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邵阳数百村民无安置 官员称百姓就想多要钱_人民监督网 

湖南邵阳数百村民无安置 官员称百姓就想多要钱

2006-05-01 18:00 来源于:中国广播网 | 作者:记者 白宇 马文佳 | 浏览:
2010年5月,邵阳市公安局项目进入拆迁安置期,开发区和公安局联合向拆迁户发出的书面承诺中写到:从腾房验收之日起12个月内及时交付安置地给拆迁户,但这些拆迁户至今还没有得到安置

    2010年5月,邵阳市公安局项目进入拆迁安置期,开发区和公安局联合向拆迁户发出的书面承诺中写到:“从腾房验收之日起12个月内及时交付安置地给拆迁户”,但这些拆迁户至今还没有得到安置用地。邵阳开发区建设局纪检组长谢付国认为这和计划安置地内的“钉子户”有直接关系。

    六年前,他们的房屋被拆,直到今天,还有百户居民因为没有得到安置用地,或得到安置用地而盖不起房子,只能靠借宿或租房度日。湖南邵阳百户居民拆迁后,由于一直得不到安置用地,多年来靠借宿或租房度日,那么,为什么近百户居民迟迟得不到安置用地?当年与他们签署房屋拆迁协议书的邵阳市经济开发区开发总公司又会做出怎样的回应呢?

    湖南邵阳百户居民拆迁后,由于一直得不到安置用地,多年来靠借宿或租房度日,当年与他们签署房屋拆迁协议书的邵阳市经济开发区开发总公司又会做出怎样的回应呢?昨天一上班,记者就来到邵阳经济开发区(开发总公司)。下午3点,开发区建设局纪检组长谢付国接受了采访。

    国税局项目的超期安置是因为拆迁户对安置地不满等原因

    2005年,作为甲方的邵阳开发区开发总公司与乙方邵阳市国税局项目拆迁户签订协议后,乙方的住宅被拆除。直到一周前,当年的的拆迁户们才得到用以自建房屋的安置用地。谢付国告诉记者,超期安置是由于拆迁户对最初的安置地不满所引发的安置地选址变更等因素造成的:

    谢付国:按照正常的时间的话,我们给的时间都是18个月。

    记者:从05年年底到07年6月是18个月。到07年6月份的时候,第一批国税局的安置地有没有像您所说完成了基础的建设?

    谢付国:没有。

    记者:这个责任在谁呢?

    谢付国:这个是什么…怎么说呢,应该是地的原因,安置地选址的原因吧。由于这块地场地平整花的时间花了一年多。

    记者:按您的说法,就是怨地不平?

    谢付国:也不是这个意思。记者:那么,谁要为这样一个结果买单呢?

    谢付国:(邵阳)市开发区本身就为这个买单啊。按照拆迁协议,这也是一个处罚措施,就是双倍支付过渡费。双倍过渡费支付本身就是为这个事在买单吧。

    公安局项目至今没有安置和钉子户有直接关系

    2010年5月,邵阳市公安局项目进入拆迁安置期,开发区和公安局联合向拆迁户发出的书面承诺中写到:“从腾房验收之日起12个月内及时交付安置地给拆迁户”,但这些拆迁户至今还没有得到安置用地。邵阳开发区建设局纪检组长谢付国认为这和计划安置地内的“钉子户”有直接关系。

    谢付国:由于个别拆迁户有各种无理由、不着边的要求,导致这个拆迁地安置一直没有完成。也就是公安局项目我们现在交付的地,不是很完整的一块地,应该说“钉子户”造成了一定的原因。

    邵阳开发区建设局局长:安置地分配不下去责任在社区

    邵阳开发区建设局局长刘顺英认为,超期安置的原因有很多,但建好的安置地分配不下去责任在于拆迁户所居住的社区。刘顺英:这个有我们政府的原因,也有一些客观条件的原因,比如说安置地的一些土石方工程啊、基础啊这些可能超出了我们的想象。也有一些资金方面的原因。还有一些极少数老百姓的原因,这个可能就造成了超期安置的问题。

    田江乡党委书记:拆迁户不接受安置地是因为有过渡费拿政府手段软

    对于刘顺英局长的上述说法,拆迁户居住地田江乡党委书记黄志贤认为,安置地难分配原因有三,同时也和政府“手段软”有关。

    黄志贤:关于这个安置地,为什么分配不下?第一,就是因为,超期安置地要支付这个过渡费,所以一个超期的拆迁户,多的(一年过渡费)要达到2万多一点,少的(一年过渡费)也要七八千,所以这个数字就比较可观,比较有吸引力了。

    第二,被拆了房子的,他不同程度的盖了违章建筑,很简陋的违章建筑,他有一个安身之所。这个钱(过渡费)他就进了自己的腰包了。

    第三,老百姓怀疑这个安置地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存在水电不到位等等问题,种种名义,都怀着自己不同的目的。现在政府开展工作的时候,跟你说实话,手段还是比较软的,所以做事情很难做。
责任编辑:rmjdw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