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 营 城 市 之 殇
——湖南省株洲市神农城建设违法问题反映
从2010年开始,湖南省株洲市高举经营城市的旗帜,以地方融资平台“湖南天易公司”为建设主体,投资100亿,征地近3000亩,在原有炎帝广场的基础上,开展了“神农城”建设。
目前,“神农城”已建成商业面积达50万平方米,并正以“相关配套设施项目”的名义,在核心商圈周围开展二期拆迁工作,涉及用地26亩、房屋60户,全部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建于2006年的炎帝广场水心楼在此次征收之列。作为炎帝广场水心楼的居民,我们深切感到此次拆迁在“经营城市”理念的鼓动下、在“公共利益”的保护下,是非边界模糊、行政行为违法、社会公平受损,集中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大拆大建,铺张浪费,违反《循环经济促进法》。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的根本要求,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选择。为此,全国人大200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五条中指出,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株洲市炎帝广场建设历史仅二十年,相关建筑均按照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最新的建筑使用时间不到两年,大部分已经在神农城一期建设中被拆除。刚建成六年的炎帝广场水心楼曾被纳入一期拆迁范围,当时经专家反复论证后被保留下来,但事隔一年,仍将被拆除。数十万平米符合规划、未到使用年限的建筑群被拆除,规划的严肃性何在,专家论证的结论何在,“厉行节约、杜绝浪费”的法律精神何在?如果说,为了“公共利益”才可以拆除不到使用年限的房屋,那么以下关于“公共利益”的法律监督就显得十分重要。
二、不务正业、张冠李戴,违反《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下简称《决定》)第三条强调,要“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决定》所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第十项规定,教育、卫生、文化等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
“神农城”项目号称投资百亿、圈地三千亩,完全由 “湖南天易公司”、株洲市城市投资有限公司、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等地方融资平台一力承担,其资金来源基本以地方财政作担保,向金融机构融资而来,根据《决定》精神,此类政府投资资金不能用于“神农城”这样的房地产项目。
“神农城”项目开工建设已有两年,主体已经施工完成,从未公示过项目立项文件。根据网友曝光的《株洲神农城基础设施一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株发改【2009】577号),“神农城”项目是以“土方、道路、人防、公厕、垃圾站”等基础设施立项,由株洲市发改委审批。而现成,“神农城”已经成为以炎帝文化为核心,集商业、文化、旅游为一体的主题公园,正在申报国家“AAAA”级景区。同时,建成的“神农城”核心商圈配套了株洲市最好的广场、最好的公园、最好的大学、最好的文化馆和艺术馆,商业面积达50万平方米。“神农城”项目建设远远超出了最初的立项审批范围。
三、暗箱操作,拒不公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城乡规划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重点内容包括城乡建设和管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规定,“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神农城相关配套设施项目”除了规划部门的一张蓝线图外,没有公示详细规划、工程设计、行政许可等审批文件。相关工作人员均声称不清楚项目的具体内容,更没有向被征收户说明神农城项目建设情况,此种不公开的利益是“公共利益”吗?
四、公私混淆、权属不清,违反《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家机关、军事、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神农城二期拆迁没有公示相关用地审批,我们无从了解其性质是公是私。从神农城一期拆迁公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拆迁许可证》来看,“神农城”项目审批的名称为“神农城商务建筑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征(拨)用地审批单》上显示,“神农城商务圈”项目的供地方式是划拨土地。这种用划拨地大面积进行商业开发的行政行为,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基本规定。
五、行政强权,暴力拆迁,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在此次征收过程中,房屋价格被低评,周边类似地段房价在7000-10000元/平方,初次评估价仅4500元/平方;安置方案遭篡改,最初公示的原地安置方案被单方面取消;补偿标准不实际,装修补偿仍沿用2006年的政策,每平方为80-420元;补偿比例被替换,由1:1.3以上的补偿惯例,改为1:1补偿加30%奖励,拿被征收户的钱奖励被征收户。如果被征收户不同意补偿价格,奖励将被取消,得到的钱连附近的二手房都买不起。同时,拆迁指挥部动用行政手段威胁被征收户,下岗待安置职工由国资委找,当老师的由教育局找,开矿山的由安监局找,开网吧的由文化局找,开诊所的由卫生局找……许多被征收户迫于压力无奈签字。在我们向湖南省政府法制办提请行政复议期间,水心楼接连发生停水、停电、堵门锁、社会人员深夜闯入居民家中等事件,绿化、水箱、车棚、对讲、防盗门等公用设施被损毁,部分屋顶被强行拆除,水心楼在住居民苦不堪言。
以前,修路、修桥可以称为公共利益;建公园、广场可以称为公共利益;而现在,建商圈、修门面,也成为公共利益。如果说改善人居、购物、旅游环境,实现城市面貌提质,可以称为公共利益,那每天为城市添砖加瓦的房地产开发商们干的是什么?难道是为公共利益而奋斗?
或许,“经营城市”理念本身并没有错。但是,在法制、市场均不健全的社会条件下,在行政权力的高度干预下,在“公共利益”的过度扩张下,“经营城市”将不可避免地侵害到老百姓的利益,成为商业利益的漂亮外衣。作为被征收户,我们凭什么要向一个可能产生百亿利润、亿万富翁的商业项目捐出自己的血汗钱?
百姓想要更体面生活、政府想要建设现代化都市、商人想要实现最大利益、政客想要实现伟大社会理想,这一切本应在民主与法制的框架下得到平衡,却不想,在“经营城市”的理念下变得概念混淆。为此,公益可以逐利商业、商业可以图利公益。以致,政府敢于违法、商人善于弄权、政客乐于经商、百姓疲于自焚。最终,建起一座座花园般的城市,失去的是社会的公平正义。结果,房价高企、产业失血、权贵当道、裸官盛行、资本外逃、民怨难平,这就是无视法律底线、妄谈“经营城市”的真实写照。
湖南省株洲市炎帝广场水心楼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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