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近年来,我国公民因以发短信、发帖等方式批评地方官员,被冠以“诽谤罪”而遭牢狱之灾的案件屡有发生。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今后一段时间内,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受理的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前应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批。”
诽谤罪批捕权的上移,无疑有助于摆脱个别地方官员对司法独立性的干扰,也是在实现“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监督政府”的庄严承诺。
诽谤罪之所以成为舆论监督的焦点问题,本质在于公权与私权边界不明,个别地方权大于法,领导的面子隐藏在法律旗帜后面打击公民的正当批评,而个别地方司法机关没有恪守法律底线,充当了领导“打手”的角色。
之前轰动一时的“王帅帖案”、“彭水诗案”中,法学家已经向公众阐释得很明白,诽谤罪的两大特性:一、诽谤的受害者必须是个人,而不是政府,政府只有接受批评、监督的义务,无权捍卫所谓的“名誉权”。二、诽谤罪原则上是自诉案件,司法机关的抓捕和公诉不能任意启动。
既然政府没有名誉权,既然宪法明文规定,公民有批评、监督政府和官员的权利,那么为什么“诽谤官员”的闹剧还一再发生呢?这源于公权力缺乏有效制衡。个别地方官员,一会儿把自己打扮成“诽谤”案的受害者,楚楚可怜,需要法律“保护”,需要公诉发帖者;一会儿,他们又作为司法机关的领导,直接命令警察抓人,这显然是“自己做自己的法官”,以法律的名义嘲弄法律。
制度的问题,需要制度来解决,为排除地方利益对办案的干涉,形成有效的制衡,最高检要求对诽谤案的批捕权由上一级检察院行使。但此新规,依然有令人“放心不下”的地方:一则,新规是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施行,并不是正式法律制度,有学者指出:这只是检察机关内部工作机制的调整,能实行多久尚不明确。
再则,现在最高检要求“受理的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需要将批捕权上移。这是对公民免遭公权伤害的一种消极保护。在肯定其积极意义的同时,我们也认为,检察院是法律的监督机关,可以更积极地启动监督机制,主动纠正地方官员违法乱用“诽谤”罪名。当下“级”检察院在“处理”涉及官员公务的“诽谤案”时,即使是认为案子“不属于公诉情形”,是否也可向上级检察院报告,以使上级检察院能及时纠正地方政府的违法行为,变消极保护为积极纠错,也让地方政府在祭出公诉“诽谤罪”法宝的时候,有所权衡、所有忌惮呢?
从一个更高的层面看,鉴于刑法246条的“诽谤罪”,一再被个别公权机关滥用,阻碍公民的正当批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立法解释,或者由两高、公安部做出联合规定:明确该罪的“被害人”不可能是政府机关,官员因公职行为受到批评,也不可能是“被害人”;明确该罪原则上只能自诉;明确只有在哪些具体情况之下才能启动公诉程序,确保公民不会“因言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