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人民群众眼中的"正义之师"_人民监督网 

河南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人民群众眼中的"正义之师"

2007-04-07 10:39 来源于:方圆杂志 140期 | 作者:记者 朱瑞峰 通讯员 马勇 | 浏览:
原阳县检察院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为原阳县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被群众亲切地称为正

    原阳县检察院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为原阳县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被群众亲切地称为“正义之师”。2003年,该院被评为“人民满意的检察院”。

    2003年元月,李俊被组织上安排到原阳县检察院任检察长,面对领导的信任,面对繁重的检察工作,李俊闪现在脑海里的第一个想法就是——抓好队伍建设,打造一支检察“铁军”。 

  对领导班子,李俊约法三章:一、每周一上午为党组成员集中学习时间,由检察长亲自主持,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和业务知识;二、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坚持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三、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三项制度,雷打不动,为干警树起了榜样,让干警看到了希望。

  为提高干警的政治和业务水平,加强对干警的培训工作,该院规定,每周一下午为集中学习日,组织干警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并聘请计算机专家对全体干警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电脑培训,还从县武装部聘请现役军人对干警进行了三天军训,锻炼了干警队伍铁的纪律性和能打硬仗的作风。 

  为杜绝个别干警在执法监督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该院先后出台了《错案追究制》、《岗位执法责任制》、《关于进一步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针对干警队伍实际科学运作,认真执行,促进了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教育培训和制度约束相结合,使全体干警的整体素质明显提高,一支业务精、思想硬、作风好的检察队伍逐步形成。2003年,该院先后有25人次被授予各种荣誉称号,其中9人荣获市级以上荣誉称号,4人荣立三等功,1人被评为新乡市十大杰出检察官。 

                         “快”和“准”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为当地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这是检察机关肩负的一项重要任务。几年来,原阳县检察院认真贯彻“严打”方针,通过批捕、起诉等工作,严厉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办案干警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定性关、疑难案件处理关、法律文书质量关,在“快”和“准”上下功夫,力争做到定性准确、确保质量、不枉不纵。仅2003年,就批准逮捕293案447人,提起公诉197案290人,移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4案39人。 

   在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中,检察干警不断更新执法观念,在注重数量的同时狠抓办案质量,制定了严格的案件质量保证措施,争取立一案成一案。由于认识到位,措施得力,办案质量明显提高,其中该院办理的马光银玩忽职守一案还被评为新乡市检察系统“十大精品”案件,得到了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 

                                      源头阻遏 

   近年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呈现上升趋势,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稳定和经济发展,原阳县检察院始终把查处贪污贿赂犯罪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不断加大查案力度。

    2003年,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2起,其中贪污案8起、挪用公款4起;全年共有13起经济案件法院已做出一审判决,通过办案共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00余万元。 

  为杜绝腐败现象的滋生,从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该院于去年6月组织职务犯罪预防科,配备了专职预防干部两人,并成立了以主管检察长为组长,预防科科长为副组长的原阳县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反腐方针,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开展个案预防、警示预防。与县水利局、卫生局、城建局、农业银行等单位建立了联合预防犯罪机构,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在重大工程建设中开展专项预防,县财政局综合办公楼工程招标和原阳县韩董庄灌区2003年度工程招标,该院均派员参加,防止了暗箱操作和幕后交易的发生。今年该院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20份,收到回执20份,召开各种类型座谈会12次,上法制课6次,回访考察10次,普法效果显著。 

责任编辑:rmjdw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