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贵阳市第六中学校长、贵州中加国际学校法定代表人陈昕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陈昕有期徒刑13年;受贿赃款216.567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陈昕口头表示将提起上诉。
经法院查明:2001年7月,被告人陈昕任贵阳六中、党总支副书记。2003年贵阳六中与加拿大爱加信学院合作办学,学校名称为“贵阳中加国际学校”,2004年陈昕任该校法人代表。
2005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昕向爱加信学院在中国地区的副代表周某表示,因为爱加信在合作过程中未能完全履行合作义务,周某当即表示,爱加信会给陈昕相应的“补偿”。过了一段时间,周某再次找到陈昕,明确表示爱加信愿意从其合作办学收入中拿出四分之一,作为对陈昕的“补偿”,并称陈昕的身份比较敏感,不宜直接将资金拿给陈昕,让陈昕找一个可靠的人到他成立的深圳中加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加公司)代陈昕入股分红,以应对将来相关部门的查处。
陈昕同意后,遂联系其朋友孔某(另案处理),以孔某的名义在中加公司增资入股分红。之后,周某自己垫资20万元,以孔某的名义在深圳中加公司增资扩股,占深圳中加公司25%的股份。从2006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间,周某通过向孔某的银行卡汇款送给被告人陈昕人民币共计198.4万元。该款经陈昕事先授意暂由孔某代其保管。2006年下半年,陈昕以其丈夫杨某的妹夫余某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让孔某汇款人民币20万元到余某账户上。2008年1月、6月,陈昕让孔某从替其保管的钱当中取款兑换成10000欧元分两次汇给了在法国留学的女儿。
案发后,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从余琦处追回赃款人民币20万元,从孔某处追回赃款人民币160万元。
另外,2000年,被告人陈昕接受其同学肖某的请求,利用职务之便,帮助肖某之女以捐资生的身份进入贵阳六中读书。2000年年底,被告人陈昕在肖某所开办的贵阳房屋开发公司以陈昕女儿的名义支付人民币25万元购买了一套面积为152.3平方米的住房,2007年7月在办理房屋产权时,贵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评估核定该套房屋的市场价值为44.167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陈昕购房市场价差为19.16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