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土资源厅干部包养情妇 女儿两次进京举报_人民监督网 

山东国土资源厅干部包养情妇 女儿两次进京举报

2006-06-20 01:20 来源于:新华网 | 作者:新华网 | 浏览:
山东省济南市某高校的女大学生王静,本来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父亲王志华今年45岁,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干部,母亲杨锡莉与父亲同岁,19岁的王静却两次只身进京举报父亲王志华包养

    在父亲节即将来临之际,女生看着往昔一家人的合影,心中无限感慨

    王静表示:“将来爸爸进了监狱,我会去监狱看他,因为他永远都是我的爸爸,但我不允许他在外边包‘二奶’。”

    王静说:“我最了解爸爸的心理,他以前是个军人,作战参谋,最懂打心理战。他之所以把‘二奶’养在我们家楼下,他觉得‘最危险的地方才最安全’。”

    山东省济南市某高校的女大学生王静,本来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父亲王志华今年45岁,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干部,母亲杨锡莉与父亲同岁,在济南市第十三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工作。但自从2005年6月13日至今,整整一年的时间,19岁的王静却两次只身进京举报父亲王志华包养“二奶”的情况,强烈要求党组织“清除这个党内败类”。小姑娘的举报引起中纪委的重视,并责成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调查此事。

    暴露后父亲执意要离婚

     2003年10月24日上午,王静的妈妈在与自家仅一楼之隔的15号楼里堵住了丈夫王志华及一个40多岁的女人,随即与丈夫发生争吵,和丈夫在一起的女人见此情景跑掉了。后来她了解到,那间房子是丈夫王志华刚通过中介公司租下的。

    更可笑的是:此前丈夫王志华和那个女人一直住在他们家楼下的101室。两人在此一住就是6个多月,直至搬到15号楼才被妻子发现。2003年10月24日,被妻子发现自己的隐情后,王志华于当天晚上把家里的存折及妻子杨锡莉的工资卡拿走,此后,除几次回家拿衣服外,他再也没有回过家。

    2004年2月16日,王志华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法院解除自己与杨锡莉的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了不影响当时正读高中女儿的学习,杨锡莉把这一切都咽到了肚子里。但纸包不住火,女儿还是知道了离婚的事实。2004年4月9日,法院判决:不准王志华与杨锡莉离婚。2004年11月1日,铁了心的王志华再次提起诉讼,强烈要求法院依法解除他与杨锡莉的婚姻关系。

    杨锡莉也请求亲戚、朋友、王志华的战友帮忙做工作,但都不管用。为了让父亲迷途知返,王静到父亲的办公室劝说过几次,但都是不欢而散,有一次还动了刀子。

    高考后进京举报父亲

  
  在多次努力无效的情况下,王静抱着“宁毁爸爸的前途,不毁这个家”的思想开始了举报,先是到爸爸的单位反映,无效;再到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举报,爸爸仍然没有得到处理。

    2005年6月13日,高考刚一结束,王静就冒着酷暑到北京中纪委举报爸爸。2005年10月28日,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判决王志华、杨锡莉离婚。王志华还告诉女儿王静:“告到中纪委我也不怕,全山东都知道我包养李英(化名),谁也管不了我。”

    2006年2月8日,春节长假刚过,怀着对爸爸的愤恨,已是大一学生的王静又一次来到中纪委举报。在举报材料中,王静写道:“强烈要求中纪委根据《中国gc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50条、第152条、第154条之规定,调查处理我爸爸,开除其党籍。”

    据了解,现在王志华已经不在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纪检组上班,而是调到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工作。5月31日,记者电话联系了王志华。王志华说,工作不是调动,是为了躲这场“风波”临时到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帮忙”,现在自己的关系、工资还是在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记者告诉他想采访几个问题,王志华说,这是家庭隐私。但他对记者说,对于女儿两次到中纪委反映的问题,自己是冤枉的,为此,自己曾想到过自杀。

    之后,记者又电话采访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纪检组组长柏贵生,柏贵生说自己已不分管这项工作,但柏贵生证实,王志华到临沂市工作和这件事没有直接关系。据悉,此事有关部门正在处理中。 (《法制早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部分相关条文

    第一百五十条

    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

    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较重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责任编辑:rmjdw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