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财金司地震继续 两位曾主管企业债处长被_人民监督网 

发改委财金司地震继续 两位曾主管企业债处长被

2014-12-18 18:12 来源于:财经网 | 作者:记者 穆为 | 浏览:
12月16日, 发改委 财金司两位处长被查。一位为已经调至信用处任处长的苏崇波,一位是已经跳槽至机构的前副处级调研员魏星。

    【财新网】(记者 穆为)12月16日,发改委财金司两位处长被查。一位为已经调至信用处任处长的苏崇波,一位是已经跳槽至机构的前副处级调研员魏星。这个消息17日开始在业内传开,颇令发改委内外震惊。财新记者确认的进展是此案仍在调查阶段,目前尚无结论性意见。不过,综合此前的各种迹象,不乏一些脉络可循。

  发改委财金司证券处主管企业债的发行审批,在中国债券市场上,与主管央票、短期融资券的央行交易商协会和主管公司债的证监会三足鼎立。企业债近年来的发行规模在七、八千亿元左右,发行方式也由过去的审批制转为了核准制。

  2014年8月,在2003年至2006年期间任发改委财金司司长的张东生被查。发改委财金司证券处主管企业债发行,当时证券处3个正式编制中,已有两人被轮岗到其他处室,这两人即为处长苏崇波和副处级调研员魏星。苏崇波被调至新成立的信用处,主管信用建设;魏星被调至综合处(参见财新网报道)。当时,虽然市场有些未经证实的传言在发酵,发改委的内部口径还是苏、魏两人属于正常轮岗。现在看来,罕见的轮岗背后确有情况。此后,魏星从发改委离职,去了券商中信建投工作。

  目前,仍然只有副处长门立群(女)留任并主持证券处日常工作,不过至今尚未任命为处长。市场人士透露,门立群一向小心谨慎,过去事事请处长苏崇波定调;现在则更加谨小慎微,凡有问题都上财金司司务会,极少自己拍板定夺。证券处目前仍是三人编制,包括从综合处调来、升任副处长的刘丽和处员艾攀。

  11月间,发改委财金司发生的人事变动还包括2012年接任财金司司长的田锦尘被调走,原副司长冯中圣升任财金司司长,分管证券处。副司长李聚合分管金融处和信用处。

  自去年初以来,债市利益输送案的查处风暴席卷了多家机构,多家银行、券商、基金、信托等机构的固定收益部业务骨干乃至部分机构的总裁一级人物被查,债券发行和交易中的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始被揭开。其中,债券发行一级半市场的腐败,被市场认为是最黑暗和利益最为巨大的部分(参见2013年第15期财新《新世纪》周刊封面文章《债市硕鼠》)。随后聚光灯似乎开始扫进债券发行的权力机关。

  2014年3月,发改委财金司上报驻委监察局,对每个人的办文时限提出具体要求,并提出禁止与发行人、承销商等利益相关方私下接触等。

  2014年6月,时任证券处处长的苏崇波在国家发改委主管的《中国改革报》上撰文,谈“改革优化工作程序监督制约权力运行”,提出如何完善政策措施,增强政策透明度,“将企业债券工作由过去通常所说的权力工作变成一项普通办文工作”,“除有密级或涉及敏感事项文件以外,所有文件办理过程向全委同志公开”,并以“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作为文章的结尾。

  目前,部分债市案件已经开庭审理,部分案件还在调查或审理当中。有关案件大多围绕了企业债的发行和交易,大部分案件的时间都在2005年前后,那时正是企业债发行排队最为火爆的年份。也有市场人士表示,在2008年四万亿刺激计划之后,开启了地方融资平台发行城投债的融资大潮,此后每年的企业债发行规模都在往万亿进军。

  天然的利益场

  自去年初以来,债券市场已有多人因非法利益输送而接受调查。知情人士透露,张东生被调查与2005年发行的企业债有关,该案是被去年10月国信证券固定收益事业部总裁孙明霞案牵出,牵涉多家券商,先后有海通证券、银河证券、民生证券、国海证券等多位相关人士被查。

  凭借在企业债承销上的骄人业绩,孙明霞有“债券一姐”、“债券女王”等江湖称号。2013年9月孙明霞、固定收益事业部总裁副总裁侯宇鹏、债券交易部总经理谢文贤等因个人原因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包括同期宏源证券前债券销售部总经理陈智军等债市案,均由黑龙江司法部门承办。

  市场人士透露孙明霞供出了涉及数百人的名单。孙明霞出身国信证券,从普通员工成长为债券部总经理,2004年后转战华西证券、华林证券,2011年升任华林证券总裁,2012年回归国信证券。2014年下半年以来,从原国信证券的总裁胡关金被刑拘到现在发改委财金司的处长们被查,令案件脉络更趋清晰。

