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北京2008.12月9日电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获悉,2008年10月,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一起贪污犯罪案件中,发现记者李敏收受犯罪嫌疑人弟弟的贿赂,利用其记者的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犯罪。2008年12月2日李敏被立案侦查,12月5日被刑事拘留。此案系根据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指定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现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另据12月9日《京华时报》报道,一个月前,李某曾和《法制日报》、《新京报》的两名记者,在接到了“杏花岭区检察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举报材料后,一同前往山西太原采访。该举报材料称,广东惠州商人吴某与山西太原商人郝某发生经济纠纷后,杏花岭区检察院及当地警方先后以“行贿罪”、“合同诈骗罪”、“诬告陷害罪”3次前往惠州将吴某抓到太原,但随后均以证据不足等原因释放。材料称,其间,公安部发函明确指出该案是民事纠纷,不是刑事犯罪。材料还提到,在第三次以涉嫌“诬告陷害罪”拘传吴某时,该案件的受害人就是该院检察长何书生。
李敏是因为接到吴某的举报材料,而来采访“杏花岭区检察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问题。
12月8日《北京青年报》报道称,对李敏等记者的采访,何书生检察长给予严厉警告“你们将来受了处分,吊销了你们的记者证,你们不要后悔!”。遗憾的是,三个记者没有听从领导的“忠告”。http://news.163.com/08/1208/06/4SKDCI4300011229.html
我实在无法理解的是,如果吴某的举报是“诬告陷害”,为何还怕记者对举报问题进行采访呢?为何还要去威胁记者呢?
我以为,如李记者接受“恋人”的“赠物”涉嫌了受贿犯罪,但由于“贿赂”物来自举报人吴某的弟弟,而她的采访行为又受到过何检察长的威胁。那么,她就与区检察院、与何书生检察长之间就有了“利害”关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难道不知两者之间的“利害”关系吗?为何不考虑这起“受贿”案件的特殊性呢?为何不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指定没有“利害”关系的检察院来管辖呢?
由被举报人来办理李敏受贿案,程序能做到客观、理性、公正吗?
不说别的,单就何书生检察长的“你们将来受了处分,吊销了你们的记者证,你们不要后悔!”的话,就已经使人感到很恐惧了。
一起公安部认定为经济纠纷的案件,地方检察院为何会去插手呢?吴某的举报是否属实,有关部门应当去查一查。检察院负有法律监督职能,对其自侦的案件,到底由谁来进行外部监督呢?
由李敏受贿案的侦查程序,使我又想起了杨佳袭警案。7月1日,杨佳在上海袭警后,一开始案件也是由被“受害”单位——闸北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由被报复对象、“受害”单位来办理案件,其公正性自然引起了社会的关注。面对程序公正的质疑,上海公安机关“知错就改”,随后将案件由市局来侦办。遗憾的是,由闸北公安分局侦查的一起证据,最后还是得到了法院的采信。
在杨佳一案中,我曾撰文质疑过,案件一涉及到执法机关,为何司法程序就难以做到公正问题?
执法更应守法!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daf0ea0100bqa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