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破获一起“天下粮仓国际产业集团”网络传销案。该集团在半年时间内就发展了500余名人员,涉案金额达1500余万元。可以说,网络传销借助传统传销与网络技术的双重优势,已经成为当前传销活动中影响最广、危害最大的行为。
传销搭上网络,犯罪活动“升级”后,打击之路又在何方?
传销搭上网络 打击亟须突破
网络传销 来势汹汹
2010年,网络传销涉案人数高达4000万,涉案金额达60亿
“没有实际注册,没有实物产品,仅是通过网站发布诸如招各地经销商之类的信息,诱骗群众到北京培训,并在培训中向他们灌输‘拉人头就能暴富’的理念。网络传销团伙‘天下粮仓国际产业集团’只用半年时间,就发展了500余名传销人员,涉案金额达1500余万元。”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一位民警说:“如今,传销活动已经逐步在网上蔓延,其活动之隐蔽,手段之高超,真是难以想象。”
今年4月,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接到群众反映,大兴区西红门镇的“天下粮仓国际产业集团”公司经常有大批人员出入。这些人员来自全国各地,缴纳3.98万元入会费后参加公司培训,并且该公司承诺,发展下线就能盈利。
经过侦查,警方发现,“天下粮仓国际产业集团”下属北京三安时代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打着销售绿色、有机、无污染农产品的旗号,在网上招收全国各地的农产品经销商。并且在这些人员赴北京培训的过程中,该公司通过“拉人头”、上课培训洗脑,介绍推广发展人员,并收取3.98万元作为入门费,形成营销员、商务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直至总裁的上下级关系,各级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基础提成返利,实现吸收资金的目的。
8月5日,北京警方对这个涉嫌传销的犯罪团伙实施抓捕,将公司法人代表、股东、财务总监等13名犯罪嫌疑人抓获。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发展和普及,一些传销组织开始在网上编造“快富、暴富”的谎言,收取费用,发展人员,组成层级网络,从事网络传销活动,致使大量网民受害者深陷泥潭。
2010年6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新智培训网传销案”。该案中涉嫌网络传销犯罪的“新智网”自2002年至2007年,在中国境内发展会员10余万人,经营额达4.12亿元,受害人中有数以万计的大学生。该案是迄今为止国内最大的一起网络传销案。
据了解,“新智网”是新加坡新智国际公司于1999 年建立的一个网站,主营网络教学资源,包括电子书、视频资源、电视电话会议等。该网络的运行模式是,广泛招募网站会员,同时要求这些人员必须缴纳数额不等的金额作为入门费,唯有如此,才可登陆网站,学习网站上的内容。学员在交入门费成为该公司会员后,就有资格推荐其他人加入该网站成为新会员,从中提取佣金,并且可以获得该公司的积分奖励。不难发现,“新智网”是通过“挂羊头卖狗肉”的方式从事网络传销活动,加盟会员、在线学习只是幌子,发展下线、吸纳入门费才是其存在的根本目的。
除此之外,有些传销组织还以“电子商务”、“网络团购”、“网络广告”、“网络直销”、“网络加盟”和“网上基金投资”等其他名义,拉人头发展下线,非法从事网络传销活动。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0年中国网络传销调查报告》显示,仅去年一年,我国网络传销的涉案人数高达4000万,而传统传销的涉案人数为700万,网络传销的社会传播速度与影响范围已经超过传统传销。同时,传统传销涉案金额约为80亿元,而网络传销的涉案金额已达到60亿元,直逼传统传销,且大有赶超势头。
技术“加盟” 困难重重
打击网络传销,遭遇发现难、落地难、取证难等问题
现实中,互联网的各种特性被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发挥得淋漓尽致,尤其是针对不同的人群、产品,开发并利用新的传销方式。
据国家工商总局相关人士透露,近年来,有一种被称为“嫁接式”的传销模式逐步流行。一方面,用网络传播方式推销产品变相收取入门费,并发展下线牟利;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年龄大或文化程度低、不具备独立上网能力的发展对象,寻找到当地的骨干代理,再由这些骨干通过种种关系接触上述人员,用拉家常的话语,在不知不觉中给这些人员“洗脑”,然后在电脑上帮助这些人进行网上登记和输入推介人基本资料,既拓宽了“面”又照顾到“点”,不漏过任何一个发展下线、牟取利益的机会。
互联网技术给传销活动带来了新变化,同时也给政府相关部门的打击处理制造了新难题。
“在传统传销中,上下线联系主要以见面为主,并且各条线基本都是熟人关系,下线对上线的基本情况或多或少都有点了解。如今,网络传销充分利用了网络联系的便利性,使得传销人员的范围也随之越来越广,已经不再局限于熟人之间。同时,上线和下线基本都是通过网上聊天工具进行联系,而且使用的都是网名。”执法人员告诉记者:“在有些传销网络中,上下线之间都只是单线网上联系,会员之间根本没有联系,甚至不知道有其他会员的存在。这给网络传销组织者带来‘便利’的同时,却让我们的线索搜集工作略显被动。”
一步难,步步难。发现线索难,落地抓捕也很难。据了解,在日常侦查中,公安机关经常会遇到无从查证公司网站真实信息和会员真实身份的难题。同时,即使查获了传销活动的某些下线成员,下线也往往无法提供上线的确切线索,反映不出从事非法活动的确切地址和窝点,而此时一旦上线发现事态不妙,也就能马上逃之夭夭。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乔新生教授说:“如今,传销产品的种类也是日益丰富,不仅包括传统的电子产品、药品、化妆品和保健品,而且出现了虚拟产品,甚至是互联网经营者发行的虚拟货币。一些非法经营者采用互联网络电子货币结算方式,从事洗钱活动。这些在网络上的电子数据,完全处于虚拟世界中,人们很难在网络传销案件中找到实质性的物证。而且电子证据有别于刑事诉讼法中所明确规定的七大证据形式,其证据效力在我国仍然没有得到法律明确的规定,所以,对网络传销的证据采集和固定是当前必须研究的重要内容。”
双管齐下 打击传销
一手抓法制建设,一手抓严厉打击,两手都要硬
前些年,我国在打击传销活动时,基本上采用行政处罚,违法成本偏低,使得一些违法犯罪分子铤而走险,以身试法,非法传销活动难以根治。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9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中专门增设了一条“组织、领导传销罪”。
可如今,为了规避犯罪,违法犯罪分子转战网络,在网络上与监管部门玩起了“捉迷藏”。
