不再是为官者们手中任意玩弄的橡皮泥,纸,也再包不住火,公民的法律意识正在苏醒,玩火者,一不小心,就会被网络这座大熔炉给化了。
有幸看到,这次的“检察官抓记者”事件案由与“书记抓记者”事件不同。西丰警方拘传记者的理由是“诽谤罪”,太原检方拘传记者的理由是“涉嫌受贿”,二者在司法程序上有着明显不同。《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只不过莫名其妙的多了句“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也许西丰的张书记正是钻了这个空子,想假借这条规定来作文章,可惜他找错了对象,对方就是搞法律工作的,岂能不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行为该如何界定?据说关于这条规定至今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既然说不清,张书记PK京城的《法制日报》孰强孰弱就可想而知,纵使张书记有万千清白,朱记者有千般污点,一个程序不合法,认栽也就难免了。这次太原检方出示的理由是“涉嫌受贿”,《刑法》规定受贿属于公诉案件,并且太原检方有最高检指定管辖的函件,从目前看来,程序是合法的。
司法公正,首先要做到程序合法,无论结果如何,只要程序合法,任何结果都得接受,不应受感情因素的影响,因为“法”没有感情。在西丰事件和太原事件中,目前我们没有任何确凿的证据证明当事双方究竟是哪方存在违法事实,所以不好妄加评论双方的对错,只能从他们做事的程序上来判断究竟是谁正在违法。长期以来,人们关注较多的是官场腐败,司法腐败,对此现象也深痛恶绝,却鲜有人关注媒体腐败,孰不知当今的媒体同样是一个充斥着罪恶的行当。只要你出钱,就有人给你头戴光环,只要出钱,就有人给你封锁报道。多年前就流传着一个传闻,说是央视《焦点访谈》栏目组外常年排着两条长队,一条是告状的,一条是说情的,虽属传闻,但在现实生活中却不乏例证,前阵子暴光的“真假记者排队领封口费”一案仅仅是冰山一角而已,惴个记者证四处敲诈之事早已屡见不鲜。据我所知,拿个记者证通过公路收费站时免交通行费已成为业内潜规则,“无冕之王”的神圣称号早已在这个体制内成为另一种特权的象征。许多地方政府机构为了确保地方“稳定大局”,确保当地的“良好形象”,对各路媒体往往敬若上宾,生怕稍有得罪被爆出糗事来丢人现眼,于是在官商勾结之外,又多了条官媒勾结的名词。
这次太原检方进京带走央视女记者的举动实属大胆,虽然故事刚刚开始,我们还无法预料事件的结局会是怎样,但有一点是值得我们高兴的,那就是权力机关与媒体结怨。媒体的职责并不是歌功颂德,而是对社会的监督,既然是监督,那就应该是对立的两面,而不是官媒勾结的一家。作为媒体,我依法行使我的监督权,言论自由权,对所发现的丑恶现象、违法现象进行公开暴光;作为权力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司法权,对于不良记者的违法行为以法办事,不怕得罪媒体,如此局面岂不甚好?权力机关得罪了媒体,会引来媒体日后更加严密的监督,其自身便不得不加强自我约束,避免被人家抓到小辫子,如此一来,反倒是比网民的万千呼声更有实效。
让我们继续关注事件的进展,但愿,太原检方手中有真凭实据;但愿,太原检方这次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的举动能真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但愿,央视能不甘示弱,同样揪出太原检方的小辫子;但愿,在这次事件中不要看到权力的影子;但愿,这次事件会是法治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