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泽:李敏案律师会见奇遇记_人民监督网 

周泽:李敏案律师会见奇遇记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12月23日下午,已多次向山西省看守所要求会见在押央视女记者李敏并一再受阻的本人,在山西省看守所离奇遭遇其他律师会见李敏;与本人同行的李敏叔叔李建国,也对李敏另有律师大

    12月23日下午,已多次向山西省看守所要求会见在押央视女记者李敏并一再受阻的本人,在山西省看守所离奇遭遇其他律师会见李敏;与本人同行的李敏叔叔李建国,也对李敏另有律师大惊失色。为争取使让律师能够会见李敏,李建国已于12月22日与本人在看守所及有关部门之间折腾了一天,并于12月23日与本人一起在关部门之间折腾了一上午,在得知已有律师会见李敏时,却疑虑重重。

    12月22日以李敏的父亲李建忠为李敏委托的律师的身份到看守所要求会见被羁押在此的央视记者李敏未果(见附文:《央视记者被批捕,律师会见再受阻》)后,23日一大早,本人带着李敏的叔叔李建国来到山西省公安厅,拟投诉公安厅下属的山西省看守所侵害律师会见权和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问题。此前的12月8日,李建国与李敏的父亲李建忠一起到本人执业的律师事务所,与所里签了协议,并给本人出具了委托书,委托本人为被山西杏花岭区检察院以涉嫌受贿刑事拘留的李敏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服务。

    与李建国一起登记进入公安厅,找到警务督查总队,见到了总队长刘金祥。刘总队长很热情。在看了律师提交的会见受阻、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受侵害的情况报告后,刘总队长当着本人和李建国的面,打通公安厅纪委书记的电话,反映了律师报告的问题。纪委书记让刘总队长向监管总队通报一下情况。于是,刘总队长又当着律师的面与监管总队领导通了电话。之后,刘总队长告诉律师,监管总队领导说了,会见确实需要由办案机关同意,因为看守所只是负责人犯看管,不负责办案。这个案件是检察机关办的,得找他们。本人表示已经与办案机关杏花岭区检察院交涉过多次,并已经找过太原市检察院,他们说根据新律师法,律师会见根本不需要他们同意,会见应该找看守所。刘总队长说,看守所长期以来实行的都是这样的制度,希望律师理解,要是公安机关办的案件,他这里完全可以过问,依法安排律师会见,但这个案件他们没法过问,建议本人去找一下省检察院。

    于是,本人又与李建国一起到山西省检察院。在去省检察院途中,本人拨通了前一天打了几十个电话都没人接的李敏案承办人、杏花岭区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李淑琳检察官的手机。本人告诉李检察官,打通她的电话真不容易,昨天打了几十个电话都没打通。李说昨天他的电话扔在一边了。然后,本人向李淑琳检察官反映,看守所坚持要求办案机关出具同意会见的文书才安排会见,而办案机关又不给出具相应文书,两个部门扯皮,使李敏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也侵害了律师的会见权,希望她务必想办法协助律师会见一下李敏,毕竟检察机关的职责不仅仅是打击犯罪,还得保障人权呢。李检察官表示,他们真的不能出具同意会见的文书,这不符合律师法的规定。本人表示,这个案件,大家都在关注,如果因为两个部门扯皮推来推去,律师无法会见,会成为司法笑话,会损害司法机关形象的,希望她从保障人权,维护司法机关形象的角度,向领导反映一下目前律师会见遇到的难题。

    结束与李淑琳检察官的通话,本人与李建国一起来到山西省检察院控告申诉接待室。向值班检察官提交有关材料并介绍了情况后,值班检察官表示这个事还得找办案机关杏花岭检察院。本人表示,找杏花岭检察院没用,希望省检察院作为领导机关、法律监督机关,能够履行领导和监督的职责,过问一下此事,切实保护律师的会见权和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本人正在与省检察院的检察官说话时,此前刚与本人通过话的李淑琳检察官给本人打来电话,说她问了一下看守所,这个案件李敏已有律师,而且已经会见过李敏了。本人感到十分吃惊,当即向李淑琳检察官表明,李敏即使有其他律师,本人作为李敏的父亲为其委托的律师,也有会见李敏的权利,既然检察院能够安排其他律师会见,也应该安排本人会见。李淑琳检察官让本人下午两点半以后再联系她。

    李敏有其他律师并且已经会见过李敏的消息,不仅让本人始料不及,也让李敏的叔叔李建国大惊失色。

    将反映问题的材料留在省检察院,离开接待室,时间已近十二点。李建国打通其哥哥李建忠的电话,问其是不是还给其他律师签过委托书。李建忠称没有。于是,我们决定在下午联系李淑琳检察官之前先去省看守所了解一下,到底是什么律师会见过李敏,李敏的律师委托手续是怎么来的。

