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嵩县公安局长“白条”就当法律用,钓鱼执法骗抢个人黄金229克!!
》》河南嵩县公安局执法犯法无人能管!!!!钓鱼执法,骗抢民财。
真实事实是这样的:
1996年,我从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北李营金矿购买含金废砂,从中提取黄金229.7克,同年8月26日,因为孩子筹集学费,我带着提纯黄金一块到银行出卖,在嵩县县城遇见曾经认识的王有福,王有福非要介绍我把黄金卖给安徽人,一是价格高,二是他也可以抽点介绍费。
王有福自称是安徽合肥人, 1993年我在嵩县县城开首饰店时认识,据悉他以开矿为名在嵩县私自收购黄金。王得知我在提炼黄金后,已多次找我想叫我将黄金卖给他人,我一直没有理睬。因为当时县里面要求黄金必须出售给银行。
1996年8月26日我在县城见到王有福, 王紧紧追着我介绍要我把黄金卖给他人,我不愿意,看这招不行后,王又说到其所住的旅馆称量一下,免得银行缺斤短两什么的,缠的没法被他领到当时县林业局招待所的一个房间,进房间后我看到里边有一个人在床上坐着,王有福说我要称量下黄金,看看成色,那人一言未发,接下来那人将天平递给我称黄金,正称时,他忽然一声不响地把天平上的黄金抓到手,走到窗口做审视状,片刻功夫,几个人猛然破门而入,那人还是默不作声顺手将金块交给进来的其中一个人手中。我问:“咋回事?”几个人不由分说、一声不吭,将我一人全身搜查一遍后,把我带上车,再下车时 一看是城关派出所了。
审讯者要求问啥说啥,其根本不听我对事实的陈述,问后,既不让看,又不念给我听,就说“签字!”,我拒绝签字。他们骂道:“妈那屁!不签字,不捺指印,照样关你、整你,搞你个倾家荡产!你识点眼窍,跟我们作对没你的好处!!” 看这阵势,我一时脑子空白,我想光棍不吃眼前亏,我又没干违法事,东西是我自己的,心想他们会怎么样,于是只好就按照他们说的字句和地方签了字,按了手印。至今我都不知笔录记载的内容,随后,我被关进厕所里达三个小时之久。
中午饭后我在厕所里忽然看到——呆在原林业局招待所内给我天平,审视我黄金、一言未发的“小伙子”,也在一群吃饭回来的干警中间。看他们个个红脸醉眼的样子,看来是为得到我的黄金后去喝庆功酒了!后来得知那个“小伙子”原来是干警孙国卿,(ps:此人现在依然是嵩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以“缉拿走私”为名抢走我黄金的人是当时城关派出所副所长王来记!
原来是城关派出所利用王有福故意设置圈套!
当天下午我被送到县拘留所收容,没有任何人盘问过,在收容期间由于思想上遭受极大的打击,饭水不下、彻夜无眠,不时出现头晕目眩,当时骤然造成左耳突发性耳聋!后医治无效,至今终身残废。
直到1996年9月3日,城关派出所才告知我家属说我“走私黄金”并要罚金1000元,才可以释放。万般无奈……我家属向城关派出所交了1000元,我被非法收容9天后才得以释放。
此间,嵩县公安局关押、没收罚款没有任何手续。
后在我不断索要的情况下,嵩县公安局交给我了:
一份因“倒卖黄金”的收容审查通知书一份(PS:见附件1),
“走私黄金”的罚款收据(PS:见附件2),
而我的229.7克黄金被没收,仅有一张“暂收条”(PS:见附件3)。
当我拿到这些手续后,第二天我就到上级相关部门复议,被告知超期,可他们的收容审查,罚款并没有告知我复议期限,我不知道这是出于什么道理?
我曾求助于媒体,向河南日报社、河南法制报社等反映,报社下去调查均被嵩县公安局、嵩县政法委不真实的调查报告拦阻了结。
近几年我上访信不断,但都杳无音讯,16年已过,尽管我已从中年走到了老年,但我有一个坚定的信念不变:我相信在法制社会下必定有正义和公平在,我一直期待着那一天的到来!有几点我会用一生都去追寻它!
试问:
(1)嵩县公安局对我“收容审查”是行政处罚呢?还是刑事拘留?
