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四川男子为讨薪引爆办公室一人死_人民监督网 

乌鲁木齐:四川男子为讨薪引爆办公室一人死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据称一名四川籍男子因4500元劳务费纠纷施爆,当场死亡 据新华社电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获悉,昨日14时许,乌鲁木齐市发生一起爆炸案,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伤者无生命危险。

 据称一名四川籍男子因4500元劳务费纠纷施爆,当场死亡

  据新华社电  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获悉,昨日14时许,乌鲁木齐市发生一起爆炸案,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伤者无生命危险。

  昨日13时许,42岁的四川籍男子韩某携带一装有爆炸装置的黑色布包,进入乌鲁木齐市河滩路附近某公司一楼办公室内,声称该公司拖欠其劳务费,扬言如不给付,就实施爆炸。当时有3人被堵在公司办公室内,其中1人乘其不备及时离开,并疏散公司其他人员,另2名工作人员在室内与其周旋。

  14时10分,在劝解无效的情况下,2人乘机冲出,此时,韩姓男子引爆装置,当场死亡。2名工作人员不同程度受伤,无生命危险。

  据介绍,事发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刑警、特警、交警火速派出警力赶到现场。经初步了解,施爆者韩某声称该公司拖欠其4500元劳务费,诉讼后法院判决其败诉,韩某不服判决结果,遂策划对这家公司实施爆炸。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