    大约一点半,本人与李建国来到山西省看守所,说是李敏的律师。话未说完,一位年轻的民警笑着说,李敏的律师正在会见她呢。原来除李敏的父亲委托本人之外,李敏还真有其他律师!本人当即询问,这个律师是哪里的,谁委托的。年轻民警说是北京的,是李敏委托的,并拿出一张名片。名片显示,正在会见李敏的律师是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的,名叫魏大忠。本人当即向在场的人表示问题很诡异:李敏在押,她怎么委托的律师?律师的委托手续怎么来的?由谁传递的?为什么不通知李敏家人?既然这个律师能够会见,本人为什么不能会见?

    年轻的民警离开接待室一会功夫,来了两个年纪较大的民警。当着同屋一干人,本人对看守所提出质疑:本人前一天还到过看守所,都没听说李敏有其他律师,也没听说有律师申请会见过李敏,而本人多次申请会见李敏,看守所都以没有办案机关批准同意会见的文书不给安排,请问这个律师的会见是否持有办案机关同意会见的文书?如果有,请给本人出示一下!办案机关明确向本人表示过不会开具同意律师会见的文书,如果看守所不能出示办案机会同意这个律师会见的文书,那就意味他也没有办案机关同意会见的文书,看守所安排他会见而不安排本人会见,这就是看守所对本律师的歧视!如果这个律师是持办案机关同意会见的文书来会见的,那办案机关不给本人开具同意会见的文书,就是检察机关对本人的歧视!无论如果,这都是丑闻,世界性的丑闻!

    见本人把问题说得无比严重,一位年纪较大的警官反问本人:“谁说有律师在会见李敏了?”本人当即指出是在场的年轻警官说的。老警官立即呵斥年轻警官:“了解清楚情况了吗?!”年轻警官显得很不自在。因有李建国在场见证,老警官似乎不便坚决否定有律师会见李敏,遂离开接待室。

    本人坚持要求看守所出示办案机关同意魏大忠律师会见李敏的文书,否则,就请安排本人会见。另一位年纪较大的民警向本人表示,这个情况律师应该能够理解,他们看守所就是看管人犯,其他什么也管不了的,并表示可以就本人的会见请求去请示一下领导。

    几分钟后,去请示领导的民警回到接待室,很无奈地告诉本人:无法安排本人会见!

    考虑到下午两点半要找李淑琳,本人与李建国便决定先回市区。在路上,本人让李建国给魏大忠律师发了个信息,表示希望跟他见个面。魏律师回复可以。

    不到两点半,本人与李建国赶到杏花岭区检察院。没见到李淑琳检察官。打通电话后,本人反映了有律师正在会见李敏的情况,表示既然看守所说需要办案机关同意会见的文书才能安排会见,那这个律师的会见一定是杏花岭区检察院出具了同意会见的文书的了,请也给出具一个同意会见的文书,让本人去会见李敏吧。李淑琳检察官表示他们不可能出具同意律师会见的文书,谁说魏大忠律师的会见是检察院同意的,请让他拿出检察院同意会见的文书来。

    李淑琳检察官还说,人家李敏不想见本人。对此说法,本人大感诧异!一种莫名的忧虑油然而生——难道又将出现杨佳案那样的律师代理迷局?——与政府关涉甚深的谢有明律师被指定为杨佳辩护,对杨佳父亲为其委托的律师,办案机关却拿着杨佳的“手令”予以否定,表示杨佳不同意其父亲委托律师为其辩护,最终其父亲委托的律师连会见杨佳以征求一下其对委托律师的意见都没有机会!

    下午四点左右,本人与李建国一起,在太原市小店区的一家商场门口,见到了魏大忠律师。魏律师称,他认识李敏,还一起吃过饭,是李敏委托他的,委托书是由看守所转交的;他之前给李敏家人打过电话,李敏家人表示要商量一下,后来就没了下文。从媒体上又看到李敏的父亲委托了本人做李敏的律师,他就没再关心这个事。是昨天检察院给其打电话,说是李敏委托他做律师,让他来会见,他才在今天上午赶过来的。本人问魏律师,本人多次到省看守所要求会见李敏,都被以没有办案机关同意会见的文书为由,未获安排会见,魏律师今天一来就会见上了,不知道是否有杏花岭区检察院同意会见的文书还是有其他特别的关系?魏律师表示他是依法会见,不需要办案机关开具同意会见的文书。

    魏律师还说,李敏还年轻,没结婚,有隐私权,人格权,希望媒体不要炒作云云.