  多位市场人士称,债券发行腐败的源头还是审批制,监管部门的官员也可能指定券的分配。与代持、养券、倒券等二级市场“利益输送”的行为相比,有些非金融机构出身的丙类户就是“关系户”,在发行环节拿券的本事令市场侧目,被称是“赤裸裸的抢钱”。因为金融机构正常价格拿不到券,就只能从这些关系户手里去拿券,后者有时连本钱都不用出,一到手就是纯利润。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交易员向财新记者抱怨道,“和发行环节有关系的人才能拿到券。我们以正常价格拿不到,就只能从这种人开的投资公司(即丙类户)手里去拿。他们转手就在一级半市场赚个价差,甚至一分本钱都不用出,让你直接去缴款。他们有时甚至和承销的券商一起玩,价格发得特别高。”

  “2012年债市很火,这种事多得很。一级市场的水很深,主承券商腐败和发行端腐败相挂钩,价格并不完全体现市场价格。”这位交易员称。

  为此,近期证监会和审计署审计了各家券商的一级承揽协议支出顾问费,还会牵扯出多少案件,尚难预计。在企业债协议发行期间,券商通过个人拿券的话,没有电子记账。“企业债卖给谁了,给低价拿到券的人多少回扣,基本查无可查。”

  业内人士告诉财新记者,过去省发改委仅出一个转报文,对企业债项目基本不审核就报到国家发改委,而项目一旦报进来后就很难退,因为各省和券商总能找到关系要求开绿灯,所以财金司证券处也有为难的一面,天天都接到打招呼的电话,“被放进一个天然的利益场”。

  企业债发行之变

  在每年掌管着万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接受各省“跑部进京”之朝拜的发改委里,财金司一直属于比较弱势的部门,此前内设四个处,综合处,财政处、金融处、证券处。其中证券处除了负责企业债的发行,还管IPO募资项目的审核,但正式编制只有前述三人,管着一年发行数千亿元的企业债市场。

  证券处平日承担繁重的债券审批工作,靠着三个编制显然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此日常工作主要靠从地方发改委和机构借调人员来完成。魏星即是从河北发改委借调到发改委财金司工作后转正。

  一般企业债审批项目,由借调的地方公务员领头预审,曾由券商借调人员帮忙收、看材料,这造成借调的预审员也有了寻租权。“一个预审员生了儿子,给所有券商固定收益部的一把手发了短信。没有问题的项目也要发行人通过他疏通关系。用臭名昭著来形容,一点也不过分。”市场人士仅举了一个预审员的例子说。

  数月前刚从收入与分配司司长一职退休的张东生,在2003年到2006年6月担任财金司司长。在这一阶段,张东生主持下的财金司经历了企业债审批发行的黄金时期,火爆的时候,财金司的走廊里挤得“跟火车站差不多”。直到2005年5月央行首推短期融资券等产品后,发改委财金司作为债市发行审批的核心地位才有所旁落。

  此后,发改委财金司改革了企业债的发行方式,从审批制转向核准制,向交易商协会的中票、短融等债券产品的注册制看齐,满足有关发行条件即可发行企业债,每年核准发行的企业债水涨船高,仍是门庭若市。

  2011年底,发改委财金司将企业债发行的收材料和预审工作,外搬到了同样位于月坛南街的四平饭店。在去年底前,公务员借调预审员在发改委里办公,券商预审员在四平饭店办公。2013年8月,以预审效率太低为由,发改委财金司将企业债发行的预审权下放到地方发改委,后又清退了借调自券商的预审员,留部分公务员借调人员在四平饭店,主要是收材料。每到周三报材料的时间,四平饭店仍然挤满了排队晋见的地方政府领导、机构负责“跑委”的代表。

  根据苏崇波在前文中透露的,根据分管委领导要求,2013年12月份开始,财金司各处都负责债券审核工作,综合处、财政处、金融处加入债券审核工作,“可以使全司同志熟悉债券工作,并与财政处负责的防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工作、金融处负责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相互促进、相互提高。”

  从今年企业债券预审权下放省发改委后,收件率降低非常明显,只有20%甚至更低。9月底以来,发改委实际已经基本叫停了企业债发行材料的接收工作,审批速度明显放慢,并提高了上报材料的要求,主要理由是与国发43号文衔接,要甄别地方债务的性质。

  12月1日,发改委政务服务大厅试运行,确保2015年1月1日正式运行。政务大厅宣布对外受理事项13项,其中就包括企业债的发行核准。自12月3日起,发改委财金司不再在四平饭店接受材料。企业债发行,必须网上预约申报,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在1个工作日内转送到委内各相关司局,如无特殊情况,20天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对此,市场人士觉得,这样的“速度”,在企业债目前的发行体制下,“基本不可能实现”。■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