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公权下还有多少佘祥林 赵作海 裴树唐_人民监督网 

中共公权下还有多少佘祥林 赵作海 裴树唐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我叫丁国中,99年我因所谓交通肇事被判刑,十三年来无论在狱中还是出狱后据法(见刑事申诉状)申诉、上访,期间去北京十多次,甘肃省六十余次,酒泉市千余次。虽说2006年3月温家宝

     我叫丁国中,99年我因所谓交通肇事被判刑,十三年来无论在狱中还是出狱后据法(见刑事申诉状)申诉、上访,期间去北京十多次,甘肃省六十余次,酒泉市千余次。虽说2006年3月温家宝总理批示过, 但酒泉人大、政法委、法院、检察院答复是;“你的问题解决了,两级公检法二三十个干部怎么办”,为此冤案不但没有解决,本人还被拘留,难到说郎郎乾坤,法制和共产觉领导的天下解决问题的手段要学钱文召以暴制约公权吗?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丁国中,生于1964年8月15日,大学文化,住甘肃省嘉峪关市德惠小区1号楼3单元503室,系原甘肃省嘉峪关市丽都物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因交通肇事一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二、三项及[2002年9月10日法发(2002)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七条:二、四、六、八项之规定:对玉门市法院采信不具有合法性行政行为的第9150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程序剥夺申诉人法定权益作出的(1999)玉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1999)玉刑民调字第12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0)酒中刑终字第08号刑事裁定书不服,依法申诉。

                                                   事实与理由

     1999年7月11日17时50分,申诉人驾驶甘B-4555(临)号“北京”2020型吉普车由东向西行驶,途中是被王俊源酒后(醉酒)驾驶并且行驶不稳而违章的甘F-10928号“桑塔纳”轿车撞上,才造成两死三伤,两车受损约8.9万元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玉门市交警队勘察现场时(酒泉地区交警支队未派员到现场指导勘察),申诉人当场向玉门交警队办案人员指出对方司机(王俊源)是酒后(醉酒)驾车并违章。7月22日(11天内申诉人在未见到任何鉴定结论的情况下收到负全部责任的认定书,即7月11日17时50分发生车祸,7月13日早8时许在不足40小时内,对方司机王俊源被火化后,玉门市交警大队在证据有疑并且相互不能印证的情况下违法作出的认定,认定申诉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违法规定15日内复议期,申诉人不服,即刻向酒泉地区交警支队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申诉人确于1999年8月27日被逮捕;1999年10月27日申诉人收到玉门市检察院的委托辩护人告知书;同年11月4日玉门市检察院以玉检审诉字(1999)第114号起诉书提出公诉;该院起诉书载明:“玉门市公安局对被告丁国中交通肇事一案侦查终结,于1999年10月28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12月14日申诉人收到玉门市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申诉人有期徒刑五年的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玉门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审诉字(1999)114号起诉书指控丁国中犯交通肇事罪,于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晓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国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巳审理终结”。同年11月9日申诉人才收到酒泉地区公安处交警支队违法作出的第99039号道路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该重新认定书载明:“玉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第9150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下发后,当事人丁国中不服向我队提出重新认定的申请,我支队受理后派员对此事故进行了调卷审核、走访证人、核实相关材料并经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九日支队队务会议研究认为:本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应用法律条款准确,予以维持玉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第9150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此责任认定为最终认定”。虽说违法作出重新认定维持了玉门交警队的责任认定。但由此可以看出本案的逮捕、公诉、判决是玉门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在侦查没有终结、违反程序、剥夺了申诉人权益的情况下进行的。理由如下:

       一、7月22日申诉人收到玉门市公安交警大队9150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定申诉人在十五日内向酒泉地区交警支队申请复议是错误的。交通肇事是过失性犯罪,无社会危害性,1999年7月16月申诉人转院嘉峪关治疗但被肇事方桑运超等人阻止,无奈申诉人只好请吐哈油田录井处玉门分公司符世昌经理向玉门交警大队担保,同时因申诉人肩负着公司经营的重任才离开玉门油田医院的,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1999年8月27日申诉人在复议期间被玉门市检察院批准并遭玉门市公安机关逮捕、检察院公诉、法院判决有悖于法律规定,属违法剥夺公民的合法权益。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而该法第五条又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