    见面过程中,对魏律师所说其也给李建国打过电话的事,李建国似乎已经想不起来了。与魏律师见面过后,李建国赶赴火车站,表示要回家把此次太原之行的情况向家人说一下,看下一步怎么办。

    与李建国分手后,本人赶赴机场,连夜回到北京。上飞机前,本人上网了解了一下魏大忠律师的资讯,获知魏律师曾经在山西发展,现在已经是京城大有成就的律师。

    回到北京,有朋友来电,问本律师是否不再代理李敏案.本人问说法来由,朋友称之前在他人博客中看到,说李敏案换律师了.本人回复称目前李敏父亲并未解除对本人的委托.

 

附文一:

央视记者被批捕  律师会见再受阻

周泽

    12月22日, 本人作为山西杏花岭区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犯罪抓走的央视记者女李敏的律师,再一次前往山西省看守所,要求会见李敏。看守所仍然以其没有办案机关准予会见的文书为由,不予安排会见。

    此次赴看守所前,本人根据上次要求会见被拒的经验(见附文:《检察官抓记者案律师会见受阻》),一大早就给看守所打电话,问是否还是需要取得检察院同意会见的文书才安排会见。看守所工作人员说是。因此,本人上午首先来就到杏花岭区检察院找办案人员。

    这个上午很幸运,总算见到了上一次赴太原时费尽艰辛而不得一见的李敏案主办检察官、杏花岭区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李淑琳。本人开门见山,表示看守所说了,是检察院打了招呼,任何人不让会见李敏,律师要会见需要由检察院开具同意会见的文书。李淑琳表示,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不需要他们批准,律师应该知道律师法的规定,会见应该直接找看守所,检察机关不会打招呼不让律师会见,如果检察机关不让律师会见,就不会通知李敏家人请律师了。本人见检察院不给开具同意会见的文书,估计到看守所还是徒劳,但还是决定去试一下运气,遂对李说:“我们不管律师法如何规定,看守所既然说了你们不同意会见就不安排我会见,那你就给我出一个同意会见的说明又有什么关系呢?保护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你们也有责任啊,要不你陪我去会见得了,我要虽会见不了也还得回来找你呢。”李说;“你去看守所吧,不让会见再说。”

    之后,本人来到山西省看守所。因为没有检察院同意会见的文书,看守所仍表示不能安排会见。本人告诉看守所工作人员,检察院表示不需要出具同意律师会见的文书,他们也没打招呼说不让律师会见,并把办案人员的电话给了看守所工作人员,让他们打电话确认。但看守所工作人员拨打办案人员李淑琳电话时,李却始终不接。在看守所,本人用手机打办案人员李淑琳的座机和手机,李也不接。

    为了能够会见到李敏,下午,本人再次到杏花岭区检察院,准备打办案人员交涉,但却在门卫处被挡了驾;打了几十个电话,李淑琳始终不接;想进入检察院找领导,门卫也不让进。

    无奈,本人只好到太原市检察院进行申诉、控告,反映情况。但接待人员听了本人反映的情况,并向领导请示汇报一番后,回复称,会见的问题还得去找看守所,律师法规定不需要办案机关批准的。

    这样,本人又回到了检察院说会见无需批准,而看守所说检察院不让会见的尴尬局面。

    此次太原之行,本人得到的信息是,李敏已经被批捕了。

    据李淑琳称,李敏案进入审查起诉的时间不会太慢。审查起诉阶段,还在检察院,本人届时能否会见李敏还是未知之数。

 

附文二:

“检察官进京抓记者”案律师会见受阻

周泽

    12月11日,开了一下午庭之后,我以“检察官进京抓记者案”中的记者李敏的律师身份,登上由北京出发的列车,连夜赶往太原,准备于次日会见被以受贿追诉的在押记者李敏。

    12日上午8点,列车抵达太原。与先期抵达太原的几个记者朋友见面,并吃过早餐后,前往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先到传达室,表明是李敏记者的律师,要向办案部门提交委托手续。据说之前已经应付过很多拨记者的门卫很客气,但说办案人员好像不在。我说办案人员在不在不要紧,一个部门不可能都没人,即使办案部门没人,我找办公室也可以,毕竟我面对的是检察院,而不是某个个人或部门。门卫上下请示汇报一番后,说是没有人接待,也没有人接受我的委托手续。无奈,我拨打了参与到北京抓记者的检察官李淑玲的手机。

