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_人民监督网 

冤案

2015-01-29 01:56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回顾2002年之前四早在1993年前后时任海口市市长的曾浩荣,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批卖土地谋取私利,其二次将海口市龙华区国贸繁华地段的商住用地30亩与20亩,私下批给与其私人
回顾2002年之前四 早在1993年前后时任海口市市长的曾浩荣,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批卖土地谋取私利,其二次将海口市龙华区国贸繁华地段的商住用地30亩与20亩,私下批给与其私人关系极为“密切”的女友张×,而后经张×转手倒卖获利人民币500多万元又回报其好处费人民币30多万元。此是之后定居美国,并是贺海生原在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任科长的老婆XXX亲手经办所说。之前贺海生与曾浩荣因发生矛盾之后就据此举报,而受到曾浩荣的报复陷害被迫害致死,并就此结下深怨。另外特别的一次是,曾浩荣老婆因事外出途经湖南当时并没有至今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之后其也未受到被问责与追究,但此事现仍在社会上受到民众的质疑与广泛的议论。 1996年9月之前,原承包经营东湖酒店的香港荣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峰公司)执行董事刘辉,在1993年3月初其利用该公司承包经营该酒店之机,以该公司名义虚构编造该酒店二期工程项目并在未经批准下,就私自印发该公司的股权证,以此骗取了原珠建股份公司人民币3750万元及利息总计人民币5950万元。在此之前,刘辉注册的另一家法人代表是其老婆梁瑞华,之后法人代表又变更为其本人的皮包公司即香港辉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景公司),其利用该公司并在没有经济实力与合同履行的能力下,却在1992年7月与原海南珠江建设总公司(之后在1993年3月26日改组为原珠建股份公司)签订了“百万庄别墅区”其中的28栋别墅转让合同,但由于刘辉的原因其利用该公司签订的该转让合同并未履行。之后刘辉利用荣峰公司在1993年3月初骗取的原珠建股份公司人民币3750万元并转入辉景公司后,又以辉景公司的名义在1993年3月31日,与之前同在1992年7月和原海南珠江建设总公司签订“百万庄别墅区”其中的28栋别墅转让合同的海南万利达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万利达公司)私下签订该28栋别墅的转让合同,由此将之前万利达公司对原海南珠江建设总公司的预付款人民币2807.8179万元占为辉景公司所有,以此非法取得了辉景公司对之后改组为原珠建股份公司的所谓债权。之后刘辉又将在1994年3月武汉台胞公司支付珠建集团公司并非是原珠建股份公司的货款人民币1300万元,再次骗称为是代其垫付的所谓购房款,而采取非法的恶意诉讼方式取得贪赃枉法对其判决的所谓购房款人民币4107.8179万元及利息。其利用空手套白狼与欺诈的方式,非法取得并达到了占有原海南珠江建设总公司之后改组为原珠建股份公司的“百万庄别墅区”的目的。 早在1993年3月初,刘辉利用荣峰公司承包经营东湖酒店之机,借以该公司的名义虚构编造出该酒店所谓的二期工程项目,并在未经批准下私自以印发的该公司股权证,骗取了原珠建股份公司人民币3750万元及利息后,因该酒店作为该公司私印其股权证的保证人,而被原珠建股份公司作为共同欺诈举报并被民事起诉。之后该酒店被海南省高级法院执行查封、拍卖,又被原珠建股份公司竞得该酒店的“三权”即经营权、使用权和发展权。