       二、酒泉地区交警支队第99039号道路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是错误的,因为该重新认定决定书载明“此责任认为最终认定”。未告知申诉人复议的权益。 其法律依据是;(1991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89号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款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做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酒泉地区交警支队第99039号道路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同时也是违法的,因为11月8日玉门法院巳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此时出具的第99039号《道路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是为了法庭需要,掩人耳目而出具的伪证。

       四、本案属重大交通事故,但在本案中申诉人在:1、没有见到玉门交警队办案人员张景斌等人的资格证书。2、在酒泉地区交警支队没有有派员参加勘查,更没有商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的情况下。3、玉门市公安交警大队张景斌等人在询问、讯问时,未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当着肇事方的面讯问案情,使案件丧失了保密性。导致车祸发生在不足40小时,对方司机王俊源酒后(醉酒)违章驾驶的直接证据(尸体)被火化。4、本案中申诉人所驾驶的车辆是被王俊源酒后(醉酒)驾驶的甘F-100928撞的180度转向后,在现场留有足以证明双方谁违章的重要证据未被提取。5、申诉人在车祸发生后向办案人员指出对方司机王俊源是酒后(醉酒)驾驶但始终未见结论和鉴定。6、公布责任认定时未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场同时也未向申诉人出示认定负全部责任的证据、依据和理由。上述六点足以证明玉门市公安交警大队办案人员张景斌等人是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49-9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GA41-92《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和GA50-93《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照相》等办案标准,为公安交警处理交通事故在内容、标准上制定了严格的执法准则。同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1992年8月10日公安部)第四条:交通警察须有三年以上交通管理实践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证书,方准处理一般事故以上的交通事故。第十五条一款规定: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部门认为必要时应派员到现场指导勘查,二款规定: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涉外事故,地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现场指导勘查,必要时应当商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集、提取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按照处理事故的有关规定标准进行。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现场和当事人体内如有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灭失的痕迹,或者证据应当及时提取。第二十一条:询问、讯问当事人,证人和有关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死者尸体,经检验、鉴定后,认为无保留必要的,应当向死者亲属送交《尸体处理通知书》。死者亲属逾期不办理丧葬事宜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机关派员强制处理尸体,费用由另一方当事方预付。第三十二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第三十三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布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并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送有关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程序法,其立法宗旨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第一百零一条: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一百零五条: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第一百二十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1991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89号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车辆、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有关道路状态等,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检验或者鉴定结论应当作出出面结论。该办法》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尸体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第三十一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死者尸体检验鉴定后认为无保留必要的,应当向死者亲属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通知罪犯嫌疑人、被告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刑事诉讼法条文释义明确指出:这是侦查机关使用鉴定结论时应履行的义务)

       五、申诉人接一审玉门法院判决后,即向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而酒泉中级法院置法律而不顾,不但没有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也没有提审申诉人便维持了玉门市法院的判决是违法剥夺申诉人的权力。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 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89次会议通过)第二百五十一条:对于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审查下列主要内容:笫一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第三项:在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第二百五十三条: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百五十九条: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理由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六、肇事方所处的社会地位和特殊身份,就使得玉门市公、检、法及酒泉市公、检、法无论是办案、审案还是在复查案件时都有意隐瞒事实的真相而人为的制造了这桩冤假错案。其依据是:1、死者司机王俊源生前系新疆吐哈油田四达公司的经理不可能从千里之外酒后(醉酒)专程来玉门市借个体户马波的车为桑运超等人充当司机。2、死者李文科生前是玉门石油管理局炼化总厂党委书记。3、伤者桑运超是玉门石油管理局炼化总厂厂长,现任玉门石油管理局副局长。4、伤者王国元是玉门石油管理局炼化总厂三产业经理。

      综上所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程序是实体的保障,法律是执法者的准绳;我国的审判制度为两审制,行政执法是两级制。行政复议是诉讼的前置,同时也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力。疑案从无,本案在复议期间,暨侦查尚未终结,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且违反程序依据、采信不具有合法性行政行为的第9150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违法公诉!违法判决!是草菅人命!践踏法律!是权权交易!而酒泉地区交警支队违法出具的伪证第99039号道路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更是为虎作伥,为此申诉人据法申诉,请依法受理!

 

     此致:共和国关注司法公证及关爱弱势群体的爱心人士!!

 

 

                                                    申诉人:丁国中      电话:13830798894

 

                                                                            2012年  12月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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