    电话接通后,我自报了家门。李淑玲检察官也很客气,声音还很温柔。说她不在院里,有别的事在办,回不来。手续不用给她。我询问李敏被羁押何处,涉嫌什么罪名,现在是刑拘还是逮捕,希望会见李敏。李淑玲检察官说李敏现在是刑拘,涉嫌罪名是受贿,羁押在山西省看守所,要会见就去那里。

    曾经遇到过会见被要求由办案机关批准的情况,而李淑玲检察官让我直接去看守所会见李敏,我很欣慰。——觉得《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只需要凭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会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专用介绍信和委托书三个手续的新规定在这里得到了落实。

    十一点的样子,我从太原市区打车来到偏远的山西省看守所。

    在接待室,向值班警官出示了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会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专用介绍信和委托书,提出会见李敏。值班警官请我坐并给倒水,很是客气,但对我的会见要求却表示不能满足,因为我没有办案机关——杏花岭区检察院——出具的准予会见的文书。我立即提出异议:《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会见不需要办案机关批准,只凭“三证”看守所就应该安排会见。但值班警官表示,他们这里有自己的规定,一直都是这样的,会见得有办案机关准予会见的文书。我说,你们要求我获得办案机关准予会见的文书才安排我会见是违法的,如果你们一直就这么干的,那说明你们一直在违法,希望你们能够纠正过来,从我这里开始。值班警官面露难色,让我不要为难他了,这不是他能决定的。我说你们这样做侵害了我的律师会见权,我要起诉你们,山西检察官抓记者的事已经让检察机关很难堪了,我不希望你们看守所也跟着难堪。值班警官表示没办法,他们山西落后。不知道山西是因为落后所以不遵守法律,还是因为不遵守法律而落后,我问:难道落后就可以不遵守法律吗?值班警官称,不能这样讲,他们执行的也是法律,不能说新律师法才是法,过去的规定就不是法,并建议我去检察院开一个准予会见的文书再来会见。我说,法律明明规定会见不需要办案机关批准,你非得要我去找他们批准,你这不是让我违法吗?而且,是办案人员让我直接来会见的,没要求我经他们批准。为了证实是办案人员同意我会见的,我当场拨打李淑玲检察官的手机,却怎么也打不通。

    交涉无效,我无奈回到太原市区。会见李敏是我此行的目的,为此我不得已于下午2时许再一次来到杏花岭区检察院,找办案人员李淑玲开具准予会见的文书,人依然是不在。打手机,总算通了。我说了看守所让我持办案机关准予会见的文书才安排会见,让其出具相应文书。李淑玲检察官称,会见不需要他们批准,他们不会给我出具这样的文书。

    三点半左右,我再一次来到山西省看守所,要求会见,并告诉了上午接待过我的值班警官,检察官说了无需他们出具准予会见的文书。这次,为了让值班警官相信《律师法》确实规定律师会见不需要办案机关批准,我特意打印了一份《律师法》的法条,带到了看守所。将有关法律条文指给值班警官看后,警官说这个规定他知道的,我都没必要在外面打,他们那里就可以打印出来的。值班警官仍然坚持没有办案机关准予会见的文书无法安排会见。我说,你们说没有办案机关准予会见的文书不安排会见,办案机关杏花岭区检察院说律师会见不需要他们出具准予会见的文书,不给开具准予会见的文书,这不就让我陷入了无论如何不能见李敏的怪圈了吗?

    最后,值班警官告诉我,这个案件,检察院说了,任何人不得会见李敏,他理解任何人也包括律师。我说,行了,听了你这句话,我就明白了,但我想知道,你们要求律师会见要由办案机关批准,是侦查阶段,还是到了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都如此,是不是办案机关不出具准予会见的文书,我就永远见不到我的当事人李敏?这位警官说,怎么可能永远看不到呢?

    见不到李敏,我决定回北京。

    第二次到看守所的路上,曾有陌生人打来电话,说是关注李敏案件的人,有些材料要送给我。由于不了解打电话的人什么来路,加上一天来很多朋友都打电话对我说“山西这地方很黑”,为我在太原的安全表示担心,我决定不见这个说要送给我材料的人。

    到机场后,给我打过电话的陌生人再次给我电话,问我在哪里。我说在机场,有材料给我就送到机场来吧。像做间谍似的约定见面地点并一再试探后,打电话的人把材料送到了我手里。打开来看,原来是反映何书生问题的。材料最后提醒我“要注意保护好自己”。

    当若干人告诉我“要注意安全”、“保护好自己”之后,我一时心生感慨,难道这个社会真的让人们有那么多的不安全感吗?山西难道真的像一些人说的那么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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