对此,乔新生说道:“必须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打击网络传销。这里有两个抓手:一方面,要一如既往的严厉打击传销活动;另一方面,及时跟进形势变化,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网络交易活动。唯有如此,双管齐下,在与犯罪分子不断升级的动态对抗中占据优势地位,才能彻底铲除传销毒瘤。”
乔新生进一步指出,自本世纪以来,政府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禁止传销条例》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但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
比如说,在规范对象上,当前我国法律规范的重心是网络使用者,不是网络经营者。事实上,几乎所有的网络传销都与互联网的经营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规范互联网经营者,才能抓住牛鼻子,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执法管理上,各自为政的现象较为严重,当前我国互联网主管部门、市场主管部门、市场执法部门多头管理,容易造成对责任的相互推诿,于是给非法传销行为人提供了可乘之机。
同时,中国政法大学裴广川教授提到,“虽然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颁布,正式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传销行为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并没有撤销,从而对非法传销的处罚,有不同的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专家呼吁,工商部门在准确把握和用好用足现有执法依据的同时,应加强对问题的研究和探索,提出更多更具实际操作性的监管执法方面的立法建议,通过基层执法实践推动传销行为监管法律法规政策的健全完善。此外,政府相关部门也应尽快制定专门打击网络传销的法律法规,明确监管对象,厘清职能部门在打击网络传销中的定位与职责,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统一对非法传销活动的惩治措施。
在抓法制建设的同时,还需抓严厉打击,两手都要硬。对此,相关政府部门表示,打击网络传销对侦查技术提出了新要求,尤其是要增强电子证据提取效率。为此,要从强化技术保障入手,开发电子商务监管平台,建立完善网上巡查制度,对网络市场经营主体进行适时监测,及时发现涉嫌网络传销行为;其次鉴于网络传销取证的特殊性,要尽快提高专门针对网络传销违法行为的“电子取证”调查技术,从规范电子证据取证流程,确保和提高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角度出发,建议尽快出台旨在规范电子证据调查收集方法的规章或文件。
同时,有专家指出,除了法制、技术的改进,部分网络经营商和广大网络用户也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乔新生说道:“在网络运营中,应该加强对广大网络经营商和网络用户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投诉平台,切实增强反传销意识,形成全民抵制传销活动的氛围。为此,可以尝试成立互联网监管委员会,重点负责互联网信息的审查工作。凡是发现互联网络非法传销行为的,一律追究互联网站经营者的责任,甚至应当尽快出台‘休克疗法’,即消费者上当受骗,向互联网监管委员会投诉,如果互联网经营者不及时采取措施,互联网监管委员会可以立即关闭互联网站,并且禁止该互联网站在一定时期内从事互联网经营服务活动。” 张 洋 吴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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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传销与直销的区别
传销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目前,传销活动已被我国法律全面禁止,但传销在表现形式上变化翻新,因此,有必要在理论上条分缕析,理清传销和直销两者的界限:
1.是否依法设立。我国对直销企业采取许可证管理制度,设定直销企业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和严格的审批程序。而传销活动是非法行为,属明令禁止行业。
2.是否缴纳入门费。正规的直销企业是以销售产品、提供服务为依托,从事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并以此作为自身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传销组织“以经营之名,行欺骗之实”,以质次价高的商品为幌子或根本无产品为媒介,引诱、拉拢、欺骗、胁迫下线缴纳高额的入门费加入传销组织,通过层层瓜分,牟取暴利。
3.有无店铺进行经营。目前,我国直销企业主要采用“店铺+推销员”的营销模式。以店铺为据点,开展商品展示、员工培训和管理、商品交易、售后保障等多位一体的管理职能。这样,既加强了直销员的归属感,规范企业的管理水平,也注重产品的质量,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而传销组织无固定经营场所,并不关注产品本身,而是销售所谓的“投资机会”,到处流窜作案,在赚取高额会费或引发严重社会矛盾后,即销声匿迹。
4.产品性价是否合理,有无退出、退货保障。直销企业提供的是正规厂家的产品,价格公正、合理,有良好的售后服务和退货保障,同时直销成员在从业过程中有系统的营销培训,并可以根据本人意愿自由退出直销行业。而传销中使用的商品完全是一种道具,其出售价格背离实际价值,属质次价高的产品,不允许退货或设定苛刻的退货条件,且无完善的售后保障服务,其本质在于通过“洗脑”的方式榨取高额的入门费。
5.分配方式是否按劳取酬。直销以销售产品作为公司收益来源,直销企业按照直销人员销售产品的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报酬,体现出按劳分配的原则。传销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即 “人头”和下线传销人员所交纳的高额入门费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
6.维系与发展是否依靠产品销售。直销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于产品销售业绩和利润,而传销组织则直接取决于是否有新会员以一定倍率不断加入,这是最根本的区别。(李 想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