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们为何念念不忘“为党工作”?_人民监督网 

贪官们为何念念不忘“为党工作”?

2006-10-29 18:12 来源于:转载 | 作者:秩名 | 浏览:
2004年11月,山西省交通征费稽查局晋中分局党委书记邓军生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寿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滑稽的是,该贪官在铁窗里还惦记着“为党工作”。

    2004年11月,山西省交通征费稽查局晋中分局党委书记邓军生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寿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滑稽的是,该贪官在铁窗里还惦记着“为党工作”。他非常“诚恳”地说:“希望法庭能考虑到我的自首情节,判我个缓刑,我还想重新为党和人民工作;党培养了我这么多年,我没有在岗位上发挥出我的知识和能力,是个遗憾。” (2004年11月26日《三晋都市报》)

    其实,关进铁窗后还争着“为党工作”的并非邓军生一人所仅有,成克杰、胡长清,李真,王怀忠等大小贪官也大都是这个态度,他们一是深为失去“为党工作”的机会而痛悔不已,二是哭着叫着还要继续“为党工作”。乍一听,这态度确实很“动人”,可是,看看他们究竟都为党做了哪些工作,就知道他们是些什么东西,就不难理解他们为何要争着“为党工作”了。

    在这些贪官眼里,所谓“为党工作”,就是高高在上,养尊处优,有权有势,一呼百应;就是吃喝玩乐,骄奢淫逸,灯红酒绿,挥金如土;就是贪赃枉法,巧取豪夺,拉帮结派,以权谋私;就是胡批条子,乱打招呼,收取红包,批发官帽。这些工作,他们干起来确实得心应手,游刃有余;这些工作,也使他们捞得盆满钵漫,腰缠万贯;因而乐此不疲,越干越有劲,不仅加班加点,只争朝夕,甚至还想“再活500年”。可当他们正干得起劲的时候,一下子被关进大牢,骤然失去了“为党工作”的机会,让他们怎么会不着急,不怀念那些“为党工作”的好时光,所以才哭着叫着还要“继续为党工作”,还幻想着出来后“更好地为党工作”。不过他们也太幼稚、太可笑,也太低估党的反腐败决心了,党和人民既已领略了他们“工作”的内容,就决不会再当心慈手软的东郭先生和可怜蛇的农夫。

    什么才真正叫为党工作?焦裕禄、孔繁森的“鞠躬尽瘁,死而后已”,郑培民、范匡夫的廉洁奉公、一心为民;周国知的为群众谋利益、求致富;“门巴将军”李素芝的救死扶伤,扶危济困,用心血为党旗增光添彩,才叫为党工作。这样的为党工作,是为党的建设增砖添瓦,干得越多,党的威信就越高,感召力就越强,事业就越兴旺发达。而邓军生、李真们的所谓“为党工作”,干得越多,党的威信就越低,群众利益受损害就越大,他们实际上就是在挖党的墙角,在往党旗上泼脏水。 因而,我们一方面要大力宣扬焦裕禄、孔繁森、周国知、牛玉儒等先进典型为党工作的模范事迹,培养更多努力为党工作的优秀党员干部;另一方面,要坚决把那些名曰“为党工作”实则在败坏党的事业的贪官污吏挖出来,任他们说得多么动听,态度多么“诚恳”,也绝不再给他们继续“为党工作”的机会,而要依法严惩,除恶务尽。


                                                                                                                          

责任编辑:rmjdw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