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不雅视频爆料人称提供者为公安局内部干警_人民监督网 

重庆不雅视频爆料人称提供者为公安局内部干警

2012-11-24 06:33 来源于:东方网 | 作者:记者 于松 | 浏览:
纪委证实不雅视频中男性为重庆北碚区委书记 爆料人称系一行贿建筑商偷拍 线人提供的视频全长1小时20分钟,记录了雷政富步入酒店到行完房事。

纪委证实不雅视频中男性为重庆北碚区委书记

爆料人称系一行贿建筑商偷拍

“线人提供的视频全长1小时20分钟,记录了雷政富步入酒店到行完房事。”不过,朱瑞峰只上传了该段视频中时长36秒的一段。

昨日上午11时,重庆市政府新闻办对外发布消息称,经重庆市纪委调查核实,近日互联网流传有关不雅视频中的男性为北碚区区委书记雷政富(正厅级干部)。同时,重庆市委决定免去雷政富北碚区区委书记职务,并对其立案调查。

昨日中午,“第一爆料人”朱瑞峰自称,向其提供雷政富不雅视频与贪腐信息的“线人”,不是视频中的女主角,也不是视频偷拍者,而是重庆市公安局“内部的公安干警”。

“建筑商曾持视频要挟”

朱瑞峰说,他是11月4日得到“线人”的爆料,并拿到雷政富不雅视频的。拿到视频后,他认真对比了视频中男主角与雷政富的工作照片,发现两者体貌特征高度相似,“特别是嘴唇上的那颗黑痣”。

朱瑞峰还从“线人”那里了解到,视频中的女子是重庆开县赵家镇人,化名“周小兰”,真名为赵红霞,“她是重庆的一名建筑商为了贿赂雷政富,将其招聘进公司然后‘送给’雷的。”当年(2007年)赵红霞只有18周岁。

朱瑞峰说雷政富与赵红霞“行房”的时间是2007年的大年初一与初三,视频就是在此期间偷拍的。“线人提供的视频全长1小时20分钟(80分钟),记录了雷政富步入酒店到行完房事。”不过,朱瑞峰只上传了该段视频中时长36秒的一段。

但究竟这段不雅视频是谁偷拍的?朱瑞峰称,重庆那名建筑商偷拍视频是想用来“公关”雷政富的。此后,估计因雷政富没有满足这名建筑商的大胃口,就通过其他渠道,给雷政富观看了这段视频。

不过,这名建筑商的意图并没有得逞。朱瑞峰说,不久后,赵红霞被抓,被刑事拘留30天,而那名建筑商也被警方立案调查,法院最终以私刻公章罪将其判刑1年。

当年为何雷政富没有被处理而是赵红霞与建筑商被警方立案调查?朱瑞峰称据“线人”告知,雷政富当年将被人手持不雅视频要挟一事请示了重庆市一名高层领导,随后王立军(原重庆市公安局局长)就成立了抓捕赵红霞与建筑商的专案组。

不过,因缺乏书面、录音等直接证据,而朱瑞峰也提供不出其他证据,为此,这一细节还有待官方最终确认。

“线人”提供的信息是否准确?就此,朱瑞峰自称向其提供爆料的“线人”是重庆市公安局“内部的公安干警”。朱瑞峰称当年刑拘赵红霞的专案组有完整的视频,有些已从电脑里恢复了出来。

“他打电话向我求情”

朱瑞峰说,雷政富通过帮亲属揽工程已积攒了大量钱财,“相对钞票来说,更喜欢美女”。为此,一些想贿赂他的人,通过招聘16岁至20岁的美女员工,送给他。不过,除了雷政富与赵红霞的视频外,朱瑞峰目前尚不能提供出其他证据证明雷政富的“淫乱史”。为此,这一说法还需调查组的确认。

朱瑞峰称采访报道发表前,曾致电过雷政富。11月7日下午,雷政富回电他说视频是(造)假的。不过,在证据面前雷政富开始“服软”,多次致电“咱们交个朋友好不好”,并派“表弟”——北京一最大的KTV老板“公关”他,“但我都没有妥协。”

赵红霞现在何处?就此,朱瑞峰说赵红霞刑拘释放后,“已成了惊弓之鸟”,他曾去开县赵家镇找过,但是赵不在家,也没有电话联系上她。

早报记者昨日从一知情人那里获知,赵红霞现在重庆一家医院做护士.依据时间计算,2007年18周岁的赵红霞,今年已23岁。朱瑞峰说,“她到了婚嫁的年龄,我也不愿意去打扰她。”

朱瑞峰告诉早报记者,他手里并没有偷拍雷政富不雅视频的建筑商的联系方式。不过,“他被抓捕,被判刑,这都有明确的事实。”

朱瑞峰说,雷政富还会有其他贪腐行为,希望重庆官方能彻查清楚。

责任编辑:rmjdw
顶一下
(1)
10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