早在东湖酒店在被荣峰公司承包经营期间,曾浩荣时任海口市市长,其因常期吃住在该酒店,而与承包经营该酒店的荣峰公司执行董事刘辉、该公司董事长刘桂华保持着长期密切的私人关系,在该酒店被拍卖之前其收受刘辉与刘桂华赠送的“白金钻戒”一枚、“劳力士手表”一块及给予的港币5万元后,就为荣峰公司以海口市政府的名义向执行查封该酒店的海南省高级法院出具对该酒店阻止拍卖的公函,企图以政压法为荣峰公司开脱,在被原珠建股份公司即向时任海南省委书记阮崇武举报反映后,其虽然被受到严厉批评,但其并未被受到问责,由此其就怀恨在心,以伺机报复。 2000年4月,曾浩荣由海南省人大常委副主任转任海南省高级法院院长后,就迫不及待指使原该院执行庭执行人谷宝奎、陈承州、徐奇、梁永新等,利用在1992年7月原海南珠江建设总公司(之后在1993年3月26日改组为原珠建股份公司)与万利达公司签订“百万庄别墅区”其中的28栋别墅转让合同及该公司预付款人民币2807.8179万元,与武汉台胞公司支付珠建集团公司并非是原珠建股份公司的货款人民币1300万元,而之前被该院贪赃枉法判为辉景公司对之后改组为原珠建股份公司的所谓购房款人民币4107.8179万元及利息,执行查封了原珠建股用地、总价值人民币808.72万元(法院当时委托的评估值36.76万元/亩)。 曾浩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刘辉的贿赂而为其谋取利益,就指使原该院执行庭执行人谷保奎、陈承州、徐奇、梁永新等贪赃枉法,以采取非法多次重复计息的超额超值执行方式,共计执行了原珠建股份公司,和案外人珠建集团公司总资产价值已达人民币2亿多元。而辉景公司刘辉现今仍强硬说:“还欠其利息人民币5000多万元”。辉景公司刘辉在曾浩荣与原该院执行人谷保奎、陈承州、徐奇、梁永新等的贪赃枉法帮助下,以采取非法多次重复计息的超额超值“高利贷”执行方式,披着所谓“合法”的外衣及旗号,堪比贩卖毒品与军火赚取的暴利,而来的所谓“合法”又多快好省。在海南类似辉景公司刘辉靠利用与法院的“特殊”关系赚钱吃饭,并类似刘辉靠钱、法与权、法交易赚钱吃饭的暴发户,还为数不少并且大有人在。 辉景公司刘辉这种空手套白狼的行为,受到时任海南省高级法院执行庭庭长马升的坚决抵制,其与曾浩荣为排除干扰就共谋授意其的助理陈有贤,与其委托的律师以催案为借口,故意将一枚实际价值不足港币1万元的钻石戒指偷偷放入马升的办公桌内,其就据此借机故意向曾浩荣等举报,而马升之后就被曾浩荣等以所谓贿赂罪追究了刑责。但对此所谓指使他人行贿的辉景公司刘辉却至今消遥法外。辉景公司刘辉曾对外公开说:“靠与曾院长的关系,和靠与审判人、执行人的关系,才得到2亿多元的资产,却搞不到东湖酒店并没达到我的目的”。之后离开辉景公司刘辉的其助理陈有贤也私下透露说:“刘老板,前后送曾院长的钱不少于50多万元,又承诺事后再送1栋200多万的别墅;不用花本钱,靠公关费就得到2亿多元的资产也够划算”。而举报人被报复陷害的其中另一个主要原因是:王富玉、曾浩荣为谋取私利以企图帮助辉景公司刘辉侵占东湖酒店,在采用非常手段排除掉马升这个阻力后,其等就以所谓还欠辉景公司刘辉的利息人民币5000多万元,由此操控指借故使对该酒店再次执行查封。 事实上,刘辉不仅是荣峰公司的股东、执行董事,且是辉景公司的法人代表,二者均是其在香港注册的私人公司。而至今荣峰公司还欠原珠建股份公司人民币3000多万元的债权未执结。辉景公司刘辉为非法侵占东湖酒店,其事先已送王富玉儿子王辉从香港进口的沃尔沃牌小轿车4辆并每辆价值港币70多万元共计港币280多万元,还承诺事后再给人民币1000万元;其事先已送曾浩荣价值港币7万多元的钻石戒指1枚及现金人民币50多万元,并承诺事后再送与曾浩荣1栋200多万元的别墅。之后王富玉、曾浩荣等为以权谋私就拉帮结伙共谋操控指使并由许前飞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编造出举报人的所谓“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名”,据此由王富玉指使王英杰、丰凯与文海等以传讯为借口将举报人刑事拘留;据此由曾浩荣指使海口市美兰区法院以消防问题为借口将该酒店执行查封。 