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的铜陵市纪委领导:
你好!我是铜陵市晔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今就狮子山区法院在执法中存在的一些违法情况向你反映。
一、狮子山区法院不按法律规定受理起诉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诉求。(造成结案后无法按约定执行的后果)
2011年6月我公司因合同纠纷,不得已对中发科技(原三佳科技)下属企业:中发电器(铜陵)海德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拖欠货款一事,向狮子山区法院提交了诉讼。同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并提供财产担保)。
狮子山区法院在2011年9月立案受理了案件,却没能按法律规定进行财产保全。(理由:对方公司为大的上市公司、在营企业)。
最终在2011年11月16日,在狮子山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同时法院出具了(2011)狮民二初字第00223号,民事调解书。(见附件)可对方却不能按调解书的约定及时付清款项。明显存在故意行为。
二、狮子山法院的办人员不能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按照法律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执行(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却按照领导的意思执行案件。执行案件时有枉法行为。
因法院没能对受理财产保全,造成对方不能及时履行调解书的约定。 本公司于2012年1月5日申请执行中发电器(铜陵)海德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一案,案号(2012)狮执字第00023号,法院受理立案。可只是执行了尾款。违约金却一直不能执行到位。本案在违约金的执行过程中,办案法官一直找本公司协商调解,从开始要求本公司放弃违约金的执行,到给个2000元意思、意思。并且每次本公司打电话询问案件执行情况时,办案王姓法官态度很是恶劣,(在我公司明确表示要对他的行为进行投诉时)后来该法官将案件转交该院执行局张能副局长直接办理。
张能法官接手本公司在该案执行后,也是多次找本公司协商调解,从开始要求本公司放弃违约金的执行,在我公司没同意的情况下。竟然私自将已执行到法院的5万元违约金中的2.5万元退还给海德公司。并告之我公司:中级法院领导打电话告之,就违约金的事,双方已达调解协议,要迅速退还海德的2.5万元。(请追查此事原由,追究办案人员的违法行为。)并请狮子山法院出具调解书或记录。
本案在既不存在和解协议,也不存在调解笔录的情况下,法院拒不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涉嫌违法。
三、狮子山区法院违法对一年前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法院已依法出具调解书。并已立案受理的执行案件案件。因人为(有接受宴请的嫌疑)因素不能依法执行。却要违法进行撤销原调解书、重新立案审理案件的决定。
2012年9月10日张能组织双方再次调解:2.5万元退给对方的理由:是他的领导(到底是谁)打电话说双方已达成和解。可是我公司没有任何人参加,包括对方的律师都没有参加。(合法吗?还是他的领导收了好处。请他敢说出是哪个领导)
2012年11月2日法院告知我公司11月8日去法院办理领取5万元违约金付手续。但在11月5日通知不要去了还要和领导汇报(又是哪个领导,是不是在周五到周日的期间接受了海德公司的宴请)。
之后多次催问,理由是:张能本人出差,领导学习十八大。
2012年12月3日竟然通知我公司说:要重新立案。(为什么要再受理执行后一年了要重新立案,合法吗?)
2012年12月12日上午接到通知说是到法院拿取重新立案的法律文书,没想到竟然是:大致内容(因我公司觉得不合法没有签收)一、要对违约金一案重新立案审理。二、撤销原调解书。
为了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和法律的公平、公正性。行使部门能够真正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请领导和有关部门能够在百忙中抽出时间和精力对我司说呈诉的案件给予关注 。
致此
铜陵市晔晨机械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