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汝州通缉逃犯刘军正横行乡里被检举_人民监督网 

河南汝州通缉逃犯刘军正横行乡里被检举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尊敬的人民监督网记者: 我们是汝州市蟒川镇张沟村的村民,在建党九十周年前夕,我们怀着沉痛和愤怒的心情向人民监督网致书,反映发生在我村的破坏安定团结非法采矿。操纵村委

尊敬的人民监督网记者:

    我们是汝州市蟒川镇张沟村的村民,在建党九十周年前夕,我们怀着沉痛和愤怒的心情向人民监督网致书,反映发生在我村的破坏安定团结非法采矿。操纵村委会选举诈骗、故意伤害、妨碍公务、非法毁坏农田、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

    刘军正,男,现年39岁,系汝州市蟒川镇张沟村人。自2002起,刘军正在我村鼓动和煽动村民,威胁村委会班子,其目的就是为了盗挖国家资源。至今,已累积财产上亿元,长期称霸张沟村,祸害乡邻。

制造假案,诬告陷害他人

    樊文现,2005年在张沟村南树坡有一煤矿,刘军正为霸占己有,教唆智力障碍的樊瑞峰,引诱樊文现到现场,刘军正带领数十人在跟樊文现争执时,故意持刀将樊瑞峰后背划伤(鉴定为轻伤),后来控告并追究樊文现的刑事责任。樊文现无奈放弃煤矿,并赔偿了事,刘军正趁机将樊文现的煤矿霸占己有。

诈骗、毁林,私挖滥采并殴打执法人员

    诈骗三门峡义马市商人怀佑昌数百万巨款,买保时捷车一辆,奥迪一辆,此诈骗案被检察院批捕,并网上通缉,公安部门有卷宗,但不知是何原因,最近网上没有了刘军正这个批捕在逃犯,后得知此事被义马市一名政法干部所压下,后来被害人到我村打听刘军正的住址及行踪。刘军正说:谁说我的行踪,我就让他家破人亡。案件在三门峡义马市的公安部门有卷宗。

    2007年,在蟒川镇唐沟村东、南坡毁坏可耕地50亩,山林200亩,盗挖大量的原煤、黑毛土、铝石,价值5000万左右,现有多处大坑为证。汝州市地矿工作人员到刘军正非法开采的矿上检查,刘军正说:别说汝州地矿局就是省地矿局也扯球蛋,并殴打执法人员,将执法人员车上的修车工具扔到铝石坑里,事后刘军正托本村村民樊胜利到地矿局找某领导说情,此事不了了之。

    2010年9月河南科技报记者马海洲到刘军正的矿区暗访,被刘军正发觉,刘军正叫人当场将马海洲的摄像机砸毁,并将马海洲殴打致轻微伤。

    2011年3月刘军正将寄料镇车沟村老赵家等几户农民的房屋强行扒毁,因房屋底下有大量的原煤和铝石。

    2011年4月霸占毁坏林业承包人姬四在寄料镇龙骨坡承包的林业500亩,其中30公分以上的树木有2万棵左右,现有毁林图片为证。原来的青山绿水如今变成了深70米,方圆1公里的罪恶深坑。

威胁控制张沟村委会

    刘军正为霸占佑怀玉的铝石矿,逼着张沟村委会班子控告佑怀玉。处于公正之心,村委会未告,刘军正就对张沟村委会班子耿耿于怀,仇恨在心,竟然公开大骂村委会成员。

    刘军正为了霸占岗窑村里矿产资源,鼓动部分村民告状,告原村主任任现朝的状,将任现朝告掉,后让任现周干村主任,但后来目的未得逞,就又在网上控告任现周。

    2011年5月,刘军正为了继续霸占岗窑村的矿产资源,多次找村委会商量。村委会未同意,上级在调查时,村书记樊周说了实话。刘军正竟威胁樊周三日内辞去村书记职务,否则找人打死樊周,刘军正另行组织村委会。

触法犯罪

    2007年,刘军正为了非法采矿,逼占牛桂英的铝石矿,牛桂英的丈夫旭升去理论,刘军正叫人将旭升的门牙打掉两颗(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此事蟒川派处所有卷宗。

    2011年6月份,刘军正以挖水井为名,在汝官窑遗址处盗挖文物,同时采挖原煤铝石等资源。摄于刘军正的淫威,张沟村村民敢怒不敢言,后经蟒川镇党委书记张志伟多次带领镇各级职能部门前去制止。

    多年以来刘军正罪行累累在目,犯了罪可以逍遥法外,无人管、无人问、开名车、住豪宅。目前,刘军正竟然逍遥在朗朗乾坤的法制社会当中。我们作为中共党员非常痛心呢!

责任编辑:rmjdw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