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都破获假冒“红双喜”案 涉案2000余万元_人民监督网 

江苏江都破获假冒“红双喜”案 涉案2000余万元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几可乱真的假冒名牌乒乓球拍 市场售假千元的蝴蝶牌乒乓球底板,配上价格不菲的红双喜狂飙胶皮,售价仅需50元!如此荒谬的价格,你相信吗?然而,在江都市就有着这样的制假售假

几可乱真的假冒名牌乒乓球拍

  市场售假千元的“蝴蝶”牌乒乓球底板,配上价格不菲的“红双喜”狂飙胶皮,售价仅需50元!如此荒谬的价格,你相信吗?然而,在江都市就有着这样的制假售假窝点,从生产配件到组装成品,再到市场批发销售,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记者9日从江都警方获悉,由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江都假冒“红双喜”窝点案告破,警方查获大量假冒“红双喜”、“蝴蝶”等名牌乒乓球拍,涉案总金额达2000余万元,目前已有11人落网,其中4人已被江都市检察院批捕。

  2010年12月21日,江都警方接到举报称,市区双仙路一居民楼内生产假冒“红双喜”、“蝴蝶”牌乒乓球拍。警方立即赶赴现场,找到了可疑房屋,只见门紧锁着,敲门无人应答。民警发现一个房间的一扇窗户虽然关着,但没有锁上,拉开窗户,拨开窗帘,屋子里的“奥秘”尽收眼底:屋内堆满了乒乓球拍、配件等物品,这显然不是住人的,而是乒乓球拍的加工窝点。

  警方随即与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联系,询问此加工点是否授权。在得到对方否定的答案后,警方迅速立案,当即扣押了该居民楼内大量假冒红双喜、蝴蝶牌乒乓球拍、包装盒、商标以及生产加工乒乓球拍的模具、机器等,涉案金额达150万余元。

  在现场,附近许多居民反映,住在里面的人总是神神秘秘的,平日里从不与街坊邻里交流谈天,每当有其他居民在外走动时,屋内的人总是走出门外四处徘徊,待人走后,才又回到屋里,好像屋子里装着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似的。随后,民警找来了这套房屋的主人,房东告诉民警,求租人是一名周姓女子,该市小纪镇人。迫于警方压力。次日,犯罪嫌疑人周某投案自首,随后几天内,犯罪嫌疑人朱某和马某也相继自首。

  假“红双喜”产业链遍布全国

  警方了解到,马某是朱某的合伙人,两人本在小纪镇合伙经营一家加工体育用品的小公司。时间一久,朱某觉得个体加工知名度低,销售额上不去,利润有限。为了开拓“快速发财”的捷径,朱某将目光瞄向了国内一线体育用品品牌“红双喜”。起初,朱某把制假窝点设在小纪镇的一处居民楼内,但熟人多、目标大,周某便通过房屋中介找到双仙路的这处居民楼。

  犯罪嫌疑人已落网,此案件本可告一段落。但办案民警想到朱某等人生产的是成品乒乓球和乒乓球拍,而底板、胶皮、包装等这些生产乒乓球拍的配件又是从何而来呢?这其中必定隐藏着一条完整的产业链。经过对马某等人的再次审问,马某交代,2008年5月以来,通过向高邮、浙江等地的制假者购买乒乓球拍底板、胶皮、假冒标牌、包装物,加工假冒“红双喜”、“蝴蝶”等品牌的乒乓球拍10万余只,案值500余万元,销售金额300余万元。产品生产出来后,又通过多渠道,以10元至60元的超低价将其销售给浙江义乌、河北石家庄、山东临沂等地的十余家批发商。

  掌握情况后,警方兵分两路,一路到高邮将制造假冒商标标牌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一路到浙江将制造假冒注册商标小包装的犯罪嫌疑人林某抓获。抓获李某的同时,警方在其生产车间当场查获注塑机2台,生产假冒商标的模具30余付,大量库存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50余万件。在大量证据面前,李某交待,自2008年以来,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生产、销售印有“红双喜”、“蝴蝶”等注册商标标牌500余万件。在现场,民警还发现一笔记本电脑,在电脑内的销售流水账目中,又暴露出以蒋某为首的犯罪团伙。蒋某与朱某同为小纪镇人,同在从事“红双喜”、“蝴蝶”等品牌乒乓球拍制假售假行为。今年1月13日,犯罪嫌疑人蒋某落网。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经理范福昌介绍,生产一个乒乓球拍需要经过100多道工序,并不是犯罪分子简单几个工序就能做到的。打假十多年来,“江都窝案”数额是最大的。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