早在东湖酒店被拍卖之前,承包经营该酒店的荣峰公司执行董事并是辉景公司法人代表刘辉,就与服务公司经理周德禄长期合伙侵占该酒店的利益,同时为借助海南省纪委张海国与苗建中的势力,以为达到长期占有该酒店的目的,就对之前常在该酒店消费并与其二人已熟识为朋友的张海国与苗建中,刘辉分别各赠予价值港币7万多元的钻石戒指1枚,并承诺事后再各给予人民币50万元;周德禄之前因工作隶属就长期和张海国与苗建中保持着私下密切的关系,其已分别多次各给予过人民币10多万元。而之后受蔡长松操控张海国督办苗建中指挥的,所谓省纪委专案组就对举报人实施了长达一年多的跟踪监控,却在违反纪检监察规定的同时,又将所谓监控的资料制作成光盘,以企图编造出举报人所谓的犯罪证据。原海南省纪委第一派驻组负责人张庆,因对此提出不同看法与异议,张海国就对其不满说:“虽然他不是省委组织部门任命,和不是国家公职人员,但省纪委仍然有权对他采取监察措施。”苗建中却也对其责备说:“省纪委对他不插手,检察院不好办,涉及东湖酒店权益的刘辉、周德禄怎么办?”就在所谓省纪委专案组对举报人忙了一年多无结果下,王富玉又借故插手却说:“管他什么的犯罪证据,先把他抓起来查,问题不就解决了”。王富玉此话是被其借以所谓涉“大连证券案”之后羁押在海南省看守所的丰凯亲口对举报人叙说,并丰凯还说:“当时让王英杰和我负责你的案子,没有对你的犯罪举报和证据,就让我们先把人抓起来查了再说;我们当时研究认为抓你容易,但这么大的公司垮了怎么办?后果谁负责?还有这么多的员工下岗闹到局里来怎么办?我们拖了一个半月没有动,之后王富玉就叫王英杰和我到他的办公室,却被他大骂一顿还说,你们谁不抓人谁下岗,无奈我们才抓的你”。 在举报人被以编造的罪名刑事拘留之前,就因向中央领导和中纪委、中政委、中组部及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举报反映过蔡长松、王富玉、曾浩荣、许前飞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贪渎受贿的问题,之后举报人就受到被其等滥用职权、司法权的报复陷害:首先是被以许前飞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编造的罪名刑事拘留;其次是被以多个虚构编造的莫须有罪名转羁押了五个看守所及一个私设的秘密羁押场所;再次是被以隐瞒“股东权证”编造的罪名逮捕;又再次是被以扣押隐匿在《担保协议》中注明的关键证据并撤换该证据上备案的印章样本,提供伪造的送检材料出具虚假司法审计报告、司法会计鉴定书、文件检验鉴定书,刑拘和威逼关键当事人为栽赃陷害作虚假的伪证,故意回避出具关键证据的当事人并对其中关键当事人还谎称其已定居国外等;最后是被以不顾证据事实和法律,徇私舞弊、徇私枉法编造的罪名枉法裁判。法律,已被蔡长松、王富玉、曾浩荣、许前飞等利用为以权谋私的工具;已被其等利用为打击报复陷害他人及为侵占他人公司合法经营财产的私器。其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后,就滥用职权、司法权报复陷害他人使之被无辜冤狱,以达到侵占他人公司合法经营财产的目的,其等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社会公民的合法权益,且严重亵渎了法律的尊严;其等滥用职权、司法权随意非法查扣和掠夺他人公司合法经营财产的行为,并造成他人公司与社会巨大经济损失的行为;并迫使他人公司众多的员工下岗失业和失去生活保障的行为;并操控指使公检法纪内的黑恶势力徇私舞弊、徇私枉法做假案报复陷害的行为,根本动摇了社会民众对党的信仰与对法律的信仰。 回顾2002年的内幕 2002年6月3日,蔡长松、王富玉指使王英杰、丰凯与文海等,以许前飞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编造的所谓“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名”,将举报人以传讯为借口刑事拘留在海口市第一看守所,当夜又秘密转羁押到文昌市第一看守所。