(2)我是“倒卖黄金”罪呢?还是“走私黄金”罪?
我曾就此问题咨询了有关法律专家,他们一致认为:嵩县公安局对我定罪、罚款、没收、拘留完全是违法行为。
一、 嵩县公安局利用“诱子”执法,是“钓鱼执法”,纯粹是为经济目的经济利益执法,而不是利用“耳目”捕捉有关犯罪息,既然禁止私人黄金交易,为何利用外地人“王有福”多次诱骗我出售黄金呢?
二、 我出售黄金本是到嵩县人民银行的,但王有福以事先称重为名,将我拉到其住宿的招待所,而当时孙国卿如果是打扮的“买金人”,(那岂不是公安在公开收金)但其害怕暴露身份,始终一言不发。而在我称重时,并没有任何交易行为。
三、 我并非走私黄金,更没非法收购,倒买倒卖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7年公发24号《关于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的通知》有关精神,重点打击的对象是“从外地流入产金区,进行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的犯罪分子”。在该规定中,整个黄金犯罪行为分为以倒买倒卖,从中牟利为目的的投机倒把犯罪和走私为目的走私罪,而没有关于非法出售构成犯罪的规定。显然王有福是标准的应当打击的对象,但是公安局却利用其执法。而对我一个合法取得黄金者竟定的罪名是“倒卖黄金”、“走私黄金”。
(我不知道嵩县公安局扣这个帽子的证据和依据在哪)
四、 即使我有出售的行为,也应当责令我出售给银行,而不是给予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禁止黄金私自买卖,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个人出售金银必须卖给中国人民银行。对于私自买卖个人采炼的金银自行销售、交换等,根据第三十条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而我的黄金是自己劳动所得,是我从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北李营金矿西沟金矿购买的矿渣中提取的,(ps:附件4附件5)
我从没有非法出售收购交换黄金的行为,更没有参与过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的行为。公安不等同于中国人民银行,何况有何依据证明我个人黄金为非个人财物需要被这么“暂扣”无穷期?
五、 嵩县公安局对我收容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安部(85)公发50号文件规定,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又不讲真实姓名和住址的,有流窜作案的,多次作案或者有流窜作案嫌疑的,以及作案后不讲真实姓名或住址的可以收容审查,凡是那些已查明身份、姓名、住址又有违法犯罪或者作案嫌疑的人员,不适用收容审查措施。显然城关派出所对我采取收容审查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尤其是在我不具有投机倒把、走私黄金,非法出售的行为情况下,对我收容审查,是我对人身权利侵害,应当赔偿有关经济损失。我压根就没有“非法出售黄金”的意识和行为,但我体会到了好人死在证人手的古代俗话。所谓意识,纯属不务正业的王有福,为在城关派出所手里得到一些腥浑,而不顾良心的谴责,信口开河编造的一派谎言!所谓的行为,纯属城关派出所为在改革开放的大河里捞取百姓血汗,而与说谎行骗的王有福狼狈为奸,把我骗到林业局招待所而形成一场冤案,一个特情耳目诱子的证言,一群干警的证言,弄得我“倾家荡产”,终身残废。
此事嵩县公安局在2012年10月31日将处理结果告知我以后(ps:附件6), 我就此事到嵩县公安局问了在处理结果告知书上签名的纪委副书记申君艺,申副书记说:“我从未调查此事,也未曾在处理结果上签过名,只知道此事!”可处理结果告知书上赫然写着:经纪委调查。不知道副书记的名字是谁签上去的,嵩县公安局就是这么草率处理案件的吗?就是这么糊弄人的吗?就是这么欺上瞒下的吗?真的可以一手遮天,执法违法?
我反映的问题被信访局、嵩县政法委批转给嵩县公安局处理本身就是错误,嵩县公安局会自我纠正自己的错误吗?现在嵩县公安局告知我去市公安局复查,好心的朋友警告我:“爹去纠正儿子的错,能行吗?”但我还是要试试看,我相信只要社会主义制度不变,只要是共产党的天下,就必定会有纠正嵩县公安局的违法行为到来的那一天! 也必定有冤情大白的一天!法律是国家定的而不是嵩县公安局自己随便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