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杀人的“匪气”是哪里来的?_人民监督网 

警察杀人的“匪气”是哪里来的?

2007-03-20 16:30 来源于:新华网 | 作者:周义兴 | 浏览:
河南省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派出所的多名民警仅仅因为熟人委托和一顿酒饭,就栽赃陷害一名无辜群众,将其带到派出所轮番殴打,而后又将其从楼上扔下,伪造成跳楼自杀的假象。在
    河南省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派出所的多名民警仅仅因为熟人委托和一顿酒饭,就栽赃陷害一名无辜群众,将其带到派出所轮番殴打,而后又将其从楼上扔下,伪造成跳楼自杀的假象。在有关部门的关注下,目前,造成这一恶性案件的6名警察已被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其实从上述报道可以看出,这几名涉案警察作案手段之残忍、性质之恶劣,不但与警察身份所应具备的品行操守相距十万八千里,相反却与横行乡里鱼肉百姓的黑社会十分相像。按一般法律常识,这几名涉案警察将受到的法律惩处不难预见。然而如只将目光停留于具体案件,那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从案件的表面看,这几名警察之所以作案是由于熟人委托和一顿酒饭。但从深层次看,其中的复杂成因决不会如此简单。因为仅拿国家公职人员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衡量,公然把一个无辜群众带入派出所轮番殴打,并将其从楼上扔下伪造自杀假象的行为看,其杀人故意不但明显,并且一个派出所中有多名警察涉案,在某种程度上似乎也说明了对警察日常监督管理方面的漏洞。如果这些涉案警察稍微有一点国家执法人员所应有素质,他们还会如此大胆地违法犯罪吗?如果当地监督机关有严格的日常监管,这些涉案警察还敢把无辜群众带入派出所这个执法之地,滥用执法权吗?或许正是没有这些本该有、不可缺的“如果”,才会在日积月累之后的今天,造成这些涉案警察的行为会充满“匪气”。就此可以推断,这样的警察在日常执法活动会有怎样的表现。

    面对如此惊人的执法者犯法案件,对涉案警察依法严惩是理所当然。可对当地相关上级与监督部门来说,如若仅仅满足于此是很不够的。对此还应当想一想,找一找这些涉案警察为什么会、为什么能、为什么敢如此大胆地执法犯法,其中的深层次原因到底有哪些,惟有找出这些原因并通过制度予以完善,才能避免如此严重的案件再次发生。

责任编辑:rmjdw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