【注:当时办案人文海等带着18个持枪的便衣,拒不出示任何证件,就闯入举报人的办公室并借口问讯强行抓人,路上文海还即向丰凯转告王富玉等交办的任务已完成;路上文海还对举报人狂傲说:“你是不见棺材不落泪,我有400多人的兵马,你哪几个保安又算什么?”同时办案人文海、周宣座等,还受王富玉操控王英杰、丰凯指使在2002年7月,以借口办案查封扣押了并不相关的中托华泰公司、原珠建股份公司和东湖酒店等的公章、工商、财务档案,导致上述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被迫中止、停业至今,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6200多万元以上;造成了拟上市的原珠建股份公司股东、股民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几亿元以上,迫使近1300多名员工下岗失业,生存困难,生活无法保障。】 之后受王富玉操控王英杰、丰凯指使办案人文海、周宣座等,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拘留期限不得超过37天,却将举报人刑事拘留长达40天之久并超期非法拘禁3天。举报人被以编造的所谓“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名”刑事拘留后,经海口市美兰区检察院审查认定事实并不存在之后作出释放的决定,但受指使的办案人文海、周宣座等,明知举报人在海口市有固定住所,又再次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和公安部关于“监视居住”第十条的规定,以所谓监视居住为借口而将举报人秘密羁押在海口市海甸岛沿江四路,原海航公司第三招待所一栋别墅内仅10平方米的小房里长达四个半月之久。该别墅是海口市公安局私下设立的秘密羁押场所。 在秘密羁押期间,还拒不理睬因受王富玉等指使不让委托律师会见,对此公安部二次发来的质询电传。期间,受指使的办案人文海、周宣座等,以扣押隐匿珠建集团公司与原海南投行在1994年1月20日签订的《担保协议》中注明,之后查找到申诉提交的关键证据——原海南会计师事务所在1993年11月5日出具的琼会评字(1993)第028号《评估报告》(以下简称28号评估报告),编造的所谓“贷款诈骗罪名”刑讯逼供。每次问讯仅由周宣座一人,其事先将文海请示的问讯内容,对举报人问讯并胁迫在笔录上签字,不然其就拳击头部太阳穴、脚踢肝腹部,举报人被其刑讯逼供所造成的内伤至今未治愈。期间,周宣座还对举报人威胁说:“你若交出东湖酒店的资产就走人,不然会死的很惨”;其还说“证据有个屁用,你案是蔡书记、王书记等领导交办的,我们就是要整死你。” 2002年11月,办案人文海、周宣座等以编造的所谓“贷款诈骗罪名”移送海口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被二次退查后,王富玉就此借口撤换王英杰借故以所谓涉“大连证券案”刑拘丰凯,并操控指使王英杰之后继任的原海口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长、市委副书记、现海口海事法院院长彭晓敏(其时任海南省公安厅副厅长时,主管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后据原海南省供销总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经理潭增萍透露说,该公司为审批经营烟花爆竹特种经营许可证及为年审,多次送其好处费人民币50多万元),与时任海口市检察院检察长张甲天、时任该院副检察长何佐汉等,利用办案人文海、周宣座等以隐瞒中托华泰公司的“股东权证”编造并未经问讯的所谓“职务侵占罪名”,由何佐汉签批海口市美兰区检察院,又所谓是该院检委会举手表决同意,将举报人批准逮捕后再次秘密转羁押到琼海市第一看守所。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