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警督向在逃嫌犯索贿14万终审被判10年_人民监督网 

广州警督向在逃嫌犯索贿14万终审被判10年

2007-04-29 21:22 来源于:新快报 | 作者:余亚莲 黄丽 | 浏览:
广州市公安局巡警支队办公室原助理调研员陈健华官至一级警督,竟主动向一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多次索贿,声称“肯花钱就能搞掂,不给钱就抓你坐牢”,为帮犯罪嫌疑人脱罪,竟多次

广州市公安局巡警支队办公室原助理调研员陈健华官至一级警督,竟主动向一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多次索贿,声称“肯花钱就能搞掂,不给钱就抓你坐牢”,为帮犯罪嫌疑人脱罪,竟多次向办案刑警说情,并送钱3万元。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终审判处陈健华有期徒刑10年。

网上通缉犯送钱给警督

陈健华,男,1962年出生于广东省普宁市,案发前系广州市公安局巡警支队办公室助理调研员(副处级),一级警督。

广州中院审理此案后查明:2005年5月,一受害人报案称被梁某诈骗了40多万元,番禺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负责侦办此案,对梁某展开网上追逃。

同年7月,在逃的梁某通过表弟和“中间人”辗转找到自称是“市局领导”的陈健华,梁某称自己是“冤枉”的,请陈健华出面帮忙摆平。陈健华当即表示,自己与番禺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副队长曾某是老朋友了,可以出面搞掂,但要花几万块的活动费。后来,梁某托人送给陈健华4万元“活动费”。

警督找办案刑警说情

陈健华找到番禺刑警大队副队长曾某说情,请曾某帮忙摆平梁某所犯的案子,并承诺给好处费3万元。

曾某佯称答应,但随后就向局领导汇报了此事,并将陈贿送的3万元如数上缴。番禺区公安分局研究后决定“将计就计”抓捕潜逃的梁某。

番禺警方诱捕通缉犯

2005年8月19日,陈健华约梁某到番禺市桥一饭店吃饭,梁到饭店后,赫然发现番禺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的办案人员也在,为假装避嫌,梁某就和朋友另外开了一间房吃饭。席间,陈健华过来称,“已经和曾队长讲好了,吃完饭就去录口供,保证不会抓你。”

 

饭后,梁某坐着陈健华的别克小轿车去番禺分局附近一酒店开了房,番禺分局的办案人员亲自上门为其做笔录。陈还表示,案子是由曾某负责的,只要肯花钱搞掂曾某就行。

次日,番禺民警冲进梁某的家里将其抓获。梁某在派出所里面给陈健华打电话,询问是怎么回事?陈健华则安慰他“不用害怕,我已经和番禺那边联系好了,过几天就放你出来”。

索贿10万被抓现行

8月25日,梁某被关进了番禺区看守所。梁某的父亲找到陈健华,陈表示可以把人搞出来,但“一定要花钱”。其后,陈多次打电话催促梁父给钱,并说如果不给钱,可以定梁某无期徒刑等等。

9月15日,梁某被取保候审。陈健华则继续打电话给梁某及其家人,声称梁某能出来全靠自己多方奔走,梁某如果不给钱,还可以让人抓他进去坐牢。梁某答应给陈10万元,但要求陈不要再搞他了。

10月15日,梁某与陈健华约定在暨南大学南门奉上10万元。当日上午11时30分,早就埋伏在暨南大学门口的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当场将陈健华人赃并获。

省检的办案人员是怎么介入的呢?梁某在证言中表示,自己终于看清了陈健华就是想要钱,终于不堪其扰,干脆找到省检察院举报了陈健华。

主动索贿重判10年

2007年1月22日,天河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陈健华犯受贿罪,并有索贿情节,依法应该从重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追缴陈健华违法所得人民币14万元。

陈健华不服,提出上诉,他称自己没有为梁某谋取不正当利益,收梁某的4万元是为梁提供“法律帮助”,其中3万元给了曾某当鉴定费,他同时否认了索贿10万元的事实。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陈健华身为公安人员,知法犯法,为犯罪嫌疑人私下找办案民警说情并贿送款项,其目的明显是谋取不正当利益。省检察院在现场抓获陈,并在其车上缴获贿款10万元,足以证实其索贿行为。

2007年4月10日,广州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rmjdw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